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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老赖应聘”关乎诚信无关歧视

http://www.newdu.com 2018/8/29 东方网 张玉胜 参加讨论

  7月,29岁的成都市民高女士去某银行应聘,等到她提交了身份证,却被告知无法录用。原来,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她,征信系统显示她是失信被执行人。高女士一家在两年前拖欠了担保公司6万余元的债务迟迟未能归还。据承办法官介绍,失信被执行人不仅仅是限制高消费那么简单,他们在就业上也会受到限制。(8月28日《成都商报》)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国家推出的限制“老赖”高消费措施并不陌生,比如禁止其在乘坐交通工具、住宿星级宾馆、购买不动产、子女就读私立学校等方面的高消费行为,鲜见其在就业应聘中的遭遇“黄牌”。失信被执行人高女士去某银行应聘遭拒,让人们再次看到了“失信者”四处碰壁的尴尬情形,也向社会传递出“上了黑名单,工作也难找”的警示信号。这或不失为对失信行为的必要惩戒。

  也许有人会对此产生疑问:拒绝“老赖”应聘,是否减损了被执行人的劳动权、就业权?普通企业是否有权拒绝录用失信被执行人?此举是否涉嫌“就业歧视”。对于这些忧虑与担心,的确需要人们厘清边界、辨明是非。

  首先,拒绝“老赖”应聘契合“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认知共识。“诚信”既是每个社会成员的立人之本、齐家之道、交友之基,也是人们在社会活动中的经商之魂、为政之法、行为之端,堪称公民的第二个“身份证”。富兰克林曾经有一句名言道出了诚信的极端重要性:“失足,你可以马上恢复站立;失信,你也许永难挽回。”既然提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警示告诫,其“处处”的范围就当包括就业应聘的选项。

  其次,拒绝“老赖”应聘也当是用人单位必需的资格审查。企业招聘员工不可能不考量应聘者的品格素养,特别是其对企业及岗位、职责的忠诚度。“失信”不是一般性的性格缺点,而是不能容忍、不可原谅的道德污点。“老赖”的特质并非只是欠钱未还,而是其拥有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而依旧耍赖不还,甚至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仍然我行我素。企业将这种人拒之门外有何不妥?从实际操作的层面看,由于被列入失信黑名单者将会面临诸多“限制”,这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企业对其的使用与公派。

  其三,拒绝“老赖”应聘并非没有法律依据。《劳动法》保障的是劳动者正当、合法的劳动权利。企业在入职前对应聘人员进行人格、品格审查,并无违法之处。而所谓“就业歧视”,则是指在同等条件下设置了不该设置的、有违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的一些附加条件。这与失信惩戒不能相提并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虽然该未提及聘用普通企业员工的限制,但却鼓励企事业单位“使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对其进行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失信被执行人无视法院生效判决,让其在企业招聘中受限,可以促使其尽快履行义务。法院对银行拒聘“老赖”行为的力挺,及受限者主动联系法院还款的行为,佐证了此举的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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