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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个人信息须出重手

http://www.newdu.com 2017/6/1 深圳特区报 刘洪波 参加讨论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不在伤情或损失金额,而在于使个人被“暴露”,置个人于普遍的不安。认识到这一点,才能使打击这一形式的犯罪更加积极有力

  今天起,个人信息将受到法律的空前保护。非法获取、出售、提供个人信息50条以上的,可能面临刑罚判罪;知道或应当知道将被用于犯罪仍然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或者即使不知道将用于犯罪仍然出售或提供公民行踪轨迹的,不以条数论,也属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使刑法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量刑标准得到明确,使相关法律规定得以切实落地,是信息化时代公民权益保护的一个重大步骤。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发生之普遍,几乎可以说是无人未受其害,只不过程度有轻有重而已。近日媒体报道,一些房产中介商以每条1分钱的价格出售或相互交换用户信息,已成潜规则。小区业主资料泄露、学生信息泄露、银行客户信息泄露、酒店居住信息泄露……个人网上网下行为,都在留下记录,产生数据,而这些数据都可能成为被泄露的对象。

  个人信息泄露后面是交易,交易后面有管理不善、黑客和内鬼。模糊的定罪标准和过轻的触法代价,已无法有效阻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这类违法行为的普遍发生,使侵犯行为变得“正常化”;受害日常化使人既无奈又痛苦。一些人因个人信息被泄露而受到骚扰甚至直接威胁,网上发言变成网下寻仇。

  迅速逆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频发的态势,必须出以重手。即日起生效的两高司法解释明确定罪标准,入罪门槛不只让人看得清,还足够低,显示了保护个人信息的明确态度,其决心不亚于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

  信息时代带来了巨大的方便,也带来了信息安全的空前挑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远不只是一个涉及经济利益的问题,它可以说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种侵犯。因为公民的身份、活动、行踪、趣好等一切信息,都在不知不觉间交付于网络,一个人从平平安安地隐身人海到被剥光全身,只差一个关注、一次“人肉搜索”,于是才有“被遗忘权”作为一种公民权利被提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不只使人们失去“被遗忘”的机会,而且使受害者因一次泄露而多次受害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法律条件已备,落实要得力,态度要坚决。以“实际损害”为判断依据的老习惯应当改变。如果总在考虑是否造成身体伤害、经济损失,那保护的就只是身体权利和经济权利,不可谓理解了保护个人信息之要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不在伤情或损失金额,而在于使个人被“暴露”,置个人于普遍的不安。认识到这一点,才能使打击这一形式的犯罪更加积极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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