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至庄:污水排放的经济对策
我最近在广州参加中山大学岭南(大学)学院成立25周年的盛典。有幸听到由许罗丹教授带领的岭南学院课题组研究东江排放污水问题的报告。该组研究的问题是政府规定禁止企业排放污水以后应当付与多少的赔偿。本文的观点是排放污水的企业伤害了环境,问题是政府应当容许它们排放的数量和它们应付的处罚。因为政治或其他原因我的观点可能难以施行,但从经济学的立场它是合理的对策。笔者与许罗丹教授讨论了这个问题得益不少。虽然我们的意见或有不同,特此致谢。
我认为政府不应当完全禁止排放污水。一般来说,排放污水与企业生产成正面的关系。容许企业排放污水越多,它的生产越大。禁止排放污水会减少生产量。不然企业用不着排放污水。绝对禁止一个企业排放污水可能使它无法生产。问题是应当容许企业排放多少污水。我在下面回答。
为了保护环境,广东省政府环保局应先决定一个保持河水清洁容许排放的数量,这数量日后可以改进。排放的数量不是以污水的重量而是以排放污物的数量计算。为了执行企业排放的总量不多于这总数量的政策,环保局可以发去出同量的许可证。规定企业需要用许可证才能排放同量的污水。要拿到许可证企业必须向环保局购买。购买的价格先由环保局决定,再让每企业决定买多少。 如果定价太低,企业的总需求会多于许可证发出的数量。环保局便把价格提高,等到供求相等。同样的,如果定价太高,企业的总需求会少于许可证发出的数量。环保局便把价格降低,等到供求相等。利用许可证的优点是使得同量的排水给与每个企业增加生产的益处均等。如果不是均等,让得到排水利益低的企业,把一些许可证转让给排水利益高的企业,总生产量便会增加。用经济学的解释说,一种资源(清水)用于不同的生产,应有同样的效益,才能使得许多企业的总生产达到最高的产量。
上面的解说,假定许可证的数量是已知的。如果环保局认为发放的污水还是太多,它可以少发许可证;认为增加一些污水不致影响河水的质量,可以多发许可证。理解以上用来控制污水排放的方法以后,在下面我要介绍一个更好的办法来决定谁来发许可证,和应当发多少。
清水是一种资源, 是人民所拥有的资源。需要利用它的企业应当付出代价。企业用了东江的水,污淹了它,应当付与东江下流居民容许它们使用江水的费用。排放的数量和排放的费用应由东江下流供给资源的民众和需求资源的企业共同决定。两者的供求便会决定许可证应发的数量和价格, 有如用供求来决定一般财物生产的数量和价格一样。在决定供给许可证的时候广东省政府应当征求东江下流居民或他们代表的意见,然后发出某数量的许可证。供给数量决定以后,企业对许可证的需求,便会决定许可证的价格。如果居民或他们代表认为污水还是太多,宁愿减少出卖许可证的收益,便会少发许可证。这样便回答了上面的问题:谁来发许可证和应当发多少。照理是应当让受害的居民来发。为了方便我们让政府的环保局征求了人民代表的意见后发出。同样的方法可以解决控制空气污染的问题。原则上,受害的当地居民请当地政府代他们分发空气污染的许可证和把收入用来增进居民的福利。
实行上面的政策政府需要知道每个企业排放污水的数量。 政府可以派人调查,或规定每个企业上报。上报的数量,政府可以调查清楚是否正确。如果少报,政府会给与严重的处罚。这样便会使企业报告真实的数量。
上面的讨论是利用经济学的原理来解决环保的问题。在社会与政治不同的环境都可以应用。在富有或贫穷的地区同样的可以应用。我刚出版了一本书“环保问题的经济分析”由世界科学出版社出版(Economic Analysis of Environmental Problems. World Scientific Publishing Co., 2014)。本文是根据该书第二章的理论来分析东江排放污水的现象和控制污水排放的对策。环保问题还有多方面可以讨论,例如决定全球每年排放二氧化碳的适当数量和,如何规定每个国家容许排放的数量。这些问题都可以用经济学原理和方法来解答。(FT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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