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党组经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教育部纪检监察组,制定印发《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高校要完善科研管理制度,落实科研管理自主权,增强科研人员获得感,把科研人员从报表、报销等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4月17日 澎湃新闻网)
科研人员,顾名思义,应当以“学术研究”为主要工作。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学者的精力却不能完全用在“研究”这把刀刃上。
这倒不能完全怪罪于学者们的“注意力”不集中,实在是有太多的琐事需要他们处理了。兹举一例,学术圈经常召开各种研讨会,学者到各处开会也是一种常态。在报销相应差旅费时,学者们需要提供完整的行程、住宿证明材料。这种严谨的管理制度本无可厚非,但在现实中,单程搭别人便车、出差期间有数日住在举办方提供的宾馆等,这类情形十分普遍。此时,相应的交通住宿票据自然是没有的。可报销时,审计人员需要报销者提供完整的“行程证据链”。这时可就麻烦了。虽然往往可以提交说明材料并请主办方证明,但其间的往复波折实在扰人。
诸如此类本意良好但颇有瑕疵的科研管理制度还有不少,在给学者造成部分不便的同时,科研管理机构也视之为“鸡肋”——“行之不便,弃之不能”。《通知》正是抓住了“科研管理制度”的痛点,鼓励高校“多动脑筋”,落实科研管理自主权。
其实,要真正实现《通知》的部署,就必须要做好科研管理中的“放、管、服”改革。
“放”——尊重科研规律。科研活动有一定的客观规律,不以管理者和学者的主观意志而扭曲。因此,科研管理可以集中于行政管理事务,不必过度干涉研究本身。特别是学术研究“有投入却未必有产出”,如果生搬硬套行政管理思维,要求对科研活动强制实行“过程管理”、“结果考核”,那会灌输“功利性”的科研价值观,抹杀某些基础研究的重要意义。
“管”——审慎间接监管。对科研活动的监管态度不能180度大拐弯,不能从“管得死死的”一下子转向“放任不管”。虽然具体研究活动不宜过多干涉,但在研究的道德价值取向上还是要“把把关”。例如此前的“基因编辑”事件,其中蕴含的道德风险不可不慎重对待。再比如科研经费的合规使用等问题。科研管理机构对这些方面是一定要“管”的。
“服”——优化管理服务。除了精简常规的管理事项和流程,对于科研活动的特殊需求,如资金申请、特种设备购买等,在强监管的前提下,落实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批复和采购机制。安排专职人员负责辅助学者们填写一些常规、共性的表格等,节省学者们的时间。
总而言之,通过实施科研版的“放、管、服”改革,给科研活动搭建制度“护城河”,既确保科研活动的合规性,也留有足够的科研“自留地”,尊重科研自主权,让学者们回归科研“主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