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敏昭:经济效率与制度变迁——埃格特森《新制度经济学》解读
[要点] 一、新制度经济学基本理论;二、制度变迁的一般理论;三、产权制度变迁与收入分配规则谈判;四、新制度经济学对经济学的贡献、局限及启示;五、经济体制变革和政治体制要求。
在我国,介绍冰岛经济学家著作的并不太多,但是思拉恩·埃格特森是个例外。埃格特森教授任职于冰岛大学。1996年10月商务印书馆出版了吴经邦等译的《新制度经济学》,2004年商务印书馆又出版了由吴经邦、李耀、朱寒松、王志等翻译的《经济行为与制度》。许多学者都在采用制度的研究方法,强调制度在形成人的社会行为中的重要作用。然而,时至今日,经济学中尚未形成广泛适用的理论框架。埃格特森教授在《新制度经济学》讲,经济学在运用制度分析方法方面,由于缺乏可用的理论结构,总体上已经落后于其他学科。为了弥补这种缺陷,他对经济学各个分支中正在进行的制度研究进行了调查并提出建议,为这种建立在新古典模型上的强调共同依存的研究找到一种统一的方法。“新制度经济学”将这样一些论题集中到一起,如产权经济学、企业理论、工作组织理论、计量历史学和法律经济学等。
一、新制度经济学基本理论
新制度经济学包括四个基本理论: 交易费用理论,产权理论,企业理论,制度变迁理论。
1、交易费用理论
交易费用是新制度经济学最基本的概念。交易费用思想是罗纳德·科斯(英籍美国经济学家、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在1937年的论文《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提出的,科斯认为,交易费用应包括度量、界定和保障产权的费用,发现交易对象和交易价格的费用,讨价还价、订立合同的费用,督促契约条款严格履行的费用等等。由于经济学是研究稀缺资源配置的,交易费用理论表明交易活动是稀缺的,市场的不确定性导致交易也是冒风险的,因而交易也有代价,从而也就有如何配置的问题。资源配置问题就是经济效率问题。所以,制度必须提高经济效率,否则旧的制度将会被新的制度所取代。这样,制度分析才被认为真正纳入了经济学分析之中。
2、产权理论
经济学家一般都认为,产权是一种权利,是一种社会关系,是规定人们相互行为关系的一种规则,并且是社会的基础性规则。美国经济学家阿尔钦认为:“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物品的使用的权利。”这揭示了产权的本质是社会关系。只有在相互交往的人类社会中,人们才必须相互尊重产权。产权是一个权利束,是一个复数概念,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当一种交易在市场中发生时,就发生了两束权利的交换。交易中的产权束所包含的内容影响物品的交换价值,这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基本观点之一。产权实质上是一套激励与约束机制,影响和激励行为是产权的一个基本功能。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产权安排直接影响资源配置效率,一个社会的经济绩效如何,最终取决于产权安排对个人行为所提供的激励。
3、企业理论
科斯运用其首创的交易费用分析工具,对企业的性质以及企业与市场并存于现实经济世界这一事实做出了先驱性的解释,将新古典经济学的单一生产制度体系——市场机制拓展为彼此之间存在替代关系的、包括企业与市场的二重生产制度体系。科斯认为,市场机制是一种配置资源的手段,企业也是一种配置资源的手段,二者是可以相互替代的。在科斯看来,市场机制的运行是有成本的,通过形成一个组织,并允许某个企业家来支配资源,就能节约某些市场运行成本。交易费用的节省是企业产生、存在以及替代市场机制的惟一动力。而企业与市场的边界在哪里呢?科斯认为,由于企业管理也是有费用的,企业规模不可能无限扩大,其限度在于:利用企业方式组织交易的成本等于通过市场交易的成本。
4、制度变迁理论
制度变迁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内容。其代表人物是道格拉斯·诺斯,他强调,技术的革新固然为经济增长注入了活力,但人们如果没有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的冲动,并通过一系列制度(包括产权制度、法律制度等)构建把技术创新的成果巩固下来,那么人类社会长期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是不可设想的。诺斯认为,在决定一个国家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方面,制度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制度变迁的原因之一就是相对节约交易费用,即降低制度成本,提高制度效益。所以,制度变迁可以理解为一种收益更高的制度对另一种收益较低的制度的替代过程。制度变迁理论涉及制度变迁的原因或制度的起源问题、制度变迁的动力、制度变迁的过程、制度变迁的形式、制度移植、路径依赖等。
