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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屠杀期间市民财产损失的调查与统计(上)——基于国内现存档案资料的分析

http://www.newdu.com 2018/3/8 《历史研究》(京)2012年2期第101~119页 姜良芹 朱…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抗战期间留宁西方人士、伪督办南京市政公署、迁往后方的南京市政机关及战后南京市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等各方,从各自角度先后对日军在南京所造成的市民财产损失状况进行调查。因受各种主客观条件制约,这些调查结果远低于实际损失。根据目前搜集的5865户市民财产损失档案资料,这些市民家庭的财产损失额不低于1.67亿元(1937年法币),户均损失为28474元,仅此损失数额即相当于战前南京全部市民家庭约678个工作日(近2年)的收入。
    关键词:南京大屠杀 市民 财产损失
    作者简介:姜良芹,南京大学中华民国史研究中心副教授,南京210093;朱继光,南京大学中华民国史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南京210093
    近年来,学界对南京大屠杀史的研究不断深入,①但囿于档案资料等因素制约,对大屠杀期间南京公私财产损失的研究极其薄弱。②笔者作为《南京大屠杀史料集》③的主要编者之一,搜集整理了散存于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南京市档案馆、台北“国史馆”的相关财产损失档案资料。本文拟对抗战胜利前后中外各方对南京市民财产损失的调查与统计概况作一述评,并依据国民政府战后调查与统计所得,计算出大屠杀期间5865户南京市民家庭的财产损失数额,④以期揭示南京大屠杀期间市民财产损失的基本状况,推动完整可信的中国抗战总损失统计的进行。不妥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一、抗战期间的调查与统计
    从1937年12月13日南京沦陷,到1938年3月日军在南京暴行趋于缓和的三个多月期间,南京民众人口伤亡和财产损失极其惨重。抗战期间,由留守南京的西方人士组织的南京国际救济委员会(The Nanking International Relief Committee)⑤和伪维新政府下辖的督办南京市政公署,出于不同目的先后对南京市民财产损失情形进行了调查。迁往后方的南京市政机关也对南京公私财产损失有零散的查报。
    (一)南京国际救济委员会的调查
    1938年2月中旬,南京国际救济委员会为了解南京及邻近地区民众经济状况,以作为开展赈济事业的依据,委托原南京安全区国际委员会秘书、金陵大学美籍社会学教授史迈士(Lewis S. C. Smythe)及其助手20余人,对南京市区、郊县民众在日军暴行中人口伤亡与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调查统计。调查工作从1938年3月上旬起至6月中旬止,历时三月有余。⑥
    该项调查分两部分进行。一为南京市区调查,一为南京郊县调查。市区调查又分为两类,以调查留宁家庭损失为目的者称为家庭调查(Family Investigation),采取每50户抽1户的抽样方式,共调查了949户;以调查房屋破坏情形为目的者称为房屋调查(Building Investigation),不仅统计城内房屋的破坏情形,且按每10座抽1座的抽样比例,估计其损失价值。
    在调查报告中,史迈士根据家庭抽样调查,估算出南京沦陷后47450户⑦留宁市民财产损失的总数额,以及造成损失的各种因素所占的比重。
    
    由表1可知,留宁市民财产损失约合法币4000万元,其中房屋损失约1300万,占损失总值的32.5%;动产损失约2700万,占损失总值的67.5%。平均每户损失约838元,其中272元是房屋损失,567元是动产损失。由于南京沦陷前后留宁市民一般都是比较贫穷的家庭,⑧史迈士特别指出:“如果认为他们的损失就代表了这个城市在量和质上遭到的总的经济打击是十分不合适的。”⑨他根据建筑调查状况,推算出南京原有居民私人财产损失总的概略数额。
    由表2可知,史迈士估算的南京市民私人财产损失约合法币2.46余亿元,其中房屋损失约1.03亿元,占损失总值41.9%;动产损失1.43余亿元,占损失总值58.1%,与留宁市民动产损失占损失总值的67.5%相较,低了近10个百分点。
