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机引发法国与欧盟金融监管大提速
法国力推欧盟金融监管改革
法国的金融市场高度全球化,2000年巴黎证交所与阿姆斯特丹证交所、布鲁塞尔证交所、里斯本证交所联合组成欧洲证券交易所,该交易所又于2007年与纽约证券交易所联合组建纽约—欧洲交易所,成为全球最大规模的资本市场;在为管理货币市场和长期资本市场风险形成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上,法国与荷兰、比利时、葡萄牙、英国联合,形成了仅次于美国芝加哥市场的EURONEXT.LIFFE市场。因此,肇端于美国、蔓延全球的金融危机必然会冲击法国的金融市场;而在全球金融危机中备受诟病的金融监管问题,也同样摆在了法国面前。法国总统在推动欧盟及全球金融监管改革中的强势姿态,更让人关注法国的金融监管改革。
(一)原有金融监管体系弊端凸显
法国的金融监管主要还是分业监管为主,而且在具体的行业领域也倾向于2个以上的监管者,这样的监管有分工、也难免会有交叉,有合作、也难免会有监管真空。在向混业经营发展的背景下,监管的交叉和遗漏现象就更突出。诸多机构同时进行分别监管,有利于各自的专业化和相互的制衡,但也隐含了一些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一是监管的交叉与相互推诿,从而导致监管欠缺和系统风险大量累积。
二是降低了监管效率,增大监管了的社会成本。
三是牵头监管执行力度不够,难以指挥抵御全球金融危机这样严重的外部冲击与系统性风险。
四是存在监管真空。法国现行的监管体系,是建立在分业经营基础之上的。由于法国现在已允许混业经营并已实际涌现出大量的跨业经营活动,以分业监管为主的体系设计,一方面可能因为某个环节的监管出现问题而影响到整个经营活动,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一些金融机构的诸多经营行为无法得到全面的跟踪,专门针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机制也显得不足,还有一些行为由于不太好归类而被监管机构忽视;而实践中为了弥补这一不足可能不断地有针对性地设立专门监管期权、衍生品等市场行为的监管机构又会导致机构更加臃肿、协调更加困难、实施紧急措施的效率更低。这一体系也使监管者对对冲基金、私人投资公司、信用评级机构等的重视程序不够,而是侧重于传统的证券、银行和保险业务。在混业经营和高度的金融创新已成为全球潮流的背景下,分业监管为主导的监管体系心有余而力不足。
五是监管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的过分复杂。由于法国监管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的复杂性,其他地区和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或国际组织与法国的监管机构进行信息沟通和执行协调时,在机构的选择和对应上就存在一定困难,自然进一步影响到协调与合作了。
(二)法国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
法国针对金融危机的金融监管改革,从2008年起就由经济、工业和就业部负责逐步推进,但还没有形成美国或欧盟那样一个系统的计划和方案。考虑到在因受金融危机影响经济不景气、政府支持率不够的情况下推行社会变革的难度较高,法国以自己的监管体系还能较好地发挥作用为借口,在各监管机构分别地、局部地进行监管改革和完善的情况下,实际上迟迟未出台一揽子金融监管改革方案,而是将主要目标放在推动欧盟和全球建立合作的监管体系,以及出台欧盟整体的监管改革措施上。但在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和欧盟的改革计划推出后,法国又唯恐落后而丧失话语权和所谓的主导权,也宣布加速推进包括银行和保险监管机构合并等一些实质性的改革计划。从整体上来说,法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主要体现在相关监管机构从2008年开始陆续推出的一些政令,以及议会通过的相关法律和政府向议会提交的法律草案中,后者主要包括《经济现代化法》(2008)、《消费信贷改革法草案》(2009)等。此外,欧盟的金融监管改革措施和计划中,也有相当部分是法国所提出或加以推动的。法国这样做,除了因为相关改革需要欧盟的统一行动外,也是要充分利用欧盟法令在法国需得到执行这一制度来减少其在国内单独通过立法和直接推行的难度,以及避免自己单独推进会“吃亏”的情况出现。具体来讲,法国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颁布禁令限制证券卖空并要求加强相关披露。在美国华尔街危机不断涌现的背景下,AMF于2008年9月以公报形式发布临时限制卖空令,暂时禁止卖空行为,并要求投资者持有超过目标公司资本0.25%的净空头时最迟不能晚于第二天向AMF和市场披露。这一政令,目的是为了防止大量的卖空导致股市迅速下跌。由于危机持续蔓延,AMF又不得不分别于2008年12月、2009年2月和2009年7月在禁令即将到期时,宣布延长禁令期。禁令经最近一次延长后,将于2010年1月再次到期。当然,作为一种交易机制,卖空不宜被完全禁止。美国和欧盟立法禁止的也主要是“裸卖空”,法国则采取了一方面限制证券借入的情况和加强披露要求,另一方面根据金融市场状况决定禁令期的做法。
