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综合化经营
中小企业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分离的“收益一成本”结构性矛盾
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在中小企业自身层面,表现为中小企业规模小、经营能力差、抗风险能力弱;二是表现在金融服务机构层面,由于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存在风险成本高、交易成本高、解决不对称信息难的“两高一难”问题,很难做到“收益覆盖风险”,换句话说,就是“有效供给不足”。
我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存在功能性割裂,无论国家出台何种扶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都不能有效解决各种类型的金融机构在中小企业服务中存在的“收益一成本”结构性矛盾,未能从金融机构内生激励机制上促进其对中小企业的扶植。在国家支持中小企业的环境下,金融机构仅出于“政治意愿”与“形象工程”来服务中小企业,还不是“经济人”逐利与市场导向,因而现有的扶持政策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深度、广度上仍显得不足,导致了中小企业融资有效供给不足与信贷配给的经典现象。
第一,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分业经营体制导致外部成本过高。
与大企业的金融服务一样,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也是实行分业经营体制,银行提供债权融资服务,证券公司提供股权融资服务,风险投资公司、产业投资基金提供股权融资并通过退出机制享受风险投资收益,这种分业经营体制导致我国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收益一成本”不对称。
由于逆向选择,商业银行通过“收益覆盖风险”在服务中小企业的广度上存在经济边界,对于存在高风险但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往往趋于保守,不轻易给予融资。同时,银行对于轻资产型的高新技术企业,由于缺乏控制“核心资产”的抵押或担保手段,股权或知识产权质押又没有流动性很强的二级市场,商业银行多在支持较为低端、落后的中小制造业,仅仅因为这些企业有土地或厂房担保。由于传统融资方式对机器设备抵押、应收账款、存货、产品等专业化风险评估能力不足,中小企业在融资时还面临附加的资产评估、担保、抵押登记、保险、信用评级等费用。从整个社会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成本过于昂贵(附加成本占融资成本的20%左右),同时服务机构信息的不共享使信息成本过高。
证券公司、风险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通过股权融资方式对于解决高科技、成长性较高的中小企业具有优势,但在服务广度上显然供给不足,且在服务深度上并不能解决最需要融资的小型企业;我国至少l万家中小企业(占比0.1%不到)有上市融资需求,但每年上市的不过一两百家。同时,PE、VC在中小企业投资中获得的高收益(往往是6倍以上市盈率)不能被商业银行机构分享,即银行不能以这部分高收益来补偿其低效率、低效益的中小企业债务融资的低回报。
第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分业经营不能有效实行金融合约的公司治理。
从金融合约参与中小企业公司治理上分析,由于中小企业生命周期的不稳定性及信息不对称,单一的债务合约或股权合约不能有效克服中小企业的道德风险问题和合约博弈中的“敲竹杠”问题,于是无论是债务融资还是股权融资方式,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存在“收益不能覆盖风险”的事后“收益一成本”不对称。特别是对于银行贷款融资,由于无法通过股权参与到企业公司治理,在风险控制上只能是事后监督而不能事前治理,融资激励不足;同时,银行在不良资产处置上无法通过债权转股权来进行债务重组,因而贷款融资的激励不足。
第三,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机构治理机制未能统筹一致、全局协调。
目前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宏观治理部门众多,中小企业产业政策由国家工业化与信息产业部管理,货币金融政策由人民银行、银监会管理,直接融资政策由证监会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由财政部、税务部门管理,此外还有行业主管部门、科技、农业厅、工商、行业协会、地方行政等众多主管部门。各部门各自为政,在一定程度上缺乏沟通与联系,对中小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处于分割状态,存在职责不清、多头管理、无人管理、上下不顺等现象,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社会治理成本同样过高。这些现象的存在是由于我国金融机构实行分业经营体制,监管与政策部门按照“机构观点”而不是“功能观点”进行宏观治理。
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综合化经营的思考
为使金融机构出于内生性激励而服务于中小企业,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要从功能性视角而非机构性视角出发,统筹考虑我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问题。建议国家可考虑在要求大中型商业银行成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基础上,对于持牌专营机构试点实行综合化经营,即允许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同时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中小企业股权投资(直投)、中小企业板IPO承销、创业板上市承销、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中小企业设备、房地产)资产评估、信用评级等业务,使商业银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能全面服务中小企业,提升服务中小企业的广度与深度,使商业银行能真正愿意从事中小企业服务。