科斯的原创性贡献,使经济学从零交易费用的新古典世界走向正交易费用的现实世界,从而获得了对现实世界较强的解释力。经过威廉姆逊等人的发挥和传播,交易费用理论已经成为新制度经济学中极富扩张力的理论框架。引入交易费用进行各种经济学的分析是新制度经济学对经济学理论的一个重要贡献,目前,交易费用及其相关假定已经构成了可能替代新古典环境的新制度环境,正在影响许多经济学家的思维和信念。
二、制度变迁的一般理论
制度变迁的动力是个人期望在现存制度下获取最大的潜在的外部利润,只有当潜在利润超过预期的成本时,一项新的制度安排才会被创新。在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制度与组织之间连续不断的相互作用,是制度变迁的关键之点。
制度变迁是对构成制度框架的规则、准则和实施机制的结合所作的边际调整。相对价格或偏好的变化,会改变个人在人际互动中的激励约束条件,会改变个人在现有的制度状态下的利益分享。当人们发觉改变现有的规则会使自己或他人处境改善时,就会有人投入资源要求对现有的规则重新进行协商谈判,从而改变旧的规则,形成新的规则。如果没有一个人或组织能够从对重建规则的资源投入中获利时,制度就会稳定下来,即形成均衡的制度。但是,由于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的变迁方式不同,所谓均衡的制度只能是一种局部均衡。随着某些外生因素的变化,如人口增长、产品和要素的相对价格、技术和市场规模的改变,制度安排的某种初始的均衡会受到冲击,进而会影响资源配置的结果。正因为均衡是局部的,所以制度总是要变迁的。
制度变迁能否成功,或者说制度变迁的路径取决于两个因素的制约:一是复杂的、信息不完全的市场,二是制度在社会生活中给人们带来的报酬递增。这两种因素使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一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当制度在现实生活中找到了这种有效的自我增强机制时,制度的变迁本身也就标志了人们的收入递增在广泛的范围内发生了,制度的变迁不仅得到了支持和巩固,而且能在此基础上一环紧扣一环,沿着良性循环的轨迹发展,也就是出现了所谓路径依赖;相反,当制度不能在现实生活中找到上述自我增强机制时,制度的变迁也就意味着人们的收入不能普遍递增,制度在现实中得不到有效的支持,制度的变迁就容易朝着无效或不利于产出最大化的方向发展,结果制度变迁陷入锁定的困境。这种制度变迁的性质解释了时间和历史因素在制度变迁过程中的作用。
然而把预期净收益超过预期成本看作制度变迁的动因的比较乐观的制度变迁理论,却长期以来一直不能回答这样问题,即:既然有效率的产权制度变迁能够把资源配置到价值高的地方去使用,促进经济增长,那么为什么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无效率的产权制度安排持续存在呢?人们为什么不选择有效的产权制度安排明?显然,制度安排的不仅与经济效率有关,而且与收入分配有关,因为任何产权制度的变迁都意味着收入分配的重新安排,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经济效率。因此,为了更好地理解产权安排、产权变迁及与之伴随的不同的经济绩效水平,有必要对产权签约行为背后涉及收入分配冲突的政治谈判进行认真地分析。
三、产权制度变迁与收入分配规则谈判
在产权的调整与变化中,除了相对价格和个人偏好等因素外,政治家的作用、既得利益集团之间政治力量的对比与较量等政治参数在很大程度上对产权制度的变迁起着重要作用,进而会不同程度地影响资源配置效率。
法律对产权制度的安排是由政治制度决定的。拥有最高政治决策权的领导者的偏好及其效用最大化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产权制度变迁的方向和性质。因而,不了解国家的特征及国家领导者的偏好,就无法解释产权制度的稳定与变迁。而不同的产权制度安排又规定了不同的收入分配方案,因此,决定产权制度变迁的国家领导者的私人净利益必然会对收入分配格局产生重要影响,进而影响了有效率的产权制度的选择。国家的领导者在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所面临的竞争约束和交易费用约束是造成无效率的产权的关键。
