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的创新和发展,人才是第一资源。回顾深圳发展的历史节点上,人才制度的突破成为改革的关键突破点。要建设有竞争力的人才政策,应该从制约人才引进和企业发展的制度因素开始。建议深圳降低个税税率,给创新企业、中小微企业免除强制社保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下称《方案》),深圳特区创立40年后,迎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10月14日又隆重召开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赋予深圳经济特区以新时代特区发展的新使命。《方案》建议深圳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在遵循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前提下,允许深圳立足改革创新实践需要,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
我国即将进入全面小康社会,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经济基础和制度基础。随着近年新一轮全面开放政策的实施,自由贸易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性制度创新在全国落地。深圳能否在这一轮的区域竞争中突围,进而加速成为领跑者?
社会的创新和发展,人才是第一资源。回顾深圳发展的历史节点上,人才制度的突破成为改革的关键突破点。
1979年7月2日,蛇口工业区炸响第一声“开山炮”,代表我国第一个出口加工区的开始,也为深圳特区的建设迈出了第一步。工地上第一次实行了“效益工资”制,多劳者多得,工人们争先抢后地工作。科学的劳动分配制度,为深圳速度提供了制度保障。
在特区内刚刚设立的外资、内资企业,一举打破了过去的铁饭碗,采取了更为自由的用工模式,自由择业,老板可以炒员工,员工也可以炒老板,勤劳者可以致富,劳动力得以充分流动。随之而来的是全国人才涌入深圳,年轻人纷纷来到特区寻找“深圳梦”。
在14日的庆祝大会上,习近平把人才放在深圳特区新时代改革发展的重要位置,提出“要实施更加开放的人才政策,引进培养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聚天下英才而用之。”
要建设有竞争力的人才政策,应该从制约人才引进和企业发展的制度因素开始。
降低个税税率 国际上政府对人才竞争的主要政策体现在个税征收。按照国内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按照递进税率缴纳个税,最高适用税率达到45%。而一河之隔的香港个税税率仅为17%。往往高端人才都是高收入者,如果适用45%的税率,深圳将失去国际型人才、高端人才的吸引力。
目前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同时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不足。但为长远计,希望这样的补贴可以适用更广泛。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符合条件的境内和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都适用15%个税优惠政策。也就是说,深圳的个税补贴应该直接改为更低的个税税率,并适用于境内外的特定人才。
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费是企业的最大负担之一。目前,按照法定要求企业用于支付员工福利的“五险一金”可达到员工工资的40%以上。我国目前社会保险的企业缴费部分,在国际排名中名列前茅。这严重削弱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为此,政府在近年的减税降费政策中,社会保险费率下降是主要的着力点。疫情期间,国务院提出今年免缴社保费企业部分,可谓是最直接的企业纾困政策。
对于创新型企业具有人力成本高、人员流动性高、用工灵活等特点,企业的社保费用问题更为突出。但往往高端人才流动性大,有的甚至是跨国流动,社保的接续成为一大困难,甚至被认为是一项“多余”的福利保障。建议创新创业企业可灵活选择替代社保方案,由企业和职工商议而定。建议对适用《社会保险法》提出变通办法,对创办不足两年的企业可以不受强制参加社会的要求,同时允许职工与企业自行商定是否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劳动力市场的自由度 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发展,应消除制约企业用工自由、制约创新创业的制度性障碍。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劳动力市场自由度是改革重点。据企业界反映,《劳动合同法》制约了企业的用工积极性,增加了管理难度和成本,加剧了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紧张关系,是制约劳动力市场自由度,制约和谐劳动关系的主要制度障碍。
当前,世界主要市场经济国家越来越追求用工模式的灵活性,去标准化。尤其是新冠疫情导致经济行为停顿,居家办公、网络办公等新的工作模式得到广泛应用和认可。灵活的用工模式具有应对经济社会变化的优点。创新型企业多属于中小微企业,对灵活用工的需求最为强烈。法律将中小微企业纳入标准劳动关系的管理,遏制了企业的发展,遏制了创新创业的动力。
《方案》指出,完善适应超大城市特点的劳动力流动制度。允许探索适应新技术、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发展需要的特殊工时管理制度。
深圳市应用足用好特区立法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请示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作变通规定或调整适用事宜。构建更契合深圳实际、更具操作性和前瞻性、全国最优的劳动关系法律制度,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为探索适应新技术、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发展,鼓励创新创业,扶持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建议将成立不足两年的初创企业排除在《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以外。建议及时修正《劳动合同法》第14第1款第3项的“两次固定续签转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适用办法,明确两次固定合同到期之后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只有双方都有续签意愿才可确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发挥深圳人勇于制度创新的优势,突破人才制度障碍,才能在区域竞争、国际竞争中获得优势,才能为深圳这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获得“第一资源”。站在新起点,面对更艰巨的使命,深圳人应该“坚持敢闯敢试、敢为人先,以思想破冰引领改革突围。”要有更强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为新时代改革开放贡献深圳经验,走出深圳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