    由于该项调查处于战时环境,南京人口变动较大,市民家庭或避居外地,或全家遇难,而留宁市民多为贫困家庭,又处在日军高压之下,难免心存顾虑,再加上驻宁日军动辄加以限制,⑩这种情形之下,统计学中的登记性误差和代表性误差(11)不可避免地产生,通过抽样调查所取得的样本质量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因而很难根据调查结果得出南京市民财产损失的确切数额。通过对其调查报告中所列留宁住户和南京原有住户各类损失项目的数据比较,可以从一个侧面看出南京国际救济委员会调查工作的局限性。
    
    淞沪会战爆发后,面对日军的步步紧逼,对于如何安置和保护首都市民,国民政府并没有一个详细计划。为稳定民心,迁都的准备工作是秘密进行的,迁移过程也显得极其仓促。(12)以当时的交通状况,一般民众要坐船或乘车离开南京已相当困难,(13)更谈不上带着大量家具什物、衣服和床上用品等财物离开。如表3所示,把原有居民平均每户的损失和留宁住户每户的损失相比较,可以看出,房屋损失方面,前者是后者的近两倍(527元比271元),经营性动产的损失正好是两倍(582元比291元),而生活类动产的损失几乎只是一半(152元比276元)。由此可以推断,“原住户平均每户损失”中的6、7两项显然远低于实际损失。
    尽管史迈士等人采取的抽样调查方式存在上述缺憾,但统计结果已属惊人。从这个统计结果看,南京普通市民私人平均每户损失约为1262元,其中527元是房屋损失,734元是动产损失。日军的纵火和抢劫是造成市民私人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
    (二)伪督办南京市政公署的调查
    1937年冬南京沦陷前后,国民政府原有市政机关随中央政府西迁,南京短期内处于市政管理的真空状态。为矫正所谓难民“依靠欧美的弊风”,“确立自立自治的规范”,(14)1938年1月1日日军扶植成立伪南京市自治委员会。3月28日,伪维新政府在南京宣告成立,(15)其下属的伪督办南京市政公署4月相应设立。此时南京历经兵燹,灾情极为严重,“流亡来归,庐舍邱墟,饥寒难免,亲友同厄”,“遍地哀鸿,嗷嗷待振,抚辑之方,首重振[赈]务”。(16)而南京又是伪维新政府所在地,“观瞻所系,市容是赖”。为掌握难民状况,以便“统筹救济”,伪维新政府令伪内政部制订难民调查表及难民职业状况调查表两种,下发各地,限期填报汇转。1938年9月伪督办南京市政公署根据市民呈报,上报伪维新政府内政部一份有关南京灾民状况的统计报告。该报告统计灾前南京户口数为164476户,灾后户口数为76369户,留宁户数仅为战前南京总户数的46%。(17)因为大批市民避走他乡,留宁的市民有的全家遇难,有的出于民族激愤不愿接受伪政府救济,向伪督办南京市政公署提出申请救济的难民仅占战前南京市民总数的一小部分,且多为下层民众,家庭经济状况较差。申请救济的当事人,均需伪政府任命的坊长、保长或甲长等基层政务人员作为证明人,并经社会处调查、复核后,才能得到批准,这样市民为了救济申请获得批准,常常会掩饰日军的暴行。(18)加上到11月份时,伪督办南京市政公署以救济院名额已满为由发出通知,不再批准灾民入院,(19)所以该报告中的财产损失统计并不能完整反映南京市民的财产损失状况。即便如此,伪督办南京市政公署对在宁76369户家庭的财产损失状况所作的统计显示,被炸房屋及财产损失已达5730万元,平均每户损失750元。(20)
    (三)撤往后方的南京市政机关的零散查报
    抗战初,一些有识之士已意识到调查战争损失的重要性。国民参政会参政员黄炎培即提出:“到战争结束时,一、必须向敌方提出赔偿问题;一、未来之国史,必将此空前惨痛之事迹,翔实记载,昭告天下及后世。凡此皆须有正确之数字为根据。”(21)国民政府迁都重庆后,基于抗战以来“全国公私人口物资,因敌军之侵略,损失綦重”,1939年蒋介石曾手谕国防最高委员会与军事委员会参事厅等机构从速统计抗战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并时时注意此项工作之进行”。(22)是年7月,行政院根据国防最高会议交办的“国民参政会第二次大会建议速办抗战公私损失调查”一案,制定抗战损失查报须知及表式,通令所属机构及地方政府调查汇报,并令国民政府主计处负责审核汇编。主计处自1940年起,每半年即将收集的报告汇总。1944年2月,行政院正式成立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23)该委员会于8月规定,“沦陷地区损失应该由该管市县政府于沦陷后两个月内填报‘沦陷地区损失情形报告表’,送行政院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在未克复前,每届年终应将敌人在该区各种破坏与盗取行为仍按前表项目密查并估计具报”。(24)