产权制度的变迁既是一个集团内部私人权利索取者之间为采纳或改变有关财产使用和配置的集团规则与习惯而进行的谈判过程,又是私人权利索取者、政府官员和企业家之间为实施或改变比较正式的财产法和行政裁定而进行的政治协商过程。对于产权变迁的讨价还价的政治谈判结果,不仅取决于相关的竞争既得利益集团之间的政治力量对比,而且取决于在不同的既得利益集团之间的相关财富(收入)分配以及现有的分配规则是否与他们的需要融合。在谈判中,谈判各方将以最大化自己在总收益中所占份额来影响最终的产权变迁。每个人都有动机从收入分配格局的改变中获得尽可能大的份额。但由于产权的排他性,并非所有人的需求都能得到满足,某些人的境况会变差,可能通过一次性的单边支付进行补偿。不过,单边补偿支付方案很难设计和完善,也不大可能是政治谈判过程的结果,因此,一些当事人可能会看到由于所提出的制度的变化使自己的境况会变差,另一些人也可能得不到获得理想中的份额。因此在产权的配置和变迁中所出现的这些分配问题将必然成为充满争议的动因,也就是说,收入分配冲突对产权制度变还有着重要的影响。由于产权变迁中存在众多的竞争团体与潜在的冲突,产权制度的变迁经常会出现时滞。
四、新制度经济学对经济学的贡献、局限及启示
新制度经济学是在批判地继承新古典方法论成果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它对经济学的主要贡献表现在三个方面:(1)新古典经济学的方法为研究制度及其变迁理论提供了可资利用的方法论基础。(2)新制度经济学交易费用概念的提出及其一般化,为制度及其变迁理论在不同领域的研究取得突破性进展做出了巨大贡献。(3)新制度经济学找到了试解经济学的核心问题——资源配置问题的方法。制度及其变迁理论,借助于交易费用的概念,不仅说明了不同制度条件下的资源配置,而且解释了达到资源有效配置的行为过程。这样一来,不仅扩展了经济学理论研究的范围,而且实现了经济理论分析重心的转移,从而使经济学成为它“本来应该是的那种经济学”。
但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主要分析工具——交易费用,还局限于仅仅研究资源配置问题。此外,制度安排对收入分配影响的主要逻辑线索也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
新制度经济学有三个层次的分析,这主要取决于哪些变量被看作是内生的。第一层次是产权结构和组织形式被明确模型化,但被看作是外生性的,而且主要强调他们对经济产生的影响。第二层次是组织交换的活动被内生化,但是产权的基本结构仍是外生的。企业内部的交换,通过正式市场的交换,以及非市场情况下的交换等等,都是通过能约束经济各方的契约组织进行的,如企业被定义为契约的网络。第三层次,人们试图通过引进交易成本概念而把社会、政治规则以及政治制度结构内生化。
五、经济体制变革和政治体制要求
经济体制变革指的是原计划经济国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转型,这是一种复杂的制度变迁,也是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新制度经济学认为,计划经济是一种主要由国家机构持有生产资料产权的经济制度系统。如何使用和分配这些产权(包括劳力)要由中央、省或地方的政府机构来决定。为了便于实施自上而下的控制,不得不用外在设计的、主要是指令性的制度来取代市民社会中的许多内在制度,从而中央计划代替市场的自发调节。在这样的社会经济制度下,竞争性市场的信息机制、缔约自由和私人产权的激励机制被废除,从而导致计划经济遭受巨大的动态效率损失,资本存量下降,经济绩效恶化。面对日益严重的经济问题,计划经济国家先后开始了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制度转型,即从一种政体转变为另一种政体,或者说是从以生产资源集体的、国家的所有制和党政机关控制生产资源的运用为主转变为以私人所有制以及按个人和私人团体的分散决策运用生产资源为主。
制度转型是一项复杂的任务,
