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中传闻已久的银监会九号文终于尘埃落定。5月16日,一行三会与外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中国政府试图控制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的最新举措,值得赞赏。目前包括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与银行同业业务在内的整个影子银行体系,已经被纳入监管当局的系统监管框架。
《通知》的亮点之一,是给予同业业务一个系统的定义,将同业业务定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这一定义涵盖了目前中国金融市场上各种主要的银行同业业务类型。在此基础上,《通知》还对上述各种类型的同业业务进一步给出了定义,并提出对应的核算方式与核算科目。
《通知》的亮点之二,是将同业业务纳入金融机构的统一授信体系,由总部由上至下进行授权管理,并禁止金融机构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这就使得同业业务由之前不受监管的灰色领域,被纳入到监管口径内的阳光领域。这无疑会方便监管机构统计整个金融体系的同业业务规模及其分布。
《通知》的亮点之三,是要求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要求金融机构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对同业业务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例如,《通知》要求,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又如,《通知》规定,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这就限制了金融机构通过同业业务来规避资本金与拨备监管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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