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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礼庭:收入不均情况真的不可能得到根本改善吗?——和樊纲先生商榷

http://www.newdu.com 2018/3/9 爱思想 丁礼庭 参加讨论

    樊纲先生在2010年9月2日《南方周末》上发表文章《低工资的中国正在消失吗?》。文章中得出了“在市场均衡工资上升到足以令劳动需求方开出诱人薪水之前,收入不均的情况不可能得到根本改善。”的结论。
    文章中樊纲先生虽然明白改变中国目前的低工资状况,是中国的当务之急:“便宜的劳动力是过去三十年中高增长的关键因素,但它也造成了严重的收入不均,这几年更是愈演愈烈。而持久的、越来越严重的不平等可能造成社会危机从而拖累增长、破坏竞争力。中国必须避免发生这一情形,而如果工资水平能够切实提高,那就意味着中国经济迈上了发展的新台阶,收入不均将逐步消除。”
    这说明樊纲先生对改善中国目前的低工资状况的现实意义非常清楚。但为什么又会得出上述结论呢?
    我对樊纲先生文章的理解就是:不是不想改善,而是无法改善。因为:“超过30%的中国劳动力仍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而美国只有2%,韩国只有6%。另有30%的劳动力属于农民工不干农活,而是在工业和服务部门打工,他们的收入已经翻了一番。农民工的平均年工资只有1500美元,但已比农业劳动力高得多。收入差距已成为农业劳动力寻找收入更高的非农工作的有力动力。不难理解,如此竞争压低了非农工作的工资”如果“用政府强制政策人为提高工资可能减缓劳动力再配置过程,”就会“造成‘剩余劳动力’长期存在。”因此“在市场均衡工资上升到足以令劳动需求方开出诱人薪水之前,收入不均的情况不可能得到根本改善。”所以,樊纲先生的结论是:“不幸的是,目前中国尚未迈出这一步,而且在不久的将来恐怕也不会。”
    看上去樊纲先生上述理论的逻辑推理非常严密,但实际上这些论点、论据和结论,都存在于一个前提之下——“在中国目前纯粹的劳动力市场和体制下”。我的观点非常明确,如果我们能够对目前中国纯粹的劳动力市场进行合理的干涉,樊纲先生的上述论点、论据和结论就不能成立,或者是成立的依据不足。当然,我说的“合理干涉”,并不是绝对有利无弊的,而是既有利,也有弊的,但肯定是利大于弊的。同时也肯定是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和基本要求的。
    那么到底应该怎么个“合理干涉”呢?就是成立真正代表工人利益的工会,让工人能够以集体的力量来改变劳动力过剩造成的市场竞争的弱势地位,和资本“公平地”竞争。
    首先是,工会参于劳资间工资谈判,使劳资间的市场竞争和交易体现和实现公平和平等,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因为,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最大原则,市场经济的绝大部分效率几乎都是来自与公平的竞争,竞争不公平,不可能产生效率,或者说不可能产生应该产生的效率。
    樊纲先生在文章中作为论据的就是中国农村中大量剩余劳动力,使劳动力市场上的工资无法上升,很显然,樊纲先生把这种现象当作不可改变的市场“规律”了。而我在几年前就已经非常明确地指出,这绝不是市场的规律,而是必须改变的“市场经济的先天性缺陷”:这种劳动力永久性过剩“决定了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交易不可能是公平的,过剩的劳动力的工资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低于客观实际的劳动生产率和劳动成果的,还因为劳动者面对‘生存的迫胁’,不可能拒绝这种不合理的低工资。这样的结果就是:第一,劳动力市场上的交易,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可能是真正地自由、自主、自愿的;第二,市场经济的看不见的手不可能自动、自然地通过市场固有的调节作用——通过过剩的劳动力的价格(工资)趋低来减少劳动力供给,重新实现供求平衡,使价格(工资)恢复到合理的区间,自动、自然地实现新的市场均衡。很显然,劳动力市场上的这二大先天性‘缺陷’,是不可能通过市场经济体系看不见的手自动地、自然地避免和完善的。”
