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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猎式加班”何其可怕?

http://www.newdu.com 2018/4/11 东方网 周稀银 参加讨论

  近日,据《法制晚报》报道,珠海人社局公布了一起案例,珠海一家企业因为赶订单,违法延长1905名职工加班时间,最终被处以19万余元罚款。

  作为劳动者,谁也不希望被加班,毕竟加班损害身心健康,耽误正常生活,更何况不少还得不到应有的报酬。但当用人单位违法违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况十分普遍时,你是选择就范,还是用脚投票?答案是不言自明的。为了保住饭碗,也为了随大势,加班、加班、还是加班,往往成了更多上班族叫苦不迭的“进行曲”。

  与那种强迫员工加班的用人单位不同的是,有的企业往往是采取温情式加班,我总结和归纳为“围猎式加班”。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违法违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前,根本不会与员工进行协商,完全由企业说了算。而据《南方都市报》报道,被珠海人社局处罚的珠海这家公司,此前就当月赶订单需要加班一事,已经与公司工会和员工进行了协商,没有发生强迫加班的情况,还自觉给劳动者发放了违法加班的加班费。那么,珠海市人社部门如何给予他们处罚的呢?原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而珠海这家企业延长员工工作时间平均达100小时以上,其中最长达147小时,企业违法事实已经形成,处罚也就变得顺理成章、毫无争议了。

  员工之所以难以拒绝企业安排加班要求,客观上受到“找个工作也不容易”的制约,所谓的自愿加班,有时候也有受制于人的无奈。只是即使劳动者真心愿意加班,一个有社会责任感和遵纪守法的用人单位,也应明白维护劳动者身心健康、尊重劳动者休息权、维护劳动者的切身权利,应该是自身的必尽责任。现在很多企业为了在员工加班后给予一点慰藉,提供许多贴心福利,具有利诱加班嫌疑,哪怕员工对此类福利感到十分满意,也不值得提倡。我们说此为“围猎式加班”,更是基于这种温情加班还具有传染性:一方面,有福利作为诱饵,加班的人更多了。你不加班,有的是人加班。不加班的人工作时间短了,在业绩和考核上自然会吃亏,有可能会对对不加班员工形成倒逼;另一方面,一家用人单位据此尝到了甜头,必然会令更多用人单位纷纷效仿,而当形成一种所谓愉快式加班氛围,也就完成了用人单位违法违规性质的“围猎式加班”使命了,这是非常可怕的一种倾向。

  既然有法可依,那就该执法必严。但珠海人社局公布的这起案例之所以引人关注,很显然还是凤毛麟角,较为稀缺,物稀为贵。执法力量严重不足,想必是执法不严的内因之一;而类似员工投诉率较低、乃至为零投诉率,也可能会是人社部门执法不力的“主要理由”。而实际情况是,仅仅依赖被加班侵权的员工投诉或诉诸法律,近似于“不近人情”,只要从劳动者较为被动的就业环境,则会理解他们的沉默,恰恰是对“执法必严”的不信任。而因为执法力量不足,就对“围猎式加班”视而不见、置若罔闻,则会变相纵容和助长用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有恃无恐。

  建议人社部门在充实执法力量的基础上,不妨将日常性检查与突击性抽查有机结合,同时将企业自我申报有无违规加班行为与员工工资报酬明细表复查结合起来(加班工资必有体现),对用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依照劳动法严格执法,执法必严,最终让“围猎式加班”难以为继,为劳动者的合法休息权提供应有保障,这也是增强劳动者依法依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信心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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