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要决定,是人民法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件大事。自2015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先后设立第一至第六巡回法庭,并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巡回法庭的案件受理范围和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制度创新成果,巡回法庭的设立对于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促进司法公正发挥着重要作用。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驻地方的常设审判机构,主要职能是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部分案件。从制度设计看,巡回法庭具有以下特点:它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审理的案件属于辖区内具有全国意义的重大案件;在许多方面的制度改革上先行先试。设立巡回法庭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平台,将在更深层次、更大范围推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等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从运行实践看,巡回法庭在以下几方面积累了经验。
就地解决纠纷,服务人民群众。巡回法庭方便人民群众就近诉讼,减轻当事人讼累,有助于当事人更有效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巡回法庭体现审判机关重心下移的要求,降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的审判和接访压力,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出台司法解释、统一司法适用,强化指导全国法院审判工作的职能。
人财物统一管理,促进公正司法。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其人财物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管理,与地方政府没有直接利益关系,司法权运行不易受到地方干扰。巡回法庭的法官流动性较强,每两年轮换一次,有助于防止在辖区内形成利益关系,保证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每一个巡回法庭的辖区包含几个省级行政区,对于涉及不同省份利益的案件,巡回法庭能够保持中立地位,使所谓的“司法主客场”现象得到有效抑制。巡回法庭坚决落实主审法官负责制,主审法官对自己审理的案件负全责,使得主审法官有责任心和勇气抵制来自各方面包括地方领导对具体案件的不当干预。这些方面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可以保障巡回法庭司法活动的公正性,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
遵循司法规律,回归司法本位。巡回法庭通过推行新的审判权运行机制,让审判活动回归司法的本质属性,有助于推动整个司法系统从行政化模式向司法本位回归。巡回法庭的合议庭在审理案件时,承办人担任审判长并自行签发裁判文书,庭长、副庭长仅在自己承办案件或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的情况下才审核签发裁判文书,这体现了直接性、亲历性的司法规律。为配合主审法官、合议庭负责制的实施,巡回法庭还积极探索一系列行之有效的配套措施,如自由裁量权约束机制,包括法官交叉校验制度、主审法官联席会制度等,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更加规范。
实践证明,设立巡回法庭符合司法规律,符合党中央要求,符合人民群众意愿。下一步,巡回法庭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升级人权司法保障措施,完善职业保障制度,形成符合巡回法庭需要的组织人事、工资福利及其他方面的保障政策和制度安排。同时,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案件特点,在更深层次、更大范围促进司法改革深化,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努力探索更多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司法改革经验。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