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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的实验经济学研究

http://www.newdu.com 2018/3/17 《经济学动态》杂志社 佚名 参加讨论
来 源:《经济学动态》2013年第5期
    《经济学动态》2013年第5期
    内容提要:本文在现有有关腐败问题的实验研究文献的基础上,从实验研究方法、反腐政策、反腐制度以及其他影响因素等方面进行了综述性分析。在反腐政策方面,主要分析了惩罚、监督与工资对于腐败行为的影响;在反腐制度方面,分析了举报与宽大制度、“四眼原则”以及工作轮换等制度对于反腐的影响;在腐败的其他影响因素方面,分析了中间人、信息透明、文化与性别等因素对腐败活动的影响。最后,对未来的反腐实验研究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反腐制度 腐败 贿赂博弈 实验经济学
    

一、引 言


    腐败并不是一个新现象,在任何社会的任何历史时期都存在着腐败活动,并且腐败阻碍了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尽管早期研究认为腐败可以充当经济发展的“润滑剂”促进效率提高,可是,实证研究表明,腐败严重阻碍经济发展(陆挺,2005; Mauro,1995; Meon & Sekkat,2005),造成不公平与贫穷(Gupta et al,1998; Olken,2006),影响教育、卫生与公共设施资金的配置(Reinnika & Svensson, 2004; 过勇和胡鞍钢, 2003)。正因为腐败对于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巨大负面影响,这促使学者们从理论与实证两个方面去研究造成腐败的原因,以及寻找反腐的政策措施。
    尽管在过去的20多年中已经有许多腐败的实证研究,并且也确定了一些影响腐败的经济、社会以及制度变量,可是,这些研究主要依靠跨国数据和对腐败的主观测量。比如,在已有的跨国研究中被广泛采用的代表性指标包括:国际透明组织(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公布的腐败感知指数(Corruption Perception Index)和行贿感知指数(Bribery Perception Index),国际商务组织(Business International)公布的一组反映各国腐败程度的指数。在一项基于印度尼西亚修建公路项目的实地实验研究中,Olken(2007)为了验证腐败的主观测量的有效性,在获取村民的腐败感知数据的同时对腐败进行了直接测量。研究发现,虽然村民的腐败主观感知确实反映了道路修建中的部分腐败活动,可是,计量分析显示,在道路修建中,由直接测量所得到的费用损失(腐败)增加10%,而村民所感知到的腐败概率仅增加0.8%,这说明腐败的主观感知测量并不能够准确测量真正的腐败水平。另外,现有的实证研究还存在两个问题:(1)腐败行为的隐蔽性使得许多腐败活动难以通过实地调查来获取高质量数据,这使得计量模型的因果关系识别性差、测量的偏误以及省略变量的存在造成研究的解释性存在问题;(2)腐败行为的非法性给通过调查获取腐败数据带来了困难,这造成了适合微观层面腐败行为研究的数据库难以建立,从而难以研究个体腐败行为。为了克服这两个问题,实验研究通过模拟腐败决策环境,可以直接观察到个体层面的腐败行为,这对于现有的腐败实证研究是一个重要补充。
    本文在现有反腐实验研究文献基础上,从实验研究方法、反腐政策、反腐制度以及其他影响腐败的因素等方面进行了综述性分析。希望这些来自微观层面的研究结论可以成为其他有关腐败实证与理论研究的补充,为反腐政策与制度的制定提供一定指导作用。
    