其目标是构筑市场机制,其本质包括四个方面:第一,个人必须掌握其在民事、经济和政治上的自由权,这包括自由出售自己劳力和技能的权利,拥有财产的权利,结社的权利,寻找信息的权利,发表言论的权利和迁徙的权利。自由契约和财产所有权的恢复,意味着也必须使对物质和精神福祉的责任私人化。第二,以前服从中央计划和政府官员指令的生产组织,必须转变为自主的和自负其责的经济实体,所有者和经营者都必须学会自负盈亏。换一种说法,他们必须学会在严格的预算约束下进行决策。因此,企业必须转变为独立的法人,有缔约自由,包括对所签契约负充分责任。这要求有公司法和商法的支持,也要有行政机构、司法机构的支持。第三,必须从根本上转变政府的作用。政府存在的根据不是什么国家的宏伟规划、伟大理想或臆造的历史铁律,而是为政治上平等的所有公民服务。在制度转型的过程中,需要在理论上承认受规则约束的、宪政的和有限的政府这样一项原则,并在实践中巩固它。为此,需要强有力的制度控制和可稽查性来抑制根深蒂固的代理人机会主义,法治必须适用于所有的政府主体。否则,只要政府机构不必为自己的帐单付款且凌驾于法治之上,这些本质要求就会遭到破坏。当然,在转型过程中必须坚持政府的保护性职能,必须建立一个最低社会保障体系来确保起码的结果平等,这是一种对社会稳定的投资,即使它与形式公正、自由和激励有时相互冲突,也是能够被大多数人接受的。第四,在国际竞争和要素流动的国际背景下,制度转型过程和实施严格预算约束要想获得理想结果,都需要开放的推动。必须使国际投资和支付自由化,以开辟发展更优国际劳动分工、转移生产和商务诀窍的机会,并发挥竞争的刺激作用。必须废除货币管制,从而使汇率能够反映世界市场的价格。
关于制度转型中政府的作用是个悖论,既要利用它还要防着它。政府的权力必须靠政府的权力来消除。政府的作用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政府必须制定并执行民事和商业法律方面的规范,并要使这些法律扎根于一套新宪法中。法庭和警察必须学会实施新的法律,各种政府机构都必须受到监督并变得可加以稽查。政府还必须颁布一部商法和明晰的破产法,以便使缔约自由具有实质内容。此外,为了使私有制能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运作并减少欺诈风险,必须有一个严密的司法系统、各种公共登记(土地权、股权等等)和专家监督机构(银行监管和商业标准仲裁等)。第二,培育和巩固要素市场和产品市场的制度。第三,变革庞大的官僚组织为制度转型提供上层建筑的保护。制度转型必须变革拥有巨大权力的庞大的官僚组织,这不仅可以削减政府加给私有经济的成本,而且可以克服有组织官僚压力集团对改革的抵抗,这样的压力集团的切身利益会使无所不在的权力干预延续下去。为此,必须将与企业中所用准则相似的稽查准则导入政府。不仅要导入收入——支出预算,还需要为审查公共资产和负债上的重大变化而导入政府的资产负债平衡表,它能反映出经过独立评估的资产、负债及未来的或有事项。这种信息有助于判断何种行为是有益的,何种行为造成了损失。得自私有化的收入决不能被当作可用于资助新的日常开支的财政收入,因为私有化仅仅是对产权的重新安排。一个主要目标是要确定最小政府的各项任务,以及如何实施这些任务,如何设计有效的、基础广泛的税种来为这些任务筹集资金。当税收远远少于支出时,就是一种典型的政府失灵。第四,确保货币稳定。在创建新秩序的过程中,一个核心性的集体任务是确保稳定的货币。因为在制度转型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有许许多多变量发生着变化,这时,必须将市场价格作为信号传送出去,以尽可能清晰地反映变化的稀缺性和各种机会。相对价格变化不应被通货膨胀的干扰所掩盖。在制度转型的过程中,个人和企业所面临的信息问题都远远超出了人们通常所面对的问题。而提供稳定货币的任务,要求建立一种双层银行系统:第一层包括一个中央银行,它监督商业银行的信用标准,而其本身并不介入第二层的私人银行业务。因此,建立强大而独立的中央银行是一项必须的制度和组织改革。
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上述这些政府作用的发挥对于制度转型的实现是至关重要的。政府要放弃具体的干预和再分配政策。只有这样,产权和有效市场才会出现,新秩序才会自发地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
制度转型方式有两种基本类型:激进式和渐进式。激进式制度转型又称“休克疗法”。它是一次性的全面制度变革,试图通过紧缩货币,放开价格,全面推进私有化,在短期内实现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激进式制度转型的主要内容包括:(1)大幅度缩减货币供应量,实行高利率,取消优惠贷款;(2)消除预算赤字,减少对企业和价格的补贴;(3)保留少数重要商品的国家定价,绝大多数商品价格全面放开;(4)取消对企业工资的限制;(5)取消和减少政府对涉外经济活动的各种限制,实行涉外经济活动的自由化;(6)全面改革财政税收制度,引入新的预算制度和税收制度;(7)引入新的银行制度,实行银行的商业化;(8)建立新的社会保障制度;(9)更新民法体系,建立新的法规制度;(10)分步实行国有企业民营化。