第二,合并银行业和保险业的监管机构。针对金融危机体现出的银行业与保险业监管机构信息沟通不畅等问题,法国议会2008年8月通过的《经济现代化法》中,明确了此前分别监管银行业和保险业的监管机构将予以合并。但这一规定在实施中遇到较大阻力,特别是来自保险机构的抵制。经法国财长主持多次特别会议讨论研究后,在美国和欧盟分别推出改革计划的压力下,法国经济、工业与就业部于2009年7月27日宣布,决定推动监管机构合并(相关程序将在年底前完成),合并后的银行和保险监管机构有自己独立的预算和自治权,但受法国央行监督。可以说,方案一方面是针对当前金融危机、增强协调和统一监管的举措,另一方面也是法国此前将3家证券业监管机构合为1家的改革理念的合理延伸。由于历史原因,法国的银行业和证券业的监管曾有过较多的交叉与合作,这使得在证券市场的监管整合、统一后,证券业和银行业的监管仍有较多沟通与配合。而其保险业却相对独立,在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为主的体系下,银行和证券业相关监管机构对保险业的风险掌握不够,特别是相对于证券市场上大量的信息披露而言,保险业的信息披露不够。此次危机中的美国保险巨头AIG风波,则更强烈地刺激了法国监管当局。于是,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合并保险业与银行业的监管机构成了改革计划的一个重要方面。
第三,进一步突出法国央行的作用。2008年8月出台的《经济现代化法》中规定,金融监管机构调整的最终目标,是将分别监管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的机构合并组建成一个暂名为“审慎监管局”(简称ACP)的机构,并置于其央行法兰西银行的监督之下。这一计划,进一步赋予央行以系统风险和危机处理的管理权,从而将其从一般监管事务的牵头地位提升到了负责应对系统风险和强化金融稳定的地位。同时,法国也极力主张欧盟建立以央行为主导的欧盟金融监管体系,作为欧盟金融宏观监管的基础。此主张已获欧盟初步通过,但未加入欧盟央行体系的英国并不太愿意以欧盟央行为主导,因而这一体系在实际中的最终建立和运行尚需进一步的协调和相互妥协。
第四,发挥市场上调解、认证等中介机构的协管作用。针对华尔街雷曼兄弟等金融机构危机给全球金融市场带来的严重惜贷影响,2008年10月,法国总统宣布设置信贷调解组织(MC),专门解决银行和企业间的争端,以防止信贷急剧萎缩而致企业资金链断裂,支持企业融资。这并非官方监管机构,而是一个中介组织,但能在市场上直接起到协调、配合监管的作用,类似于其行业协会。2009年7月,法国财长以总统的名义宣布延长这一机构的存续期间,并在7月27日出席信贷组织地位协议签字仪式上的讲话中说,信贷调解组织是法国与危机作斗争的战略中极重要的一个机构。这一做法正是西方市场经济自治理念的体现,中介组织承担了组织市场主体自治的角色。
第五,强化政府和监管机构的指导作用。要求并指导大型银行采取加强内控体系建设、进行风险压力测试、完善审核支付限额、限制金融机构高管资金发放、加强信贷管理等具体措施。由于法国在金融危机前就发生了兴业银行不良交易事件,危机中又发生了BNP未及时采取紧急措施更改远期交易指令、导致向华尔街已宣布破产保护的雷曼兄弟支付了巨额资金事件,银行监管机构再次提出了健全大型银行内控体系和完善审核支付限额的意见。为了防范银行体系在外来冲击下产生的巨大系统风险导致国家金融体系的崩溃,法国银行委员会也紧随美国之后,让法国的BNP等主要银行与欧洲其他大银行一起进行风险压力测试,并计划有针对性地采取提高风险准备金率等措施。针对巨大民怨和金融高管奖金发放制度对危机的可能推动作用,法国财长还对部分法国银行从2009年2季度开始、以留住人才为借口、逐步恢复对高管发放多年固定奖金的做法进行谴责,监管机构随之与银行约定:银行改采发放奖金与长期盈利能力挂钩,并引入特殊情况下的奖金追回条款;如果银行不遵守约定,就可能会被要求提高其资本金率。
