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一名工作20年的老员工,因生病不适在上班时间“打盹五分钟”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员工随后提起仲裁和诉讼。12月25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用人单位解除行为属于违法,应赔偿员工151261.3元。(12月27日《华商报》)
对于这种处罚,企业声称是根据企业内部的员工手册决定的。这显然是不成立的,也不能成为避责的理由。企业员工手册只是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这种手册只适用于企业内部管理使用,尤其要以尊重员工权益为前提,不能与国家法律相违背。
这也有可能就是变相裁员。“打盹五分钟”只是莫须有的罪名。没错,上班打盹是工作责任问题,但也要看具体情形。判决显示,这位员工是因为身体不适。由此可见企业缺乏人情温度。企业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仅侵犯员工的权利,也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现实中,总有一些企业出台和制定一些内部手册,将内部手册视为内部法律,用内部制度代替法规执行,不仅站在企业的立场上随便增加条款、制定规定。出现问题,也不是以国家法规为处理标准,而是以内部规定为准则。甚至一些内部规定与国家法规相抵触,甚至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这种行为,不仅是对员工权益的漠视,也违反了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