二、反腐研究中的实验方法与基本框架


    正如科学家通过对果蝇的研究来理解人类的基因组、通过对链接着木块的滑块模型来研究地震规律一样,一个合理设计的科学实验研究是如今人们获取社会科学知识的重要途径(Falk & Heckman,2009)。在20世纪60-70年代开始发展起来的实验经济学为经济研究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实验方法为经济学家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可复制性和可控性,使经济学更加科学和完善。最近几年,作为一种规范化的经济研究方法,实验研究方法在腐败的特征、影响因素以及反腐政策研究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它已经成为我们获取腐败与反腐政策知识的重要途径。
    (一)官员腐败的基本分析框架
    在现有的反腐实验研究中,不同的学者针对不同的反腐政策或制度进行了研究,这显得比较零乱。为了对于反腐政策与制度有一个整体的认识,在这里我们尝试从官员腐败的激励视角,利用一个简单的分析框架来分析官员腐败决策(Olken & Pande,2012)。假设官员可以从政府部门获取的工资为w,若他们被政府解雇了,那么可以获取的外部收入是v。官员自己决定是否从事腐败活动,如果他从事腐败行为,那么被发现的概率是p,被发现后,政府将解雇该官员,因此,他将仅能得到外部收入v;如果官员从事腐败而没有被发现,那么他的收入将是工资w加上腐败收入b,不过,官员从事腐败将承担一个心理成本d。在均衡时,官员从事腐败活动的充要条件是。根据这个分析框架与腐败均衡条件,我们可以采用的反腐政策与制度有:通过提高惩罚力度来降低官员的外部收入v;提高官员的工资w水平;提高腐败被发现的概率p或者影响当事人对于该概率的主观判断,为此,我们可以通过采用多种不同形式的监督措施、举报、赦免制度,实施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官员活动信息的透明度;通过影响官员腐败收入b的取值也可以实现反腐的目的。Shleifer & Vishny(1993)认为腐败官员的行为和利润最大化的企业一样,贿赂的市场结构决定了腐败收入(腐败服务的价格)与腐败水平。比如,本文分析中的中间人与“四眼原则”等结构因素都影响着腐败收入b的值。最后,腐败的心理成本d越高,那么官员腐败的概率就越低。不过,不同官员的腐败心理成本具有异质性,这种异质性来自多个方面:官员所处的文化环境异质性影响腐败的心理成本;官员的性别也会带来心理成本的异质性;根据社会偏好理论,腐败行为对外部人所造成的负外部性会影响官员的心理成本;其他官员是否腐败也会影响官员的腐败行为决策。可见,基于这个简单的分析框架,通过比较静态分析,我们可以得到多种反腐政策与制度。
    (二)反腐的实验方法
    目前,有关腐败的实验研究主要采用实验室实验方法,而部分研究采用的是实地实验(Field Experiment)方法。这主要是因为相对于自然生成的数据,建立在可控制与随机性基础上的实验室数据在设别变量间的因果关系时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具有更好的内部有效性。不过,实验室实验研究的内部有效性往往是以牺牲外部效度(External Validity )为代价的(List,2006)。因此,研究者需要获取腐败实验室实验研究结论的外部有效性,并且寻找科学的补救措施。对此,在一定程度上,在实验室实验研究的基础上,实地实验方法在腐败研究中的运用可以获取研究结论的更好外部效度。因为实地实验将经济实验从实验室中推广到了自然环境中,在真实的社会经济环境下进行受控实验,以识别因果关系与揭示潜在的作用机制,这在实验室实验和自然产生的数据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实现了单独在实验室和不受控制的数据中都不能完成的任务(List,2006)。因此,在本综述的行文中,我们会把部分实地实验研究的文献融入到实验室实验研究中。不过,综合现有的腐败实验研究文献,我们认为在腐败实验室研究方法上除了对于实验室实验研究的外部效度需要进一步澄清外,我们还需要明确如何在实验情境中刻画腐败问题。对于这两个问题的解答直接关系到实验方法在腐败问题研究中的有效性以及研究结论的价值。
    经济研究者们从两个方面对腐败的实验室实验研究外部效度提出怀疑:一方面,在针对腐败的实验室实验研究中,学生被试是否具有代表性?另一方面,采用抽象语言的中性框架(neutrally framed)腐败实验是否可以得到被试的真实行为反应?