第六,进一步加强对对冲基金、私人投资公司和信贷活动商业化的监管。对冲基金和私人投资公司在近些年的金融市场上不断兴风作浪,在亚洲金融危机中更是表现出巨大的影响力,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跟踪和掌握,在其联手进行大的投机行为时可能会对一国甚至是多国的金融秩序产生严重冲击。此次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大量对冲基金涌入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疯狂炒高石油、矿产等材料价格的现象,也体现出对冲基金在放松监管下的损害力。可在传统的金融监管中,对对冲基金和私人投资公司的重视程度不够。更有甚者,对冲基金和私人投资公司在美国得到《投资公司法》等4部法律的监管豁免。法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有着明显的传统监管的痕迹,虽然其金融监管机构AMF在2003年曾对基金规定了13项标准,其中还包括法国常见的组合式基金的最低投资标准等,但同样未能很好地重视对冲基金和私人投资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投机行为,并在2007年未采纳德国提出的加以更严厉监管的提议。在危机的警醒下,法国金融监管当局一方面开始严格执行此前规定的13项标准,另一方面提出应进一步明确将对冲基金、私人投资公司和其他相关金融市场主体纳入金融监管范畴的建议,要求对冲基金和私人投资公司必须向监管机构汇报,并要求通过加强披露来增加透明度。特别是在麦道夫金融欺诈案曝光后,AMF直接要求对其有风险敞口的基金在确定潜在损失前全部冻结基金交易。法国领导人还根据上述建议,与德国一起促成了欧盟金融监管改革的相关计划,并在G20峰会上与其他与会国达成共识。在此基础上,法国金融监管当局进一步考虑在法国的具体实施方案。此外,2009年4月,经济、工业与就业部部长以总理菲永的名义向议会提交了《消费信贷改革法草案》,其中提出,通过法令授权政府在18个月内,对证券、银行与保险服务和产品以及信贷活动的商业化,采取扩展和加强监控与惩罚的措施;还特别提及银行委员会加强对信贷活动商业化的监控。
第七,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和跨国监管协调。此前,法国对于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并没有达到将其与券商、银行等其他金融组织相提并论的程序,在准入、注册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要求并不严格。此次华尔街信用评级机构对于风险提示的不良表现,警醒了各国金融监管机构。欧盟甚至认为标准普尔和穆迪氏投资服务公司等信用评级机构对金融危机负有部分责任。法国因此呼吁欧盟采取措施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2008年7月的欧盟财长会议上,轮值主席国法国负责其本国金融监管改革的经济、财政和就业部部长提出,应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和跨国协调,获得一致同意。她还提出了包括严格执行注册登记制度、增大评级机构向监管机构提供准确信息(包括具体运用的模型)的义务等加强监管的具体措施,并在会后公开提出,标准普尔等信用评级公司在欧盟开展业务必须注册。2009年,欧盟成员国和欧洲议会代表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达成同意,并在议会通过监管新规则,即各信用评级机构在欧盟范围内开展业务前,要统一注册登记,接受泛欧证券监管委员会的监管,并向其提供完整准确的信息。尽管相关协议具体内容的立法程序可能要在2010年才能完成,法国已决定以协议内容为参照,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
第八,加强对离岸金融中心的监管,大力推动全球金融监管体系的建构。法国是典型的高福利、高税收国家,由于高税收,外国投资人一般不大愿意到法国投资经营,法国本国的商事主体也想办法到离岸中心设立公司以逃避高税赋。其部分周边低税收国家和百慕大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其他避税天堂纷纷建立起的离岸金融中心,
对其构成巨大压力。因而法国以全球金融危机为借口,在各种场合强力推动对离岸金融中心的制裁和限制。2009年3月,法国财长联合德国财长提出,应强迫银行和保险机构在每年递交的监管文件中披露对避税天堂的使用情况,阐明相关交易的规模和性质,并希望G20集团成员终止与“不合作”的避税天堂国家和地区在金融领域的双边协议。尽管这一方案未被接受,法国总统萨科齐却在G20峰会上以退出会议为威胁,促成了避税天堂名单的出台。不过,法国自己尚未正式单独出台对离岸金融中心加强监管的方案。如前所述,法国的金融市场与欧美国家紧密相连,因而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巨大。因而,从受害者的角度出发,法国以挑战美国权威的姿态出现,反复提出要建立全球金融监管新体系的主张。当然,这一主张,也明显是受法国总统萨科齐一心想恢复法国在世界舞台上发言权的心理所支配。
