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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处罚不贴罚单败诉,不只是捍卫“程序正义”

http://www.newdu.com 2018/12/12 光明网 陈广江 参加讨论

  路边停车,一个月被罚16次,记48分,罚款3200元。近期,陕西西安的雷先生认为“交警作出了16次处罚,但并未在车身粘贴过处罚通知,或以短信、电话的形式告知,使我一直处于不知情状态,导致我未能及时纠正”,遂将区、市两级交警部门告上法院。12月9日,记者了解到,法院判决交警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正常情况下,同一条路一个月被罚16次的现象是不可能发生的。假如第一次违停后,交警依法进行处罚并粘贴告知单,车主理应吸取教训,至少短期内不会在同一个地方“栽倒”16次。然而,本事件中的情况却让人意外:罚了这么多次,交警竟没贴罚单,也没告知车主,甚至执法取证时连制服都没穿。若非雷先生自己无意中发现了端倪,可能就真要成“违章大户”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因此,交警部门处罚违停而未粘贴告知单的做法,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其处罚决定被法院依法撤销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事实上,“重实体,轻程序”是公安机关执法中一度长期存在的问题,这次法院的判决给当地两级交警部门上了一堂法治课。“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是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也是现代司法的基本理念之一,即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相互依存,缺一不可。坚持程序正义是依法行政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必由之路。

  交警处罚违停因不贴罚单而败诉,不只是捍卫了程序正义,还再次证明了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程序正义的价值体现在让权力沿着法治轨道健康运行从而避免滥用、私用。本案中,交警不依法粘贴告知单,有诱人违法、谋取罚款乃至“执法创收”之嫌,损害了交警部门的形象和公信力。

  处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交警执法应致力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增强社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比如,电子抓拍设备启用时,交警部门不仅要在相关路段设立警示牌,还要在媒体上广而告之,目的就是减少交通违法行为。但现实中,某些交警部门模糊了手段和目的之间的界限,甚至给交警设定了罚款任务,还美其名曰“量化考核”。

  交警执法时常引发各种矛盾纠纷甚至官司,究其原因,很多情况是执法不规范。事实上,就本次事件而言,根本无需闹到对簿公堂的程度,行政复议阶段就能化解问题。但两级交警部门偏偏“硬撑”到法庭上并败诉,难道他们不知道其做法违反法定程序吗?这样的做法,当然不能说普遍,但确实反映出一种不好的倾向。由此看来,纠正“轻程序”之顽疾依旧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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