    撤到后方的南京市政机关奉令对南京市公私直接、间接财产损失进行查报。由于受战时条件限制,南京处于沦陷区,且为伪政权“首都”所在地,非后方市政机关之力所能及,致使各项损失不易调查。国民政府主计处处长陈其采在致军事委员会的公函中称:“遵照行政院所定查报办法,应报未报之机关甚多”,“尤以沦陷区域之地方机关为甚”。(25)根据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所编制的损失统计资料显示,截至1944年6月,南京市抗战损失调查的情况极不理想。详见表4。
    
    如表4所示,截至1944年6月,抗战以来南京公私财产直接损失仅62951521元,其中南京市住户(市民)损失不过47080元,只占财产直接损失的0.1%。时为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研究员的韩启桐即指出,“此项查报多欠满意,除少数行政机关及产业设备损失外,似少参考价值”。(26)内政部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张厉生在报告损失调查情形时也曾表示:“私人财产之损失,报告甚少。既无报告,当亦不便捏造。”(27)
    日军占领南京后,许多外国在宁的房屋财产也遭洗劫。南京沦陷三月后,美国驻华大使馆为调查南京美国公私财产的损失,以据此向日本政府提出赔偿,曾致函南京日本大使馆,要求日军迅速撤销限制“以前生活或者在南京有商业利益”的美国传教士和商人等返回南京的禁令,“为了恰当地评估那些最近被日本士兵光顾过的美国财产的损坏情况,需要他们返回。只有各种各样的财产所有者或是管理这些财产的人才能提出有关财产损失的令人满意的陈述”,(28)但被日本使馆官员以“从单纯的军事观点考虑,据信南京的情况还没有达到允许外国人返回的程度”予以拒绝。(29)作为中立方的美国人返回尚且如此困难,国民政府“势不得不于收复之后”,才开始正式办理抗战损失调查与统计工作。(30)
    二、抗战胜利后的调查与统计
    随着抗战胜利,各盟国均有向日本要求赔偿的动议,中国政府向日本索取赔偿也被提上议事日程,“中国受日本蹂躏最久,受害区域最广,公私财产损失最大,人口伤亡最多,故对日本索取各项赔偿,应有优先权”。(31)为配合对日索赔及审判战犯工作,国民政府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开展抗战损失普查,内政部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拟订了9项抗战损失调查要点,分电各省市成立抗战损失调查机构并迅速调查抗战损失。(32)1945年10月下旬,国民政府外交部得悉美国战争赔偿专员保里(James Bauley)即将来华商讨有关日本赔偿事宜,于11月13日召集军政部、交通部、经济部、司法部、侨务委员会、财政部、内政部、教育部、农林部等部委代表开会,商讨索取赔偿基本原则,要求各机关尽速提供赔偿数字资料。会议决定“将内政部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更名为赔偿调查委员会(仍由原有人员主持),改隶行政院,要求各地在1946年8月20日以前将抗战公私财产损失全数上报。(33)需要指出的是,在此后的调查与统计工作中,因赔偿调查委员会成员实为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的原班人马,其称谓一直存在混用的状况。
    1945年12月10日,南京市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正式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南京市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组织规则》。该委员会由市政府、市党部、首都警察厅、中央调查统计局、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社会局、工务局、财政局、地政局、卫生局、总工会、商会、农会等负责人组成。该委员会成立后,首先印制人口伤亡调查表、财产损失报告单各60000份,分发各机关及各区公所、警察局、法人团体转发填报。(34)由此,南京市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组织的人口伤亡和财产损失普查正式启动。