第九,落实或配合欧盟采取的其他金融监管改革措施和计划。
(三)对法国金融监管改革的相关评价
对于法国金融监管改革的计划和前景,主导改革的财长、政府部门以及部分组织、媒体给予了积极评价,认为这是法国抗击金融危机、抵制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现代化发展以及支持经济复苏和现代化的必要和有力措施。但也有反对的声音,如在保险业界,四家保险公司(CTIP, FFSA, FNM 和 Gema)组织起来公开声明反对保险业和银行业的监管机构合并,提出那样有损行业自治并会导致更大的系统风险。在财长决定推动合并后,这四家公司又提出一个折中方案,希望在新监管机构下仍分设两个独立机构分别监管两个行业。不过,在法国保险业占据头把交椅的AXA公司则表示支持合并方案,并认为这样能有力地加强对银行和保险业务的监督。有媒体认为反对监管机构的合并是因为涉及到了行业特殊利益。
也有一些组织、专业研究人员和民众对改革措施和计划实施的实际效果持观望或谨慎态度。这首先是因为法国政府改革的民众支持度不容乐观。以大力改革为竞选口号获胜的萨科齐,在上台后力图推出医疗、教育和经济改革,但遭到越来越激烈的反对。在有着游行、罢工传统的法国,针对政府提出的上述各项改革措施,八大工会从去年开始相继组织了多次大罢工和游行,一些大学教职员工和大学生还开展了封校运动,并对社会大众进行反对政府提出的高校教育等相关改革的宣传。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虽然直接涉及的群体范围并不广,但在部分群体持续反对政府实行相关社会和经济改革的背景下,部分反对金融监管改革的组织和人士却会利用对萨科齐政府及其改革措施的抵触情绪,增大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阻力。其次,相关改革可能受到法律制度的较大影响。在法国,重大改革要以相关立法(含修法)为基础,因为相关监管机构就是法律授权设立的,监管职能也是法律授予的。这就需要在改革前完成一个费时较长的立法程序,并需要参与立法的多数议员能有较为一致的认识才能通过。而在法国,对于传统的维护意识已经从文化领域向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广泛扩展,不少参与立法者并不愿意对传统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做出大修改;还有一些参与立法者持强烈的法国法更优越的理念,不希望对一些现行法律进行修改,特别是拒绝借鉴英美国家相关立法的变革。这样,实施改革前的立法环节就会体现出效率不高的情况。另外,法国的金融监管改革,还会涉及到与欧盟和主要发达国家的关系问题。一方面,法国极力想突出自己的主导作用,并在推动欧盟和全球金融监管体系改革中发出了强声,但法国自己的改革却并非政府能轻松主导的,这迫使政府在推出改革措施时可能避重就轻,寻找能较好地在国内推行又能在欧盟范围和G20峰会等场合开出改革清单的方案,或是采用从欧盟立法到法国落实的路线图,这就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达成一些主要国家之间的同意。另一方面,法国的改革还会受到欧盟相关制度和改革的影响。欧盟新近通过的改革计划中包括,由各国相应监管部门的代表组成三个监管局,分别负责欧盟范围内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监管协调。法国的证券业监管从2003年起有了统一的监管机构,在银行业和保险业领域建立相对统一的监管机构后,又出现了新的问题,即两个新的统一机构何时能根据其《经济现代化法》进一步统一的问题,以及过渡期内这两个机构和欧盟三个监管局之间的对应问题。还有,法国有着信奉自由社会和自由经济的思想传统与社会运行传统,民众和商事主体一向对严格的监管行为和理念持谨慎态度,即使以全球金融危机的严重危害和经济发展为借口,政府也较难在严格金融监管方面取得更多的支持和配合,加上法国人在西方社会中是最具变通性的,这样,即使改革措施进入具体实施阶段,其最终成效也难以准确预测。
欧盟金融监管改革提速
与美国相比,欧洲没有经历过大规模的金融创新,其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相对较晚,规模也远小于美国。但由于美国次贷类资产证券化产品是欧洲主要投资对象之一,欧洲大型跨国银行集团对美国次投资级别企业的贷款比重很高,因此欧洲在此次危机中蒙受巨大损失。金融危机对欧洲的冲击使得欧盟开始反思金融监管存在的疏漏,寻找解决问题的思路。面对金融监管权力分散在成员国的局面,欧盟更加认识到欧盟分散的监管体系不利于金融体系的稳定,与欧盟金融一体化以及全球性的金融市场也不相匹配,因此加强监管与协调成为欧盟自危机之后监管改革的主题。