    简单地说,樊纲先生也认为中国的劳动力低价格、低工资不合理、有弊端,但在纯粹的市场中,由于上述原因,市场无法依靠自身的力量自然地、自由地改变这种不合理的价格,使价格恢复新的合理的均衡,所以我把这种市场现象定义为“市场经济的先天性缺陷”。理所当然地,依靠政府宏观调控,通过工会介入劳资间工资谈判,来改变和纠正这种由市场缺陷造成的价格扭曲,就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符合市场的基本原则。
    其次,这种通过工会提高劳动力工资的政策会不会影响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应该说会有一定的影响,但这种影响不会很大。重要的是“二害相遇选其轻”,任何政策都是有利有弊,政府的责任就是在这种利弊中选择利多弊少的政策措施。如果说,在改革开放初期,我们选择这种低工资政策来快速扩大就业是正确、不可避免的决策,那么,在30年后沿海已经出现严重的“民工荒”和就业不足的客观情况下,我们仍然坚持这种低工资扩大就业的政策,就是不能“与时具进”了。我曾经指出,中国已经错过了提高工资的最佳时机,在世纪之初,加入WTO时就应该适当调整低工资政策,事实是低工资政策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虽然为时已晚,所以亡羊补牢就是当务之急。
    更重要的是,提高低收入群体的工资水平是扩大内需的最有效途径,在当前中国大额度贸易顺差成为全世界众矢之的的情况下,扩大内需就是最有力的提高就业率的手段,所以,如果说,在改革开放初提高工资会严重影响就业的话,那么在今天的现实环境中,这种影响是非常有限的。它会被扩大内需后产生的就业量适当抵消。关于这个问题,樊纲先生自己也说:“即使全国真实工资有所增长,只要劳动生产率增速更快,中国的竞争力也不会受到影响。”既然如此,那么为什么又何乐而不为呢?
    如果我们还承认“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话,那么我们就必须承认,这种通过工会介入劳资间的工资谈判,是世界上所有已经实现经济繁荣的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全世界各国人民的实践已经充分地证明了,这是实现经济繁荣、持续高速发展和相对有效的“共同富裕”的必要条件、必要的政策措施。可以说历史发展到今天,还没有例外。世界上还没有在“工会”职能缺位的情况下能够实现实现经济繁荣、持续高速发展和相对有效的“共同富裕”的先例。
    第三,建立和完善真正属于和代表工人自己的工会,会不会影响“党的领导”?会不会影响稳定呢?答案肯定是:“不可能”。必须先说明的是,能够有效承担代表工人和资方谈判工资的工会的领导人,必须由工会会员自由选举产生。广州市总工会国际部的吴蕾说,:“中国出现劳资纠纷是经济原因,工人虽然要求民主选举工会干部,并没有要求要搞一个脱离共产党领导的第二工会。”(2010年9月2日《南方周末》《劳资谈判,为什么不向人家学习》)广州市总工会主席陈伟光认为,“他这个位置可以由区代表间接选举,而区代表可以由工人直选。‘如果全广州二百多万工人来直选工会主席,那不可想象。’他还建议,富士康的工会主席,可以由工人间接选举产生。”(同上)我的观点非常明确,不管是间接选举,还是直接选举,工会领导人都必须由工会会员自己选举,党和政府不能有任何干涉,包括不能指定“候选人”。党和政府必须放弃对工会的“组织领导”,但必须坚持对工会的方针、政策的领导和法律的规范,而这种方针、政策的领导的依据、前提和基础,就是党和政府的这些方针、政策必须真正地符合劳动者的利益,必须把“共同富裕”作为纲领性政策。也就是说,真正的工会必须姓“工”,而不能姓“官”,因为姓“工”的工会的中心任务、工作目标就是合理提高工资、为工会会员服务,而姓“官”的工会的中心任务和工作目标就是官方的中心任务、工作目标,就是提高DGP,而不是提高工资。二者可能大方向一致,但具体的利益绝对存在分歧。只要坚持党和政府对工会的方针政策的领导,就不会产生和工人自由选举的工会的根本性矛盾和分歧,就会目标一致、共同努力为劳动者谋利益。
    至于稳定问题,就中国目前的现状来说,提高工资,缩小贫富差距,就是最有效的维稳措施,而听任低工资恶性发展,听任贫富二极分化恶性发展,就是最严重、危害最大的“不稳定”因素。
    当然,改善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生活条件,还必须其它政策措施配合,比如户籍制度的改革等,这不是本文主题,在此不展开论述。
    该文章曾经在2010年9月9日的《南方周末》摘要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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