    普查启动过程中,南京抗战损失调查机构及基层机关做了大量宣传、动员工作。从1945年12月23日起,南京市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分别在《中央日报》、《和平日报》登载公告:“查本市沦陷八年,公私损失至为重大,亟应详细调查以备向敌人要求赔偿……凡本市市民……在抗战期间遭受敌人残害或破坏致受损失者,即希向本会或所在地之区公所、警察局领表据实填报”,要求市民在1946年1月31日前将所填具的财产损失报告单“送会以凭汇办”。(35)市政府不断发布告示号召民众主动填报,南京市临时参议会秘书处还特别制作幻灯片两种计7套,请南京市社会局交各影院于每场开映前放映。1945年12月,蒋介石巡视南京,亦公告市民尽情陈述遭受敌伪暴行迫害等事实。(36)“惟市民填报未见踊跃”,很多市民仍不明情形,甚至不知在何处领取表格。至1946年4月10日,南京市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共收到各部门汇转表单9378份,其中财产损失报告单8186份。经过三个多月,市民报送表单数尚不足转发表单数的1/6,“仍有迁移至内地之人民,未即返乡,其所受损失,自不及填报。故目前所得数字,只可窥见本市抗战所受损失之概略”,(37)调查不得不延期结束。到1946年8月底,前往各机关登记申报的市民家庭尚不足两万户,“然八年抗战中,南京市民遭受损失者,当不止此数”。南京市政府决定再延长数日,鼓励市民直接前往市政府统计处领取表单,如不识字,统计处可代为填报。同时还特别说明此项公私财产损失,“特有远东赔偿委员会要求日本赔偿,行政院战时人民损失赔委会将于最近期间集中各省市公私损失报告交远东赔委会”,(38)希望以此调动市民填报财产损失的积极性。
    延期后,到1946年9月10日,南京市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又收到财产损失报告单1268份,汇总统计后得出的抗战期间南京市民财产损失情况详见表5。
    
    由于抗日战争持续时间长,物价变动剧烈,要对中国抗战财产损失进行量化统计,必然涉及价值的计算问题,而抗战财产损失价值的计算是战争期间和战后调查统计中遇到的重大难题。抗战期间,国民政府要求各地对于财产损失按照以法币为单位的“市价”进行上报,而各地实际上报损失的计价办法五花八门。有鉴于此,1941年5月,国民政府主计处制定《划一抗战损失财产账目折旧之计算、损失价值之估计、岁入减少额之估计办法》,规定应填报损失物件购建时之价值,若原价不明即以损失时的市价为原价。(39)由于行政院主计处当时并没有确定有关原价与市价的修正方法,因此上述损失价值的计算办法仍出现难以汇总的问题。行政院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1944年8月11日在《修正抗战损失查报须知》中明确规定,财产损失价值均依损失时的价值为准,其购置时原价可查者亦应列报。(40)1945年10月12日,蒋梦麟在呈报蒋介石关于战时公私财产损失的调查报告表中,采取1945年8月法币币值折算法,折合率公式以1938年至1945年各年9月重庆市趸售物价指数之平均数(除以100),乘以未折算之币值,即为折算后之币值。(41)1946年8月5日,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召集国民政府主计处、外交部、财政部等有关人员开会商讨,就抗战财产实报损失的折算方法达成以下共识:以抗战期间历年9月重庆趸售物价指数之平均数除抗战期间历年实报损失之价值,得出1937年7月法币价值,再以当时美金与法币汇率(1∶3.39)折算为美元。(42)到1947年2月,依据各地上报数据,行政院赔偿委员会终于完成关于中国抗战财产损失的统计资料。其中全国公私财产直接损失总计31130136000美元,(43)折合成1937年7月法币价值则为105531161040元。表5所列抗战期间南京市民财产损失“损失时价值”为法币34757290323元,但具体为何年法币价值,该档案并没有详细说明。以之与全国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相比较,则占1947年2月汇总的全国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33%,似不合理,因此可以肯定“损失时价值”项下所列并非1937年7月法币币值。据此推断,尽管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已于1946年8月5日确定了1937年7月法币币值折算法,但因时间仓促,在9月上报统计数据时并没来得及进行折算,而是对市民呈报的财产损失采取了历年损失时价值的简单累加。事实上,国民政府行政院赔偿委员会也意识到这一问题,在1947年1月31日给各省市政府的代电中曾指示:“历年物价变动甚大,而损失价值须经本会根据各方物价指数分别年月规定标准以谋折算之统一,惟兹各地方政府先行发表数字,将来如与本会核算结果发生歧异再行调整,势须大费周章且贻外人口实,难免影响对外交涉”,“务望各省市政府对于汇编抗战损失以后,先将统计结果连同原始资料送经本会审查后再行发表”。南京市政府则回函,“本府各项抗战损失数字向未对外公开发表,嗣后自亦应照办,谨慎从事”。
