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号发文并配有葫芦娃爷爷“整容”后的图片,称“就连爷爷都去做了抗衰项目,眼角细纹不见了。”新京报记者4月23日获悉,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将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称文章侵犯了美影厂著作权,索赔10万元。该案23日上午在北京朝阳法院开庭。
“葫芦娃”是国内外熟知的经典卡通形象,具有极高的文化内涵和商业价值。以该卡通形象摄制的动画片《葫芦兄弟》电影亦在社会公众中广为流传,具有很高知名度及美誉度。而北京的这家企业在使用“葫芦娃爷爷”形象的时候是没有获得授权的,不仅没有获得授权,还把“葫芦娃爷爷”的容貌换了个样子,说是“整容之后的葫芦娃爷爷”。
完全从广告创意角度来看,不得不承认的是,这个广告是有创意的,效果也不错,一下子就被人们记住了,还闹出了一个全国事件。火热的“不要不要的”。然而,这种行为是明显侵权行为。使用“葫芦娃爷爷”的图像是没有征得同意的;是用于商业营销的,是为了获取利益,是不折不扣的商业行为;修改了“葫芦娃爷爷”的容貌,是一种对原本形象的侵扰。
我们为上海美术制片厂有限公司的较真而叫好,这种维权的精神是值得鼓励的,没有较真的精神,是侵权行为多发的主要原因之一,大家都去叫板了,才能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我们更该反思的是,现实生活中,这种随便使用他人知识产权版权的行为是十分普遍的现象。比如,一部影视剧一出,一部动画片一火,立马就有商家借助这些形象去赚钱。从“葛优躺”到“苏大强”,这些形象不都被商家用于炒作过吗?还有就是服装企业,玩具企业,儿童读书,经常借助火热的动画片形象进行“上位”。表面上看是“商业智慧”,而实际上暴露的是侵权行为的嚣张。就像“葫芦娃爷爷”的动画片形象一样,设计出来是要经过劳动的,这是一种智慧的成果,岂能想怎么使用就怎么使用?
“葫芦娃爷爷”被整容,暴露的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被毁了容。试想,何止有人使用“葫芦娃爷爷”的形象,“葫芦娃”的形象何尝不是经常被商家明目张胆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