2009年6月19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改革》,这是危机以来欧盟最为重大的改革事件。综合其他重要监管改革措施,欧盟改革行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建立宏观监管部门,监控系统性风险。欧盟认识到在面临相互作用的、复杂的、部门内和跨部门的系统性风险时,金融体系非常脆弱。欧盟认为应当成立相关机构对各种相关性系统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定期向欧盟金融理事会报告,形成初步的关于系统性风险分析交由欧盟理事会讨论,并提供及时的政策建议。基于这样的要求,欧盟成立了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简称ESRB)作为宏观监管部门,控制系统性风险。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在欧盟层面上负责宏观审慎监管,监控和评估在宏观经济发展以及整个金融体系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威胁金融稳定的各种风险,识别并对这些风险进行排序,出现重大风险时发出预警并在必要时向政策制定者提供包括法律方面的各种建议和措施。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没有法人地位的监管机构,其一般董事会由成员国央行行长、欧洲中央银行行长、三个欧盟金融监管当局的主席以及欧洲委员会的一名委员组成,此外还包括没有投票权的经济与金融委员会(EFC)主席以及各国监管当局的代表。这表明欧盟认为系统风险监管中需要加强监管当局和中央银行之间的联系以及对中央银行在欧盟宏观审慎监管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二,建立欧洲金融监管系统,强化欧盟的微观金融监管和协调机制。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关于建立欧洲金融监管系统(简称ESFS)的决议。作为欧洲监管操作系统,旨在通过建立更强大、一致性更高的趋同规则来提高各国监管能力,实现对跨国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其主要内容包括三个层次:在欧盟层面上,升级原先欧盟层面的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委员会为欧盟监管当局(简称ESA),新的欧盟监管当局除了继续承担过去监管委员会作为咨询主体的有关职责以外,其权限有所扩大并拥有了法人地位。其职能主要包括:建立一整套趋同规则和一致性监管操作,按照共同性条约的有关规定发展约束性协同技术标准,制定非约束性技术标准供各国监管者自行决定是否采纳,确保欧盟共同的监管文化和一致性监管操作,收集微观审慎监管信息,协助解决成员国之间由于监管分歧而出现的问题,但不能干涉各国的财政权力。在各国层面上,日常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责任则由各国监管当局承担,在相互配合的层面上,为了加强欧盟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监管方法的一致性以及对金融混业经营的有效监管,欧盟将在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中成立指导委员会,建立与三个新的监管当局的信息交流与监管合作机制。目前新的监管当局与各国监管当局之间的具体权责划分尚未最后确定。
第三,降低金融监管的顺周期性。和其他国家一样,欧盟认为欧洲金融监管标准和手段在某种程度上支持了金融机构的顺周期行为。欧洲中央银行认为目前许多对银行风险的监管手段,如资本金要求、会计标准等等,是导致金融机构顺周期性行为的重要因素。因此在2009年7月7日的欧盟经济与金融会议上,各国就如何减少金融监管的顺周期性达成了共识。其主要内容除了强调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的重要作用以外,还认为缺乏反周期缓冲措施和僵化的会计制度是放大危机作用的重要因素。结合G20国、金融稳定委员会以及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关于降低顺周期性的共识,欧盟正在酝酿引入前瞻性会计标准,发展坏账准备动态模型,并在景气时期从贷款利润中提取预期损失准备;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在萧条时期银行可以使用在景气时期积累下的资本缓冲度过危机;推动对公允价值会计准则的修改,克服当前会计制度下对资产价格的不确定性、银行的经营模式以及市场实际流动性等问题考虑不足的缺陷;敦促各成员国贯彻欧盟委员会关于金融机构报酬激励机制的建议,通过加强业绩与报酬相联系,综合考虑长期与短期业绩评价等方式防止激励制度的短期行为性,从而消除薪酬制度在推动顺周期性方面影响。
