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连续数起哄抢事件发生,10月18日,有网友发布视频显示称,一辆半挂车出了车祸,司机就地处理货车上的橘子,却引发围观者哄抢。而就在此前三天,10月15日,河北邯郸学院庆祝“柿子节”,却引来周边居民疯狂采摘,有人甚至直接将树枝折断带走……
类似的事件屡屡发生,大多不了了之,甚至在面对民警的制止时,哄抢者还振振有词,认为“法不责众”,但真的如此吗?
●正方
法律边界无法无限扩张

王瑞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
理论上来说,哄抢行为显然是不对的,不论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民法》《刑法》,都有相应的规定,按理说,依法处罚即可。
但实际操作中,会碰到很多难题,很难完全依法处理,比如说哄抢时太乱,有的人抢了就走,没有留下证据或证据被湮灭了,事实上,即便警察在场,也很难盯住每一个哄抢的人。所以一般情况下,只能惩罚情节比较恶劣的,然后发个通告,令哄抢者还回非法所得。
哄抢违法,甚至可能涉及到犯罪,但同时,法律的救济也是有限的,这种有限既有技术上的原因,也有法理上的原因。
不论中西,在传统时代都有“法不责众”的说法,在西方传统社会,“法不责众”甚至也是基本的法理之一,一个社会中,相对于庞大的总人口来说,执法者总是少数,甚至是极少数,一旦出现从众性违法,仅从技术上来说,就不可能惩罚多数人,除非执法者多于普通人,但那样的话,这个社会的运行就会出问题。
同时,法律本身的手段也是有限的,它只处理那些法律明确规定的、证据链充分的事情,就如借钱的问题,有借条,法律能管,没有借条,即便大家都知道某个人确实欠钱,但法律也不可能支持追债者。 那么,能不能扩大法律的管理界限,让法律的手段更丰富呢?我想这恐怕不太可能。因为这些边界并不是天然的,而是在制定法律的时候,人们主动设置的,为的就是防止法律治理手段的无限扩大,如果出现那样的情况,负面的效应就会远远大于正面效应,假如不需要借条,法律也能判决某个人必须还钱,那么最有可能出现的局面,不是欠款得以讨还,而是人们随时都可能无缘无故背上沉重的债务。
法律有边界,也应该有边界。在从众型违法这样的现象中,也是如此,一味地要求法律必须责众,很容易导致法律失去控制,更多人为此受害。
那么,不能用法律解决一切,该怎么办呢?我想应该以道德来补充。《论语》里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仅有法律,不能完全让社会安宁,法律和道德结合,才是社会治理最好的办法。
这个道德,现在看来,应该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公德,它处理的是人在公共环境中的行为,其中包括规则意识、行为自律等,当然也包括法律意识,也就是说,公德的树立和强化,其实是有助于人们尊重法律,遵守普遍的社会规则的。我们的传统社会中,公德的建设比较薄弱,不少人缺乏公德意识,缺乏法律意识,只要觉得法律制裁不了他,就会去钻法律的空子,这是今天应该加强的。
另外一部分是私德,即个人的道德,这是中国传统文化所擅长的。私德保证了人们不会去做那些明显违背道德的事情,如果能够强化私德,那么哄抢他人财物之类的现象,必然会减少。
当然,道德也不是完美的,它和法律一样,也有短板。两个都有短板的事物结合起来,互相补充,才能真正建立一个良善的社会风气。
●反方
传统观念依旧没有摆脱

乔新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法不责众”是中国传统社会中很普遍的观念,而且,在今天的执法过程中,也仍旧常常出现,一两个人违法,可以依法处理,但一两百人违法,可能就会和稀泥,就如哄抢的时候,把哄抢者赶走就成了,实在赶不走的,抓一两个人,其他人也就自己跑了。这也说明,我们的个别执法者,在执法时,仍有传统的心态。
货车翻倒,货物撒了一地,对车主来说,这无疑是一场不测之祸,如果再碰到货物被围观者哄抢一空,那就是雪上加霜了。这当然是不对的,但为何类似的现象会屡屡出现呢?我想,这也和同类事件中执法普遍偏软的现象有关。问题是,执法偏软,就会失去公信力,而一旦失去公信力,就算是做好事,也得不到人们的普遍认可。历史学中有一个“塔西佗陷阱”,是塔西佗在评价一位罗马皇帝时所说的话,“一旦皇帝成了人们憎恨的对象,他做的好事和坏事就同样会引起人们对他的厌恶”。其实执法也是如此,法律的尊严需要维护,法律的公信力绝不能被破坏,一旦被破坏,法律就难以让人信服,更多人的权益就难以得到保护。法律本来是宽严相济的,但如果法律的公信力不再,结果就会变成:宽也是错,严也是错。
此外,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们对警察这个执法者的职责有些不明确,警察是国家机关的一部分,是可以合法使用暴力的,但是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们在宣传中更多关注的是“警察解决生活琐事”“排解邻里纠纷”“送老奶奶回家”,这些事情做得对不对?当然对,但警察的职责只有这些吗?显然不是,他还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的职责。如果这一方面的职责不清晰,就很可能导致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过于谨慎。就如青岛天价大虾事件中,当事人报警了,结果警察说这是经济纠纷,不归我们管,把报警者推出派出所,结果店主立刻威胁,“不给钱就别想走”。事实上,警察首先应该做的,是隔离双方,防止更加严重的冲突出现,但就是因为职责边界不清晰,导致后来矛盾进一步升级。所以,在未来,我想应该更进一步明确执法者的权责边界,让他们能够依法执法,既保证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也要敢于执法。
从法律法规的角度看,也依然还有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对哄抢的定义问题,《刑法》中有抢夺、哄抢,《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有对哄抢行为的规定,这说明我们的法律对社会行为的分类上,还存在一些不清楚的地方,一个人抢了就跑,是抢夺,很可能入罪,但一堆人抢了就跑,有时候却要屈从于“民意”,变成了治安管理处罚的问题,甚至有时候还会不了了之。
为何出现这样的局面?我想和乡土文化的影响有关,大家都是一个地方、一个村子里的人,抬头不见低头见,都是熟人,甚至执法者可能也是这个地方的人,哄抢者里有可能有他的亲戚朋友,不好严加处罚,这本来也是熟人社会的特征,直到现在,无论中西方都有类似的现象。怎么办呢?我想还是要明确执法者的权责,警察有权处理,如果不作为,则要承担国家赔偿的责任,如果能如此,我想“从众型”违法现象,应该能得到更好的治理。
●主持人说
法治的前现代和现代
“法不责众”,是从众型违法屡屡出现的重要原因之一,有时候被当场抓住的哄抢者,还会振振有词,“有本事全都抓了”?
能不能全都处罚呢?法律能不能“责众”呢?其实很好判断,只要看法律的目的即可。在前现代社会,法律的目的是治人,是维护治理的秩序,传统法律最高的目标是“无讼”,它只要消弭纠纷,大家愿意息事宁人即可,而不必管纠纷产生的原因。所以“各打五十大板”,“葫芦僧乱判葫芦案”之类,也能解决问题——就算解决不了问题,解决了有问题的人也可以。
现代法律的目的是维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它并不总是照顾多数,哪怕是一个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法律也必将为他伸张正义。
(主持 周怀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