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平:灰色收入背后的灰色社会
一个乡长月薪只有千余元,却能经常喝茅台酒抽玉溪烟。我们把这叫做公款吃喝。无论这种吃喝有多么频繁,成为他的生活常态,而且他总是从餐桌上把烟酒带回家,通常也不会算进他的收入和消费支出。王小鲁教授关于灰色收入的最新报告,也基本没有涉及这一块。但是,他所调查出来的灰色收入已经触目惊心:2008年全国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总额为23.2万亿元,这比国家统计局“资金流量表”的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高出5.4万亿元,是当年官方统计居民可支配收入规模17.87万亿元的30%。而且,灰色收入的增长速度远高于正常收入增长速度。
灰色收入无所不在,人所共知。但是这个概念本身也是灰色的,王小鲁教授研究采用的恩格尔系数法也有争议。国家统计局官员王有捐发表文章,对王教授的调查方法提出质疑。不过有人指出,王有捐的文章更加让人糊涂。今年3月的“两会”期间,温家宝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初稿中,提出“坚决打击取缔非法收入,规范灰色收入”。这个说法让很多人觉得刺激,不少代表以“灰色收入”概念界定并不清晰为理由,要求予以删除,最后修改为“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这一修改文字倒是明白,意思却完全改变了,失去了政府要关注灰色收入这一诉求。
也有人认为,《政府工作报告》的修改正确而且必要,因为法律并不承认灰色收入,规范也就无从谈起。收入要么合法,要么非法,要么保护,要么打击。从法理上说,的确如此。不过这得有个前提,那就是法律相对完善透明,执法相对独立公正。若法律本身就是灰色的,又怎么用它来界定黑白呢?这种情况下,不承认灰色收入,反倒成为对社会现实的粉饰。
进一步说,灰色收入之所以数目庞大,是因为我们生活在一个灰色的社会。政协委员、作家梁晓声在“两会”上指出,“灰社会”比“黑社会”危害更大。他所指的灰社会,也就是某些学者所说的灰色阶层,是由富豪、企业主,甚至各方面的社会精英或者一些官员组成的高级社会利益集团。这些人喜欢穿“高级灰”西服,低调神秘地穿行在金钱与权力之间。他呼吁公布国企高管的年薪,因为“他们管理着全体人民的产业,人民有权利监督”。梁晓声的灰社会定义中,显然也包含各级官员。官员财产公开制度,更是一个媒体呼吁多年的改革议题。
学界对灰色社会的另外一个定义,是指在城市街角或边缘乡村,被地痞流氓操控的底层社会。跟黑社会性质组织相比,这些地痞流氓只是一些小混混,不拥有明确而严格的组织,也没有特定的暴力行为。但是他们通过捣乱和耍赖等手段,利用传统的熟人社会,游走于法律边缘,使社会结构模糊混沌。
事实上,王小鲁教授的研究表明,在这两种极端社会阶层之间的更广大的社会,也处于一种灰色状态之中。如果说腐败已成为权力运作的润滑剂,那么从权力到权利,从政治到经济,我们每个人都处于一种边界模糊的状态中。我们会花很多时间和精力,去摸索和试探这个边界。距离权力越近的人,灰色生活的成分越大。一些基层官员的大部分精力,几乎都用在了适应和探寻这种颜色之中。
对于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来说,灰色社会也是一个斯德哥尔摩综合征困境。一方面我们为此感到烦恼,甚至常常处于危险的边缘;另一方面我们又依赖于此,否则便会“水至清则无鱼”,丧失了生存的空间。因此,人们一方面在清扫雾霭,想要分辨黑白;另一方面又在制造灰色,以便从中渔利。
正因为如此,也有人认为,灰色是一种和谐的色彩,它维系着社会的稳定。就好比每个人都陷入一种泥潭之中,虽然很不舒服,而且随时有进一步陷落的危险,但是也很少人有机会单独走出困境。在这一点上,王小鲁教授的研究很有价值。他用数据指出,灰色收入加大了社会贫富分化,扩大了社会不公。2008年63%的灰色收入集中于顶层10%的城市家庭,而且其主要来源既非人力回报,也非资本回报,而是权力回报,也就是围绕权力产生的贪污、渎职、寻租等腐败行为。
在一个相对清明的社会中,权力作为一种公共资源,是用来维护社会公平,消除贫富差距的,它要让社会变得黑白分明。在一个灰色的社会中,权力成为特权阶层牟利的工具,通过干预资源配置、财富生产和分配,以权谋私,中饱私囊,从而加剧了社会不公。社会越灰色,贫富差距越大,社会矛盾越激烈,稳定也就成为一种奢想。
无论是古人梦想的清明政治,还是现代社会的权责分明,灰色社会都被视为危险之途。王小鲁教授的两次调查研究表明,从2005年到2008年,中国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中,灰色收入的比例迅速扩大。这说明依靠现存系统内部的自我矫正和自我清理,不仅于事无补,还会适得其反。
答案并不难找。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周年之际,温家宝总理前往视察时,重提政治体制改革。他指出:“不仅要推进经济体制改革,还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的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就会得而复失,现代化建设的目标就不可能实现。”这不过是对邓小平30年前言论的重复,依然获得了极大的喝彩。人心所向,黑白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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