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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图书市场税收政策分析

http://www.newdu.com 2018/3/8 《商情》2013年第19期 欧阳恒茜 参加讨论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图书得到广泛应用,该行业也给现行税收政策带来新的挑战。本文分析了电子图书在当前税制下存在的问题,并对电子图书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给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电子图书,税收政策,税收优惠
    近几年,我国电子图书行业保持了高速的增长势头。据统计,2012年我国数字化阅读方式的阅读率为40.3%,比2011年的38.6%上升了1.7个百分点,电子图书读者达到1.56亿人,电子阅读器的接触率增长幅度达到了200%。但是,在电子图书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新的挑战。本文将结合电子图书市场的自身特点讨论电子图书的税收问题。
    一、电子图书在现行税制下存在的问题
    (一)征纳主体的不确定性。
    在传统商业模式下,税收征纳主体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的活动在没有固定场所的网络环境下进行,这使得其常设机构的认定变得困难,收入来源地和性质难以划分,因此实际管理机构作为居民企业的判断标准在电子商务中不适用。我国的电子图书市场可采用李丹在《电子商务税法问题研究》中的建议,即对于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税收征纳主体的确定标准可均改为注册地标准。进行税务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是纳税主体,而其进行纳税登记的当地的税务机关为税收征管主体。有学者担心实施注册地标准容易导致纳税人为达到避税目的而通过自由选择给予税收优惠地区作为注册地的情形。但由于我国对电子出版物实行许可证制度,需要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获得批准之后才能从事出版业务。出版单位在报送审批时需要提供工作场所使用证明,其获得出版许可的当地应当为实际开展出版业务的当地。所以如果规定出版单位获得出版许可的地域与税务登记的地域保持一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上述问题。
    (二)交易活动的性质难以确定。
    电子图书市场的收入主要包括了三类:电子图书的销售、电子图书的租赁和付费阅读。我国现行的法规中只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中明确了对电子出版物按照13%的低税率征收增值税。所以,经过电子出版社出版的电子图书的销售应当按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目前,网络付费小说网在其网站上有提供相应小说电子书下载的服务,那么对于读者付费购买的VIP章节给网站带来的收入,笔者认为不应当确定为电子出版物的货物销售。因为在这种经营模式下,读者在文学网站上够买的VIP章节不能够下载到PC或者非网站指定的阅读器上面,时能在线阅读。所以,读者付费购买的并非电子图书的所有权,而仅仅是阅读权利。根据税法的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所以收费阅读不能定义为货物的销售。对于网络出版单位通过收费阅读所获取的收入,应当按照邮电通信业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但是,如果读者购买了网站指定的电子阅读器,则可以将已经购买VIP电子图书下载到这些电子阅读器中进行离线阅读,这种情况下可以将电子图书的收费视为电子图书销售。因此,网络出版单位对这种情况应当分开核算。即下载到该网站指定的电子阅读器中的电子书所对应的收入缴纳增值税,其他非包月形式的VIP章节的收入缴纳营业税。
    关于电子图书市场所提供包月服务,即消费者缴纳包月费后,可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网站上阅读规定的书籍,这种交易行为相当于电子图书的租赁,应当按照文化体育业比照图书馆借阅业务缴纳3%的营业税。
    (三)发票管理
    由于我国现在实行“以票管税”制度,而目前的电子图书市场中,图书的够买不需要实际送货,因此很少有消费者专门索要发票并让对方将发票寄来,交易中间环节减少甚至消失。因此,税收征管必须尽快引入电子发票的制度,并明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相同的法律效力。在实施电子发票后,税务机关应制定相关法规规范电子发票的开具、使用、结算等环节的问题,电子发票必须添加防伪标识,使其具有规范和不可随意改写等特性,并且要有相关的税控软件与之配合,使交易要开具电子发票才能完成。目前,网络电子发票已在全国22个省市开展了试点应用,这将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也将给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提供条件,改变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被动、滞后的局面。
    二、制定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我国对电子图书市场的税收优惠只体现在税率优惠上,即财税[2009]9号文中电子出版物适用13%的增值税低税率的规定。由于我国的电子商务正出于高速发展期,前景极为广阔,政府应该通过制定相应税收优惠政策鼓促进企业的发展,使其与国际先进技术接轨,帮助企业做大做强。
    电子图书是电子商务与文化传播紧密相关的产业,从我国大力发展文化事业以提高国家影响力的角度来看,我国应当在对电子商务全面征税前明确对电子图书市场的税收优惠,以鼓励电子图书的发展。例如美国纽约州在2011年7月出台的税收指导中明确指出电子图书既不是个人有形财产,也不构成信息服务,因此不征收销售税。虽然纽约州已经开始对电子商务征税,但是电子图书并不在征税范围内,这也算一种税收优惠政策了。美国的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但是,虽然近年内应当对电子图书免税,但是对电子图书征税毕竟是国际趋势是。建议电子图书行业发展成熟过后,税收政策应当向国际趋势靠拢,该对此类业务适当征收比其他货物销售税率更低的增值税。
    参考文献:
    [1]姚国章,王秀明. 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探讨【J】.经济学情报. 2000 (1)
    [2]杨元伟. 电子商务时代税收制度及政策选择的理论分析, 税务研究【J】. 2002年第7期
    [3]李丹. 电子商务税法问题研究【D】.吉林:吉林大学,2005,9.
    [4]路桥. 我国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研究导刊,201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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