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网络舆论时常扮演针砭时弊、激浊扬清的力量。说办事群众“不是人民”的社区党总支书记,被网民怼得不再是书记了;堵住高铁门不让开车的彪悍女教师,也在网民的指责下黯然收敛了气焰。但对于两年前曾经在医患冲突中殴打医护人员的女老师参评正高职称,是否“宜将剩勇追穷寇”?对于疑因不堪压力而结束生命的寒门博士生的指导教师,是否一定要撤职砸饭碗?
人类本质上并不是西方理论所预设的那种孤零零、完全奉行经济理性的原子人,恰恰相反,离开了社会和集体,人很难再为人。因此,人类对道德规范有着内在的需要和呼唤。尤其是对于礼仪之邦的中国,对高洁道德君子的呼唤,对失德败德行为的抨击,几千年来始终是维持社会纲纪和人们心灵秩序的重要维度。因此,我们一方面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诚实守信、急公好义、见义勇为、乐善好施等传统美德大力提倡和褒奖;另一方面,也应顺应时代的要求,努力将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之中。以法治安定天下,以道德温润人心。
一般而言,法律是底线的道德,在大多数时候,它们是针对普罗大众所作出的最基本的道德规范要求。有时候,可能会有一些令人侧目的失德败德行为,并不一定会违反法律并受到处置;也可能会有一些在道德上值得推崇的行为,未必能够得到法律的特别优待。这是因为那些达不到违法犯罪程度的失德败德行为,对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的侵犯一般并不严重,也不一定会导致具体的物质损失或人身伤害,损害后果往往是难以客观量化的社会道德感,法律也的确很难对这些行为作出硬性的处罚规定。而某些道德上值得推崇的行为是否应予特别支持,法律也经常顾及不到。有时候,公众难免会失望。
但我们也必须同时认识到,法律这样的处理方式,既是一种无奈,也有其道理。因为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处理,本来就是法律上极富争议的地方,对语意模糊的“社会公众”及其难以客观量化的社会道德感的侵犯就更难讲清楚了。法律对这种情况的“宽容”,体现了一种极其重要的严肃和审慎,是一种惩罚与行为相适应的重要理念。刑法上讲惩罚与犯罪相适应原则,行政法上讲处罚与违法相适应的比例原则,民法上也讲救济应该与侵权相当。对于违法犯罪,畸轻畸重的处罚都不是好的选择,更重要的是惩罚的及时性和必然性。法律当然要惩恶扬善,但它决不是情感宣泄的工具。只有惩罚规定清楚、程序正当,才能确保法律是我们的守护者,而不会沦为操之于情绪的喜怒无常的暴君。更何况,中国法律强调的是惩罚改造相结合,而非一棍子打死。
法律与道德的完全匹配,始终是人类社会不懈追求但很难臻至的理想。我们在疾恶如仇的同时,不应失去宽和敦厚的品格。在法律作出惩罚之后,道德虽然可以继续谴责,但“治病救人”或许更加重要,除非面对的是秦桧那样的大奸大恶之徒。明白了这样一些道理,也许我们在审视文章开头那一连串问题的时候,能够得出更为理性的答案。(作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