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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要善用不能滥用

http://www.newdu.com 2018/8/29 东方网 苑广阔 参加讨论

  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其中的婚姻家庭编草案新增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在专家看来,在离婚率不断攀升的当下,设置离婚冷静期在维护婚姻关系稳定方面值得肯定,不过,这一举措需更为细化,诸如对离婚人群区别对待,规避一些风险因素。(8月28日中国新闻网)

  单从概念上来说,“离婚冷静期”并不是一个新鲜事物,在全国很多地方的民政、司法部门,都曾经出台过类似的规定和政策,在这方面进行过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只不过这次是从国家统一立法的层面,成为了全国性的统一规定而已。从中华民族的传统理念来看,“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有其可取之处。而从现代社会治理的角度来看,家庭作为最小的社会单位,其和谐稳定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有着密切的联系,所以保持家庭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由此可见,从立法层面对离婚案件设立冷静期,其初衷是美好的,也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而具体到实践中,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可以避免很多冲动型、意气用事型的离婚案件,让夫妻双方回心转意,最终避免家庭的破裂,保持家庭的完整。这不仅仅是对一个小家庭的幸福与完整负责,同时也是对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负责。

  但是围绕离婚冷静期的设定,也从来不乏质疑与争议的声音。有人认为这是干涉公民的离婚自由,增加了离婚的难度;也有人认为这项政策可能会被滥用,增加离婚纠纷的复杂性,甚至成为当事一方拖延离婚的借口。还有网友提出的质疑更具现实性,比如有夫妻一方坚决想要离婚,并且在财产分割等问题处理中做出了一定程度的妥协,但是法院关于冷静期的设置无疑增加了风险,可能损害夫妻某方的合法权益。

  有质疑和争议其实是好事,可以督促我们把工作做得更好更细致更完善。就离婚冷静期来说,我们既要善用,同时也要避免被滥用。善用是为了挽回一些可以挽回的婚姻,而避免滥用,则是为了最大限度保证婚姻自由,保证离婚案件中各方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对此,首先需要民政、司法部门把这项工作做得更加细致,在具体落实该政策的时候既不能“一刀切”,也不能“粗枝大叶”。

  首先要对离婚群体进行细分,初步判断哪些是没有挽回余地的“真离婚”,哪些是存在挽回余地的“冲动型离婚”,然后再决定是否适用“离婚冷静期”。比如对于存在严重家暴现象的家庭,简单推行“离婚冷静期”,就不太合适。其次,要出台配套措施,对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归属等等问题,如果给予了夫妻双方以离婚冷静期,那么就要避免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冷静期内有什么“小动作”来损害对方利益,结果导致冷静期结束以后,既不能挽回双方的婚姻,还导致其中一方的合法权益受损。

Tags:离婚冷静期要善用不能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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