    无论是经济学专业还是非经济学专业的学者,针对以学生为被试的实验研究所持的疑问或批评是: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与一般社会群体相差甚远,建立在学生被试基础上的研究结论无法代表一般群体的实验结果,即缺乏样本代表性。应该说这个方法论的问题和争议始终伴随着实验经济学的发展过程,早在1986年Seras就把这个问题用实验数据是一种“狭隘的数据库”(Narrow Data Base)来加以概括。在解决学生样本实验结论的外部效度问题时,实验经济学家采用的最有效途径是:获取社会职业人群的样本复制相同的实验,从而查看实验结论是否会出现偏离;结合实地实验与调查研究,比较它们所得到的结论与实验室实验研究结论的差异性。比如,德州达拉斯大学的R.Croson总结了近30篇用学生和非学生样本作为被试的同一个实验结论的差异问题,发现大多数实验结论是无差异的,即从自然市场中招募的被试(很多是社会职业人群)其行为与学生并没有典型差别。在有关腐败的实验研究中,Barr & Serra(2010)以来自40多个不同国家的牛津大学本科生为被试,研究他们在行贿博弈中的腐败行为。当他们把实验中来自不同国家的被试腐败行为数据与透明国际的感知腐败指数进行比较,发现它们之间存在高度的相关性。同时,他们的研究结论也与Fisman & Miguel(2007)有关纽约多个国家外交官违规停车与他们各自国家的腐败水平之间关系的实地实验研究结论一致。在一定程度上,这说明了腐败的实验室实验研究具有外部效度。另外,为了研究实验研究结论的外部效度,Armantier & Boly(2012)把同一个行贿博弈实验分别在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的实验室进行实验,并且进行发展中国家的实地实验。他们的研究发现,三种不同环境下腐败行为很相似。他们的研究也佐证了实验室实验研究的外部有效性。
    在实验室实验研究中,被试行为对于实验语言的使用或情境比较敏感,这造成了腐败实验研究的第二个方法论问题。比如,在囚徒困境博弈实验中,Ross & Ward(1996)和Liberman et al(2004)仅仅把囚徒困境博弈称为“社区博弈”或“华尔街博弈”。可是,即使在实验指导语与博弈规则都一致的前提下,这个小小的改变却足以显著降低“华尔街博弈”中被试的合作水平。在信任博弈实验中,Burnham et al(2000)在第一个实验设置中把受信者(trustee)称为“伙伴”,而在第二个实验设置中把受信者称为“对手”,这显著地降低了第二个实验设置中信任与可信任水平。若被试的行为对于实验语言或背景的反应如此的敏感,我们又如何能够把在采用中性实验语言基础上获得的实验结论推广到真实的社会情境中呢?也就是说,我们怎么能够相信这些实验结论的外部效度呢?尤其是在诸如犯罪以及挪用公款等腐败实验研究中得出的结论并不可靠。因为腐败总是与犯罪以及损害社会的行为联系在一起,人们对于腐败一般持否定的态度,因此,当被试处于不道德的实验情境中,我们可以预期到被试会降低腐败活动的频率,从而降低实验结论的外部有效性。采用抽象语言的中性框架(neutrally framed)腐败实验是否可以得到被试的真实行为反应呢?Abbink & Hennig-Schmidt(2006)对此进行了检验。该文所采用的博弈实验情境与AIR(Abbink, Irlenbusch & Renner,2002)一致,不过,Abbink & Hennig-Schmidt(2006)在实验指导语上做了修改。第一个实验设置中使用中性语言,而第二个实验设置中使用了可以唤起被试腐败行为的语言,比如官员、企业与行贿受贿等词语。直觉上,我们可以假设:相对于第一个实验设置,设置二中的实验情境容易激发被试负的情感,所以被试将降低腐败行为。可是,实验发现被试在两个实验设置中的腐败行为并没有显著差异。这意味着,在该腐败实验中,被试腐败行为并不受实验语言或实验背景的影响,不存在框架效应(Framing Effect)。这为腐败的实验室实验研究结论的外部有效性提供了一定的支持。尽管这样,毕竟这仅仅是一次实验所得到的结论而已,我们认为应该对该结论持谨慎态度。
    (三)实验情境中的腐败问题
    如何在实验情境中刻画腐败问题?腐败具有多种类型。根据不同的公权和私利,学界把腐败主要分为两大类(Tanzi,1997):第一类是政治腐败,指的是预算制定程序中的不当,如搞劳民伤财的大型形象工程,或者拨款盖过于豪华的办公大楼;第二类是经济腐败,这又可以分两种:一种是官员不需要和民间进行交易而直接损公肥私,也就是贪污;另一种是官员和民间进行权钱交易,这是腐败研究的重点。对于反腐的实验研究来说,针对不同的腐败类型应该开发出一个比较概括或通用的博弈实验情境,可是,由于现有的腐败实验研究还处于起步和快速发展阶段,目前还没有出现统一的实验研究范式。目前,在众多腐败活动中,实验研究关注最多的是贿赂腐败行为。针对贿赂腐败活动的三个典型特征(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的互惠性、腐败服务的负外部性、腐败活动的非法性),AIR(2002)开发出来的贿赂博弈是大量研究者采用的腐败实验情境。实质上,它是一个具有负外部性的互惠交易博弈。不过,不同的研究者在对待博弈中的外部性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比如:Abbink(2002)在信任博弈中引入被动的第三方,由他们来承受腐败行为带来的负外部性,而Barr & Serra(2009)、Lambsdoff & Frank(2010)在互惠的腐败博弈中引入具有一定财富的慈善机构,当发生腐败行为时就从慈善机构的财富中减少一定的份额,即由慈善机构来承受腐败行为的负外部性。虽然有两种不同的处理外部性的方式,但是从腐败伤害社会的意义上是一致的。其他一些研究者针对不同的腐败问题开发出了不同的实验情境,比如,针对系统性腐败问题,Berninghaus et al(2012)采用了协调博弈,针对贪污或挪用公款问题,Barr, Lindelow & Serneels(2009)开发了独特的赌牌博弈。
    

