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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面孔

http://www.newdu.com 2017/10/20 深圳特区报 蔡 斐 参加讨论

  在中国,优秀法官的宣传承载了官方塑造中国法官形象的期望,也成为广大普通法官职业形象的榜样和范本。

  美国法学家德沃金说:“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这种作为“法律代言人”的权威感,在很多国外电影中屡见不鲜,法官们身着宽大的黑色法袍,头戴卷曲的假发,面色沉重,姿态威严,有时候连他们手里不时敲响的法槌,似乎也散射着令人敬畏的神圣。

  吊诡的是,当外国法官的形象清晰浮现在脑海时,我们身边的法官是什么形象?往往一时间又会模糊起来:是严肃似冰?是大公无私?是清贫寒酸?是正义凛然?

  要回答这个问题,非常困难。一是作为法官群体庞大,个体的形形色色决定了法官不可能呈现出整齐划一的面孔,那是一张张富于变化且神情迥异的脸庞;二是这些尽管单独观察起来具有特色的面孔,却往往隐匿在法官的司法判决背后,零碎、模糊、无规则,很难让人印象深刻。

  媒体的报道,给我们考察法官的面孔提供了方便,根据学者对 2013 年全国100位“全国优秀法官”的总结,可以发现:全国优秀法官多数来自基层,有的来自边远山区,有的身处繁华的都市;女性占多数,年富力强,拥有丰富的审判工作经验,擅长调解,学历一般都很高。同时,优秀法官们也形象多样,各具特色,既有和蔼可敬、慈爱善良法官妈妈的形象,也有刚正不阿、一身正气的刑庭法官身影;既有体现法官职业化,工作在都市的职业型法官,也有扎根在基层,拥有长期农村工作经验的一线法官。

  在中国,优秀法官的宣传承载了官方塑造中国法官形象的期望,也成为广大普通法官职业形象的榜样和范本。这种形象的转换,不止是由早年的肩章大檐帽替换为职业性法袍法槌那么简单,应该是置于整个中国司法和社会发展背景中的要求,追寻的是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方面,要考虑现代法治理念、法律程序对形象的要求。司法活动,是一个适用法律定分止争的过程,是一个彰显法律神圣和司法权威的过程,法官必须以扎实的法学功底和娴熟的司法技能,通过敏锐的洞察、理性的衡平、正确的判断来展示现代司法的时代性;另一方面,传统法文化蕴含的观念因子,以及乡土社会的人文背景,要求法官必须亲切地对待当事人,细致地提供司法服务,耐心地倾听民情民意,这些行为与司法公正看似无关,却深刻影响着当事人、社会公众对司法程序和结果公正性的判断。

  无论是身披法袍,端坐高堂;还是深入田间,就地办案,现代司法文化和传统司法文化调和下的法官必须原则而巧妙地把握着自己的面孔——严肃而不至冷酷,热情而不失庄严,职业而不脱离群众。当然,根据司法的类别层级、法治的区域环境、诉讼的制度设计,法官还应当以不同的面孔回应当事人和法治发展的需要,或业务精湛、或和蔼可亲、或中立客观、或明谋善断……

  法官的面孔,与司法改革、司法公开等“大事”相比,只是细枝末叶,长期被司法机构忽视。但是,法官的良好面孔,却是展示司法形象的最生动体现,直接关乎群众对司法公正的理解,也是社会公众感知司法公信力的基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呼吁广大法官为依法治国多加“形象分”。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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