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针对读者提出的涉及管理方面的问题,本刊编辑部邀请专家予以解答。读者也可以在本刊的网站(www.fortunechina.com)上获取本栏目的内容。如有任何建议或有意参与,请通过liquanwei@cci.com.hk与本栏目编辑联系。本期回答问题的专家是德勤北京税务合伙人李晓晖。李先生在营业税、收入税、并购交易涉及到的税务问题、双边税务协定和海关法规方面经验丰富,曾为许多跨国企业和中国企业提供专业税务咨询服务,包括税务筹划、税务咨询、税务回顾和转让定价等。德勤是中国大陆及港澳地区居领导地位的专业服务机构之一,为国内企业、跨国公司以及高成长的企业提供全面的审计、税务、企业管理咨询和财务咨询服务。
问: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2009年1月8日,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这些相关文件,包括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对中国转让定价法规体系带来了哪些变化?
答: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制定,显著强化了中国的转让定价法规体系。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包含了有关转让定价的特定条款。这些条款和实施条例中的具体规定,使得中国的转让定价法规体系向国际标准进一步靠拢:
●对于可适用的转让定价方法提供了进一步指引,其中包括:(i)减少使用传统交易方法时的不确定性;(ii)特别认可了交易净利润法和利润分割法的可适用性;
●强调了预约定价安排的可行性,引入了资本弱化、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公司和一般反避税条款的概念;
●要求纳税人准备和保存转让定价同期资料;
●扩大了中国转让定价法规的适用范围,除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外,还包括内资企业。
此外,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件赋予了中央和地方税务机关以下权利,以便于其执行转让定价法规:
●当税务机关发现:(i)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ii)纳税人提供不完整或虚假信息;(iii)交易没有商业实质时,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进行调整;
●对于特别纳税调增的税款加收惩罚性利息;
●鼓励纳税人准备和保存足够的转让定价同期资料(例如制备资料的纳税人可以免除部分罚息)。
为了对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六章提供进一步的指引,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总局”)于2009年1月8日的“国税发(2009)”2号文件中,印发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对于确定中国纳税人自2008年起的转让定价合规性要求而言,这一“办法”将成为与之相关的最重要法规之一。除了明确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各自的职责之外,“办法”还在以下方面提供了具体的指引:
●转让定价法规的具体范围;
●同期资料准备和披露要求;
●特别纳税调查和调整程序;
●转让定价工具,例如预约定价安排和成本分摊协议等。
随国税总局和地方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资源和经验的不断丰富,我们预期将来的转让定价调理和预约定价协商将愈加复杂。此外,考虑到一般反避税条款的引入,在税务筹划时进行充分的职能风险分析,也将变得越来越重要。
问:中国新的转让定价资料准备要求是什么?
答:在中国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通常须履行以下三种转让定价资料准备要求:
●年度所得税申报披露;
●同期转让定价资料准备;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转让定价资料。
2008年之前,外资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递交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要求提交附表13-A和13-B,以披露其关联交易信息。“办法”此次则引入了9张附表,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查帐征收企业的关联交易申报要求。企业甚至需要在附表中披露其是否准备了转让定价同期资料,以支持其当前纳税年度的定价政策。上述附表,需连同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在纳税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即下一年5月31日前)递交。
“办法”规定,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应包括:
●组织结构:包括企业所属的企业集团相关组织结构,股权结构,企业关联关系的变化情况,与企业发生交易的关联方信息(例如,适用税率和享受的税收优惠等),以及对企业关联交易定价具有直接影响的关联方信息等;
●生产经营情况:包括企业发展变化概况、所处的待业及发展概况、经营策略、产业政策、行业限制等影响企业和待业的主要经济和法律问题,集团产业链以及企业所处地位,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主营业务收入及其占收入总额的比重,主营业务利润及其占利润总额的比重,行业地位和市场竞争环境分析,企业内部组织结构情况,企业及其关联方在关联交易中所执行的功能、使用的资产以及承担的风险等相关信息,并参照填写《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以及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可视集团会计年度情况准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