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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视“要挟”式村规背后的基层治理难题

http://www.newdu.com 2016/9/8 光明网 史洪举 参加讨论

  近日,华阴市华西镇罗西村出台要挟性规定,不交垃圾清理费就不收养老保险、合疗等费用,取消一切政府优惠政策,不予办理一切事务。这引起不少村民质疑。对此,村干部表示这是为了督促村民交费支持环境卫生工作,不会真的借此不给村民办业务。(9月6日《华商报》)

  近年来,涉及乡村治理的村规民约不断地处于舆论关注的风口浪尖。有依靠村规民约限制份子钱金额遏制“办酒席”之风的;有依靠村规民约曝光“不孝”子女、小偷小摸的;还有以村规民约设置“违规办宴席认识费”的。应该说,公众对这些村规民约的态度有弹有赞,尤需注意的是,虽然这些村规民约大多处于法律模糊地带,但却能够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其背后,正是必须正视的在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型时基层乡村治理的种种难题。

  毋庸置疑,不交垃圾清理费就不收养老保险、合疗费用,取消政府优惠,不予办理一切事务的村规民约涉嫌侵犯村民基本权利,应得到纠正。当地相关负责人也称是吓唬村民的,不会真的借此不给村民办理相关业务。这些“要挟”式村规民约无疑凸显出在处理涉及绝大多数村民利益的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村容村貌时,对部分不守规则,缺乏公共意识者约束无力的尴尬现状。

  在公共服务中常见搭便车行为,即在一个共同利益体中,有极少数不自觉、无公共意识者意图不付出任何成本而坐享他人之利。与城市中部分小区业主不交物业费而坐享相关服务一样,乡村中少数不交垃圾清运费者不仅未受任何损失,反倒与缴费村民享受着同样清洁美丽的环境。其投机行为如得不到有效遏制,显然是对绝大多数守规则、积极履行公共义务者的不公,长此以往,必定会带来负面示范,降低他人的积极性,最终导致公地悲剧,让乡村环境混乱无序。这也正是村规民约的优势所在,即以村规民约的形式将法律没有规定的空白地带进行约束管理,并惩戒少数不守规矩者,以此促成乡村基层秩序的规范有序。

  必须认识到,在现代法治社会,对于法治触角尚未完全触及到的基层乡村,绝不能忽视村规民约这一有效的乡村自治模式。作为维护本村秩序、社会公共道德、村风民俗等所制定的约束规范村民行为的制度,只要不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都应得到遵守。对此,不宜武断地认为凡是设有罚则的村规民约均属无效,否则,在是否遵守规则均与切身利益挂钩的现实语境下,没有任何罚则的村规民约定然会被视为儿戏而得不到尊重,乡村治理也将成为空谈。

  由此而言,要想破除乡村治理中村规民约要么约束无力,要么突破法律的窘境,就应正视基层治理过程中的面临的难题与困境,在法律框架下寻觅村规民约的治理空间。如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充分征求、听取、吸纳各种意见,做到利益各方的充分博弈,取得多数人的认可与接纳,以促进人们自觉遵照执行。同时对相关罚则进行合法性审查,避免处罚条款模糊不清,与法律相抵触或者沦为“多数人的暴力”。惟有如此,才能让村规民约更加科学、周全,树立起应有的公信力与权威性,成为破解乡村治理难题的有益尝试。(史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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