综合化经营收益分析
综合化经营能使商业银行享受“特许经营权收益”(由于可以经营证券化业务,相对于大企业业务只能贷款来说,经营中小企业业务会获得一块特许经营收益),能够充分激励商业银行从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并能通过证券业务的高收益覆盖经营风险。
综合化经营使商业银行具有资产评估、信用评级等业务牌照,全面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和信息不对称问题,且使中小企业专营机构存在“特许权价值”,从资产评估、信用评级、机器设备租赁融资等业务中获取多种收益覆盖风险。
综合化经营使商业银行能够对中小企业客户进行生命周期管理和服务,在融资风险控制手段上,商业银行可以减轻传统依赖于抵押或担保的风险控制措施,可以通过股权的进入与退出进行风险控制,使商业银行有充分动机将贷款投入到高成长型企业,并能使其从中小企业直接投资、中小企业IPO、创业板上市中获得高收益,使商业银行有动机去从事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
综合化经营使商业银行对于中小企业的金融合约治理,既能实行债务合约治理也能实行股权合约治理,更加能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和道德风险问题,同时也能改善与促进中小企业公司治理机制。
另外,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综合化经营还可以统一监管与服务资源、集中进行中小企业宏观治理,降低社会服务成本。
由于中小企业数量众多,单笔融资金额不大(或国家规定综合化经营条件下各项业务的经营范围与边界,试点进行、逐步推开),有利于资产组合与风险分散,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领域进行综合化经营可以避免大企业金融服务综合化经营的系统性风险。
相关配套措施
成立专门的中小企业宏观服务管理机构。宏观治理层面没有成立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宏观管理和政策协调机构,导致政策难以落实,协调难度大。适时成立专门的国家部级中小企业管理机构,综合协调金融、财政、产业、科技等各方的政策,统一服务中小企业,提高宏观治理效率。降低社会服务成本。开辟国家级中小企业改革综合试验区,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共享式社会公共服务体系。
实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主力、金融制度。建议国家出台相应法律严格实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主办金融制度,规定中小企业投资银行业务在信贷金额占比最大的银行办理,避免综合化经营后,由于金融服务机构的竞争产生的道德风险和风险放大,同时也激励商业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
推进中小企业发行上市市场化进程。目前中国证券市场还是倒金字塔结构,中小企业上市数量仍比较少。中小企业专营机构综合化经营后,允许其进行保荐中小企业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加快中小企业资产市场化进程。同时改革发行制度,中小企业上市由交易所进行审核发行,改革发行定价制度,破除中小企业高溢价发行泡沫,鼓励资金参与中小企业投资,真正让百姓分享成长收益。
完善监管条例,规定综合经营框架下的“防火墙”设计。在国家统一监管框架下,出台相关监管条例,要求商业银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内部设立独立的中小企业信贷部门、独立的股权投资部门和中小企业投资银行等部门,要求建立各自独立的风险控制体系,建立分类监管指标体系,设立信贷不良资产比率、股权投资总额占信贷额度比率、承销户数与信贷户数比例等监管指标,防止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对金融体系的冲击。
尽快推进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由于中小企业信贷风险度较高,单一金融机构承担风险导致投入不足;在全球统一监管政策趋势下,对商业银行流动性控制和资本充足率的提高,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出口”不畅,导致没有额度供给。国家应尽快从监管、税收、制度、法律等各方面研究推进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采取资产池模式、第三方担保模式、回购模式等。
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法律体系。中小企业法律体系专业化与专门化,并可考虑在经济案件审理与执行层面设立快速通道,尽快制定《商业银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综合经营管理法》《加强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加强金融创新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中小企业担保法》《中小企业融资法》《中小企业产业投资基金法》等法律,使中小企业的各种融资渠道都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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