    此外,表5所列统计数据,系南京市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根据截至1946年9月10日所收到的财产损失调查表汇总统计所得。“惟受损失人民既多、受损失项目亦繁,遗漏未报之处在所难免”,(44)“此项调查工作目前仍进行中”,(45)所以此表数据仅部分反映抗战期间南京市公私财产损失的情形。前述延长后的日期到期后,仍有市民陆续前往市政府请求登记。1947年1月28日,南京市参议会第一次会议讨论并通过市民唐人杰向市参议会递交的建议案,该案希望南京市抗战损失调查机关仿照上海市的做法,将调查时限再予延长。2月13日,南京市政府以“查本市系首都所在,抗战期中,公私损失极形重迭,经本府令饬遵照规定查报在案,其由各公私机关团体及市民填报来府,均已整理汇转。惟恐尚有少数市民未尽知晓,迄未具报”,训令各市政机关将“查报期限延至本年五月底截止”,并向国民政府行政院报备。(46)4月22日,南京市政府依据行政院4月12日“从八字第13665号训令”规定,又将查报损失时间“延至本年8月底”,再次要求市民中“抗战期间遭受损失尚未申报者,并仰为期填报来府”,以凭汇转。(47)查报期限结束之际,考虑到市民中“谅有不少因抗战所受之损失而尚未申报者”,南京市政府统计处于9月1日又向各机关单位补发抗战财产损失调查表100份,表示“如有是项之损失尚未填报,希即日填表申报,九月六日前送处”。(48)而从市民填送财产损失表单的时间看,填报工作一直持续到1947年底左右。后因国共内战,政府无暇再顾,战后南京市抗战期间财产损失调查工作遂告中缀。
    抗战期间,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研究员韩启桐借鉴欧美学者观点,将抗战财产损失分为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两种,前者即一般所谓战争损毁(war damages),后者即一般所谓战争影响(war effects)。(49)在调查中,如能从上述两方面加以统计,才是较为全面彻底的统计。从调查方式看,要准确查考损失数据,必须以普查方式进行,特别是在索赔时期,要尽量避免以抽样方式调查产生的误差。如上所述,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是通过政府催报、市民填报的形式对抗战期间的财产损失进行普查并汇总的。调查中,因参与填报的市民文化水平参差不齐,对所填项目的理解存在差异,表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损失项目价值填报方面,例如:仅填购置时价值或损失时价值;部分损失项目价值因无法估计而未填;迁徙在外,委托亲友代填时,代填者无法确定损失物品具体价值而仅列出物品名称;战前匆忙外出避难,对私人财产未加详查,仅能凭记忆填报部分损失物品;填报时随意使用其他货币单位;不按1937年战前币值填报,而按填报时物价折算填报价值等等。其他因素,如全家遇难或逃亡未归市民的财产损失很难查报;部分市民以政府调查手续过于繁琐而不愿填报;(50)因市民文盲率较高,调查人员只能深入居民家中代为填报,大大影响工作效率;(51)填报过程中,注重直接财产损失的填报,间接财产损失填报极少;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本身也存在专任人员及专项经费严重缺乏等问题,(52)造成南京市抗战财产损失调查工作存在一定缺憾。即便是1946年9月统计出的数据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填报的货币金额的折算率,报告中没有详细说明;而实际调查统计工作仍在继续,因此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所呈报的这组数据,未能完整反映抗战期间南京市公私财产的损失状况。目前,也无人在档案资料中发现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在此后有其他新的完整统计数据。
    需要指出的是,南京市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的调查与统计工作尽管存在一些不足,但该项调查仍是国民政府及南京市政府组织的一次大规模、卓有成效的调查统计工作。调查工作从1945年9月至1947年底历时两年有余,积累了宝贵的第一手原始资料,特别是其中留存大量关于南京大屠杀期间市民财产损失的原始调查表单。从研究的视角而言,可以通过技术性方法来减小误差,重新审视这些数量庞大的调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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