渐进式改革是在向市场经济过渡时,采取累积性的边际演进的制度转换模式。因此渐进式制度转型也称分阶段改革,它强调经济制度变革可以分阶段逐步推进,最终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渐进式制度转型的基本过程可以概括为:(1)在改革的初始阶段,进行具有地方特色的实验,到成功的案例不断涌现时,则推广扩大这些实验;(2)首先在农业、农村进行市场取向的改革;(3)在农村改革取得初步成功经验后,将改革的重点从农村转移到城市,逐步推进所有制、价格制度、市场体系、国有企业管理、金融体制等一系列制度安排的改革。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一旦旧体制完全失去信任,则迅速地转向新的规则并使所有方面同时发生变化就会很有利。缓慢的改革只能让新旧寻租联盟有时间给进一步改革制造障碍。缓慢的改革还使相对价格扭曲,因为有的部门放开了,而其他部门仍落在后面,子系统的互不兼容永远是不稳定和协调中效率损失的根源。事实可以证明,与犹犹豫豫的渐进论相比,在对连贯而预先主动的配套改革作出反应时,旧利益集团的声音会较少听到。如果新制度是简单的,普适性的,且基本上是禁令性的,就较易于被学会和采用。当然,进行这样一场变革需要有一个高效廉洁的政府,而这又进一步要求有一套新的政治系统,政府和政治系统能够团结各种社会力量并受到广泛的支持。但是,在很多转型国家里,这一条件只是一个希望和理想。因而制度转型过程将是漫长的,普通百姓为此付出的代价将是巨大的。
新制度经济学比较了中国、苏联、东欧现实社会主义国家的制度转型过程。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中国是渐进式制度转型的典型。改革的成效是巨大的,是有有目共睹的。但是由于变革的渐进性,新兴的市场系统没有得到国家应有的保护和连贯的稳定的制度充分支持,拥有各种权势的官员不间断地对产权(尤其是在他们主导下由国营企业改制中留有余地的企业)提出各种各样没有休止的要求,更为严重的是产权界定不清、不能作出可靠的承诺、合同如同儿戏常常可以不执行、法律、规章和政策的制定常常是不透明的和任意的。
但是,激进式改革的苏联和东欧对控管劳工、金融、资本及产品市场的各项制度实施了系统性的变革,并辅之以贸易和货币的自由化,以及对政府所拥有的产业进行了私有化后,通货膨胀逐步回落,预算赤字和公共债务被削减,外资受到吸引。它们相继走上了经济持续增长的道路。因此,现在评价激进式改革和渐进式改革何优何劣还有点早,出水才看两腿泥。
如果居民没有民事、经济和政治上的自由,没有个人责任感;企业没有决策自主权,没有缔约自由和受严格的硬预算约束;政府的行为不受规则约束,不能抑制代理人的机会主义;不实行开放经济,不加入制定开放性国际交往规则的机构,那么就很难说改革取得了成功,市场也就不可能在新的经济体制下成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机制。只有完成了这些方面的制度变革,社会主义国家经济体制改革才能说是完成了基本的制度转型。
其次,如果政府不能在改革中发挥积极主导作用,市场经济体制就不可能建立起来。很难想像,没有政府制定并监督实施保证市场机制正常运转所需要的法律制度;没有政府有效培育和巩固市场运行的载体——要素市场和产品市场;没有政府权力对官僚机构的改革;没有政府通过建立有效的金融体系确保货币的稳定,市场经济体制就不可能建立健全。然而,由于权力的惯性和权力寻租,使得各级政府官员又退化成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他们的价值取向在很多时候是和改革大方向是背道的。这说明,我们还必须立即对政治体制进行改革,让公民自由选择可以信任的、可靠的政府代理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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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艾瑞克·G·菲吕伯顿和鲁道夫·瑞切特合编、孙经伟翻译《新制度经济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出版,1998年
3、L·E·戴维斯和D·C·诺斯合著《制度变迁的理论:概念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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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上海远东出版社出版,2001年
2008年12月24日星期三,三门峡上阳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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