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新育:拆迁要价过高给城镇化埋隐患
任何事物都是可能发生转化的,征地拆迁中的矛盾也不例外。
征地拆迁伊始本来就同时存在失地农民和拆迁户补偿过低和过高两类现象。上世纪90年代至前几年,补偿过低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而随着失地农民和拆迁户所得补偿的显著提升,补偿要求过高成为矛盾主要方面的几率正同步提升。某些社会舆论先入为主地将被征地拆迁方视为合法合理的利益受损者,而一面倒地支持其提高要价,甚至支持某些打着“维权”旗号的过激举动。在这些支持者的主张中,有一种流行的观点将土地增值收益全部视为被征地拆迁方的应得利益。但实际上,由被征地拆迁方获取土地增值收益的过大份额是极大的社会不公,遑论独占增值收益了。
征地拆迁补偿和土地增值收益来自哪里?是劳动,因为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最终源泉。在征地和拆迁中,被征地拆迁方并没有为建设直接付出劳动。征地拆迁补偿归根结底是非农产业生产者及其消费者、商品房购买者和城市新移民,向失地农民和拆迁户进行的财富转移。这种财富转移规模过大,无异于是对前者的压榨盘剥,在经济方面的负面效果自不待言,而且必然因其不公而造成社会矛盾。毕竟,土地增值源于这块土地及其邻近地区基础设施的建设、非农产业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由社会共同劳动创造的土地增值收益倘若由被征地拆迁方独享或取得大部分,既不合理也不公平。
更不公平的是,土地市场价值增量中还有相当一部分源于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这种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又是为了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以及宏观经济与社会稳定所必需,以免过多农地被占用。把这部分市场价值增量划归被征地拆迁方更不合理。但在市场体制下,发展中国家政府越是有效率,越是实施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就越是增强了土地房产被征用拆迁一方的谈判地位,使得他们越有条件索取高额补偿。
在由此而引发的矛盾冲突中,房地产开发商自是可以立于不败之地而主张大幅度放松、乃至取消土地管理制度,但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都不可能为了回避这种矛盾而牺牲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也不可能容忍土地房产被拆迁征用一方独占土地增值收益。
尽管流行观点主张大幅度提高被征地拆迁方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份额,甚至是独享,但我们不能因为征地拆迁补偿过低问题以前较为普遍、现在仍然存在就看不到它走向另一极端将制造更多、更大的矛盾和冲突。新移民、外来工是征地拆迁补偿过高的受损者,而我国已经步入新的大规模人口流动时期,城镇化人口中恰恰有很大一部分源于新移民。城镇化的进一步发展将推动这一比例继续上升。
我国城镇化已取得长足进展,且中央政策指导思想是将城镇化作为下一阶段经济发展和扩大内需的主要动力之一。过高的征地拆迁补偿要求将给这一战略埋下经济和社会安定的双重隐患。如果我们偏颇地强调“拆迁者权益”,即使能够收获部分占据优势地位者的一时喝彩,但必然损害“沉默的大多数”。毕竟拆迁户的补偿最终都要由后者埋单,而后者绝大多数是普通工薪阶层,我们不能指望他们忍受损害,永远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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