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化解家庭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湖北省拟制定《湖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下称《条例》)。将家暴纳入110出警范围。目前,《湖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已提请28日召开的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见9月29日的央广网)
遇家暴可报警,不仅可以为被家暴者提供及时的人身安全护航,而且打破了以往家暴属于“家务事”的陈旧观念,对家暴的事情,民警应当管。
《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条也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法律铁板钉钉,为什么还有一些人敢对配偶、子女实施家暴?说穿了,关键是,在坊间,人们一般都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不触犯法律,别人管不着。同时,有些监管部门不仅有这种观念,还出于同情,不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对一些党员干部家暴妻子,当地纪检部门也是抱着“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态度,视而不见;当地法院更是抱着“民不告,官不理”的态度,对家庭暴力习惯于调解,不了了之,很少依法惩治施暴者,导致家庭暴力频发。
而今,遇家暴可报警,表明家庭成员一旦遇到了家暴,可以再不用忍让,直接报警,由及时赶来的民警制止家暴行为,让家庭成员少受伤害。同时,民警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尚未构成犯罪的施暴者处于15日的拘留,让其在拘留所里反思反思,重新做人。毕竟,许多施暴者开始实施家暴时,都是因一时之气造成的,在拘留所里反思之后,会懂得珍惜拥有,尊重家人。
当然,对于那些顽固不化的施暴者,被家暴者报警只是第一步,等民警赶到现场后,必然会做记录,收取证据等,这样就可以为想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被家暴者提供有力的证据,保护被家暴者的合法权益,为被家暴者撑起一片小小的生活晴空。
不过,在现实生活中,被家暴者并非都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既是怕家丑外扬,也是不想离婚。同时,执行“保护令”时,还需要公安、妇联、民政等部门特别是居委会、村委会的大力配合。这些部门是否配合不好说,等等这些会导致“人身安全保护令”难以落实到位。鉴于此,笔者认为,应该建立3项制度,让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成为维权常态。即建立宣传教育制度,让法律家喻户晓,打消群众的顾虑,鼓励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儿童主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建立配合协调制度,让部门联手治家暴,加大执法力度,杜绝执法漏洞;建立问责制度,对执行法律不力者,一律从严问责,决不姑息迁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