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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业良:反垄断的公共政策抉择

http://www.newdu.com 2018/3/9 爱思想 夏业良 参加讨论

    在计划经济时代,教科书中的"垄断"一词总是必然地与资本主义联系在一起,人们从未真正意识到社会主义国家经济中也有垄断势力和垄断现象的存在。随着中国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我们生活中的各种垄断现象愈加突出,甚至发展到了阻碍产业结构调整、延缓经济增长、破坏市场竞争环境、损害消费者利益、束缚企业竞争能力的严重地步。如果我们继续放任垄断,任其蔓延发展,就可能贻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有利时机,削弱国家的综合竞争能力。
    所谓"垄断"(monopoly),是指某一生产者对其产品和市场具有某种程度的控制能力,以至于可以将弱小的竞争者和潜在的竞争者扼杀在摇篮之中,进而迫使消费者被动地接受该企业的价格、质量和服务水平。在极端情况下,垄断就是指市场上只有唯一的卖主。当某一物品具有排他性而无竞争性时,就可以说存在着这种物品的自然垄断。在许多情况下,垄断是由于政府给予某一企业排他性地出售某种物品或劳务的权利。在西方发达国家,法庭经常用"垄断势力"这一术语来表示已经达到相当程度、特别是足以借用反托拉斯法以展开针对性调查的市场控制力量。
    一般认为企业凭借资本集中、技术集中等经济优势,单独或合谋在生产经营和服务领域限制、排斥或控制竞争的行为,就是经济性垄断。从世界范围看,这是最为常见的垄断形式,也是各国反垄断行动所要打击的主要对象。2000年美国司法部判定微软拆分一案是近年来世界上最大的一起反垄断案例,这不仅对美国而且对整个世界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由于垄断者收取高于边际成本的价格,并非所有对其商品评价高于其成本的消费者都会购买它,因此垄断者生产并销售的数量低于社会有效率的水平。
    市场化程度越高,市场竞争越激烈,对反垄断法规的需求就越强烈。在我国当前的经济实践中,行政性垄断和行业分割型垄断较为突出,经济性垄断也日趋明显。比如近年来社会公众对于中国电信行业和民用航空、铁路客运等行业的垄断行为深表不满,社会舆论也一致支持在这些行业采取反垄断措施,经济学界、政治学和法学界的不少学者和研究机构、具有时代责任感的新闻媒体和企业界人士都纷纷参与反垄断的政策研究以及反垄断的知识普及等公益性活动之中。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家计划委员会不久前公布的"十五"计划建议中都提出了打破垄断的问题,并提出要尽快出台一些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接轨的法律,这说明中央政府已经开始下决心限制和打破垄断,广大消费者和整个社会也十分关注反垄断的立法问题。
    虽然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以及《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已经从不同角度涉及反垄断问题,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禁止公用企业强制交易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行政性垄断行为以及低价倾销、捆绑销售和串通招标投标行为;《价格法》禁止联合操纵市场价格、价格歧视和低价倾销行为等等。但我国迄今为止尚无一部完整的综合性反垄断法律,并且上述已公布的法规中对垄断的禁止和限制也不够具体和完备,许多条款缺乏可操作性。
    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都十分重视反垄断法律的制订、补充、修正和实施,早在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谢尔曼法案》就是第一个以反托拉斯为中心的反垄断法。1914年通过的《克莱顿法案》加强了政府的权力使得反垄断行为具有最高的权威保障,正如美国最高法院曾经指出的那样,反托拉斯法是"最全面的自由宪章,其目的在于维护作为贸易规则的自由权利而不受任何干预的竞争"。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世界上出现了新的一轮兼并浪潮,不少"巨无霸"企业的出现使得公众更加关注反垄断的实际行动。但美国政府从未放松反垄断的措施,不但阻止曾经被提议过的通用与福特两大汽车巨头的合并,还根据1984年将通讯行业的巨头---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一分为八的反垄断成功经验,又将 IT行业巨头微软一拆为三。
    如今中国的消费者和整体社会舆论都十分支持和关注中国的反垄断进程,中国电信行业和民用航空业的反垄断序幕才刚刚拉开,政府部门与某些垄断企业之间的各种利益关系也正处于一种分离、组合、分割、重新配置资源和调整再造的过渡时期。中国不仅需要具体而切合实际的反垄断专门法律,而且还需要不断加强社会舆论监督,提高反垄断的理论研究与公共政策研究水平。
    为了避免政府行政权力和各种寻租力量干预反行政性垄断,中国还需要尽快培育和发展民间筹资、立场中立的公共政策思想库和专门性研究机构,以便使社会能够听到和接受独立的声音和不受单一利益集团左右的见解和政策建议。这些公共政策组织的主要资金来源应当是公益性基金、分散的企业捐助和个人捐助以及部分海外捐助,而这些组织或研究机构的研究宗旨则必须是具有独立性和国际性政策涵义的公共选择目标,主要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
    虽然在短期内我们无法消除较为严重的垄断现象,但培养市民社会或民间反垄断力量的隐含意义绝不能被低估。因为不仅中国新一代企业家和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中小企业的培育有赖于限制垄断的自由竞争环境,而且中国未来的制度建设(尤其是宪政改革和民主进程)也特别需要培养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与社会人文环境。

Tags:夏业良,反垄断的公共政策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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