值班律师制度无论是在国外的司法实践中,还是在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开展的试点工作中,确立的首要目的均是为了保障刑事被追诉人能够得到平等的对待,保障刑事被追诉人的人权。
值班律师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均实施了该项制度。我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探索的起点始于2006年司法部与联合国开发署共同在河南开展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项目试点,随之在各地开展推广。2014年8月,刑事速裁程序试点改革中首次就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在相关配套文件中明确了值班律师的主要职责是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告知刑事被追诉人适用速裁程序的法律后果,帮助其进行程序选择和量刑协商。为了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依法维护刑事被追诉人的权利,促进刑事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7年8月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进一步出台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
值班律师制度无论是在国外的司法实践中,还是在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开展的试点工作中,确立的首要目的均是为了保障刑事被追诉人能够得到平等的对待,保障刑事被追诉人的人权。目前,我国将值班律师制度纳入了法律援助范畴,本质上是一项法律保障救济制度,秉承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公益性,是法律援助制度的组成部分。
但是当前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是经费保障问题。我国法律援助经费主要依靠政府财政,社会捐献资金也是来源之一,但占比非常小。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值班律师制度的逐步推广、法律援助工作人员队伍的壮大,经费需求更大。
二是人才资源的有限性及分配不均问题。伴随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改革发展,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数量呈现递增态势,但是相较于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我国的法律援助人员数量依然严重不足。有鉴于今年法律职业准入制度改革,法律职业准入门槛提高,预计未来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递增率将逐渐下降。并且,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不同,优秀的法律人才大多汇集在北、上、广、深等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优秀法律人才较少,相应地,自愿投身于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也较少,这就产生了分配不均问题。
三是法律服务的对象和效率问题。现行法律规定将值班律师制度的适用对象限定为“没有辩护人”的刑事被追诉人。但是司法实践中,刑事被追诉人被刑事羁押后,其家属往往在能力范围内的第一时间聘请律师进行会见,目的在于了解案情、稳定刑事被追诉人的情绪等,而在此之后可能家属不会再聘请律师跟进案件情况,在看守所的会见系统则显示刑事被追诉人有辩护人。尤其是可能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相对轻微刑事案件出现此类情况较多。若限定值班律师的法律服务对象只能为“没有辩护人”的刑事被追诉人,则此类刑事被追诉人将无法得到值班律师的法律服务,违背了值班律师制度保障人权的本意。
四是法律服务的质量问题。无法保障值班律师的法律服务质量,则制度流于形式,纯粹属于司法资源的浪费。但在司法资源有限性与法律服务质量之间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要注重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服务质量,就要对值班律师的资质作更高的要求,例如对执业时间以及刑事案件工作经验进行要求。但是,值班律师的准入门槛高了,能进入的律师必然不多,尤其是并非所有律师都办理刑事案件,再加上执业年限的限制,符合要求者甚少。如果放宽值班律师的准入门槛、不作限制,甚至允许实习律师成为值班律师,虽可以增加法律援助律师的人数,但是对于法律服务质量则无法保证。
五是值班律师的经济成本问题。律师行业是通过专业知识赚取律师费用的行业,具有营利性,按会见次数收费、按小时收费者比比皆是。但是值班律师的办案补贴相对较少,导致这一制度对大部分律师的吸引力不足。
笔者认为,可以通过拓展经费来源渠道的方式解决经费不足的问题,同时保证在经费有限前提下有效使用经费;律师资源有限不均衡问题,可以考虑采用电子化的法律服务方式,平衡不同地区间的司法资源;在值班律师数量以及法律服务质量的关系之间考虑通过设定值班律师的任职条件予以平衡;为了有效解决法律服务效率问题,应当拓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适用对象,对于虽有辩护律师,但是同时希望得到值班律师法律服务的刑事被追诉人也可以予以适用;为了保证法律服务的质量,应当制定值班律师法律服务记录制度以及刑事被追诉人反馈服务制度,将值班律师的法律服务质量纳入考核体系;关于值班律师的经济成本问题,虽然值班律师的工作付出与其收益是不成比例的,但是法律援助工作不可能成为律师赚钱的主要途径,律师在自愿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成为法律援助律师时,就应当对这一制度的公益性质具备充分认识。
我国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是以值班律师作为制度运行的主体,为需要法律帮助的刑事被追诉人免费且无其他任何附属条件地提供法律帮助。这一制度的确立能使得更多的刑事被追诉人获得法律服务,从而改善刑事被追诉人的弱势地位,平衡了控辩双方,保障刑事被追诉人人权的实现。
(作者系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