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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理情理和顺应世道人心,正当防卫制度就得这样

http://www.newdu.com 2018/9/20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佚名 参加讨论

  新闻背景:

  最高法近日发布《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其中提出,要在司法解释中大力弘扬正义、友善、互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和道德要求,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自救的天然权利

  所谓“正当防卫”,乃是一种天然的公民权利,是国家立法对公民自救权利的规范。出台这一重要制度,不是为了束缚善良公民的手脚,不是为了让不法分子肆意侵害,而是为了释放公民的力量,在国家公权力所无法到达的时空条件下,及时有效地对抗违反犯罪分子的暴行,维护人身和财产权利。【详细】

  其实正当防卫制度早在1979年就已写入了我国刑法,其时,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是“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在1997年刑法大修时,此规定被修改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就是说,认定防卫过当不但要“超过必要限度”,还要“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应有的损害”也变成了“重大损害”。不仅如此,1997年刑法大修还特意增加一款:“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详细】

  释法防卫过当,让公众感受司法正义

  司法解释虽然不是立法,但这种由最高司法机关根据立法精神制定的“准法律”,能够具体细化法律条文,延续法律的现实生命力。最高法将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意味着正当防卫变为“依规裁量”,在更严格约束司法权力的同时,也将明确认定尺度,让公民自救、抗击犯罪“后顾无忧”。如此,更有利于在全社会弘扬正义、友善、互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和道德要求,形成见义勇为的良好风气。【详细】

  还是应该感谢舆论风潮,是公民对于正义的朴素见解,刺破了各种条条框框框的政策偏见,也让司法人员能跳出专业主义的窠臼,直白看清法律的本来面目。法治就是要消灭“任性”,既包括公民个人的任性,也包括“权力的任性”;公民不能以正当防卫为由,“任性”地剥夺他人的生命,公权力也不能任性地限制公民的正当防卫权。【详细】

  继续为正当防卫构筑更有效的司法保障

  律不能被随意解释,更不能因这样或那样的解释存在巨大分歧,而导致人们无法选择自己的行为模式。有关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从立法指向看,就是要鼓励公民更好地利用防卫权,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善的社会秩序。司法解释只是对法律具体适用的解释,它本身并不能逾越法律规定,因而按照立法指向,统一解释的尺度,为正当防卫构筑更有效的司法保障,是最高法院应有的选择。在统一的正当防卫司法解释之下,相信若再出现“昆山反杀案”,法律圈也将与公众舆论场一样,能有多数共识。【详细】

  破解之道,一是靠立法,二是靠解释。由最高司法机关制定的解释,秉持刑事立法精神,但更加具体、细化,解决了立法过于抽象的不足。司法解释是各级司法机关办案的依据,具有严格的约束力。具体到正当防卫制度上,出台司法解释是更理性,也更科学的办法。最高法就“防卫过当”制定认定标准、处罚原则,明确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在“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的指导思想下,正当防卫司法实践过于拘禁、公民动辄得咎的现状,将有望得到真正的扭转。【详细】

  微言大义:

  @落花:这将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个大事件。

  @本清07:在法治社会,公民自救的善行义举,理应得到鼓励和褒奖。

  @走二月初:法律正义在哪里?在每一部法律法规中,也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

  @名不见先生: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武浩雅:这正是人心思变所在,也是司法政策和民意的良性互动的结果。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编后语:

  优先保护防卫者,是正当防卫制度的价值所在。符合法理情理、顺应世道人心的正当防卫制度,才是更加“正当”的正当防卫制度。激活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就能及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力震慑犯罪分子。公平正义写在法条之中,更应由每一个个案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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