第四,全面加强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欧盟认为,银行体系对于此次金融危机应承担主要责任,金融业应遵守实体经济发展规律,而非脱离实际的自我膨胀。危机后欧盟开始致力于加强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方面的改革。主要体现在:欧盟委员会提出修改《资本金要求指令》的提案,强化对银行的风险约束;欧盟银行监管委员会向欧盟委员会提出关于流动性风险管理的30项原则性建议,其中前18项是关于欧盟信贷和投资机构在流动性正常或出现流动性紧张情况下如何确保充分的流动性管理,后12项是关于流动性风险监管的相关建议;此外,欧盟委员会还通过了关于加强对信用评级公司监管的提案;为了增强对冲基金和私人股权基金的透明度,欧盟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包括对冲基金和私人股权基金在内的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欧盟监管框架指令的相关提案。
第五,加强欧盟成员国之间应对危机的金融监管合作。此次危机使欧盟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欧盟国家金融稳定合作机制的缺乏严重影响危机救助的效率与效果。在危机发生之后,欧盟理事会于2007年10月通过了跨国金融危机管理的九项原则,随后在2008年6月,欧洲各成员国的监管当局、中央银行以及财政部联合签订了关于危机管理和处置合作备忘录,其中就强调了成员国之间的金融监管合作,主要包括:第一,关于公共资源的分配原则。在动用财政资金等公共资源的情况下、在平等和平衡的基础上,按照金融危机对各国经济冲击的程度以及母国和东道国监管权力的分配来决定相应的公共资源的支出分配;第二,考虑成立跨国稳定小组(简称CBSG),建立跨国合作机制。跨国稳定小组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合作及对系统性风险的统一认识。这些关于金融监管合作的安排有利于促进欧盟国家关于金融危机的统一理解、行动,提高成员国共同应对危机的效率和能力。
加强欧盟层面的金融监管协调一直是欧盟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此次改革方案的推出,将对欧盟及各成员国都产生深远的影响。
德法是此次金融监管改革计划的积极推动者,因此在改革方案公布之后,德法均表示要加强本国金融监管。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保险监管委员会主席托马斯·斯蒂芬在最新的德国联邦金融局季刊中表示,德国在金融危机中认识到应当坚持以风险防范为主导的金融监管目标。
由于此次机构改革不涉及各国财政权力,也没有对于三个监管当局与各国监管当局权限的划分最后达成共识,因此各方对于改革的最终效果心存疑虑。虽然此次改革方案获得欧盟理事会的最终通过,但作为非欧元国家的英国,在初期曾强烈反对该方案,其原因主要在于不愿欧盟过多干预其金融市场及监管。在改革方案推出之后,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SA)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赖特认为“目前还没有清晰的长期欧洲金融监管框架”。欧洲中央银行执行董事会成员洛伦佐·比尼·斯马吉表示,欧盟恐将在金融监管方面落后于美国,较之美版改革方案,人们对欧盟新监管体系的有效性不无担心。因此,欧盟关于实施细则的共识才能意味改革方案的最终落实。(本课题系李扬主持的200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课题阶段性成果。课题负责人:李扬、胡滨;课题组成员:王国刚、殷剑峰、全先银、程炼、尹振涛、汤柳、宣晓影、闫小娜、孙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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