三、反腐政策的实验研究


    (一)反腐与惩罚
    在贿赂博弈实验中,AIR(2002)研究了外生给定惩罚概率条件下的腐败行为。由行贿者、官员以及第三方所组成的贿赂博弈具有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潜在行贿者决定是否行贿,若计划行贿则行贿多少。假如行贿者向官员进行了一笔转移支付,同时会因为开展行贿活动本身而发生一笔沉没成本,比如,由于联络感情以及收集官员信息而发生的成本等等;第二阶段,官员决定是否接收这笔转移支付,若他拒绝了行贿,那么除了行贿者的沉没成本外,他们的收益没有发生变化,也不会给第三方造成负外部性。假如官员接收了行贿,那么他需要做出一个二元选择:X或者Y。如果他选择了X,那么就相当于他拿别人的钱,却没有提供腐败服务,如果他选择了互惠性的行为Y,意味着官员提供了腐败服务,这将给行贿者带来很大的好处,同时,该腐败行为给第三方带来负外部性。为了检验惩罚对于受贿与腐败行为的影响,AIR(2002)安排了一个“突然死亡”实验条件:只要官员选择接受贿赂,那么该受贿行为将以0.003的概率被发现,一旦被发现,行贿者与受贿官员都将失去所有的收益并且被开除出博弈。为了研究长期腐败关系,在实验中,根据固定分组的方式,被试将进行30期行贿博弈。实验数据显示,行贿者的行贿水平与官员提供腐败服务的频率之间具有高度的正相关关系,这意味着,行贿者与官员之间存在明显的互惠关系;在没有惩罚的实验条件下,这种互惠关系(腐败关系)并没有因为给第三方带来伤害而有所收敛,可见,依靠官员对第三方的同情而约束自己的腐败行为是不可行的。不过,在“突然死亡”实验条件中,惩罚对于贿赂行为发挥着明显的威慑作用,它使得行贿与腐败行为Y降低了三分之一。可见,即使在低发现概率的情境中,严厉的惩罚措施依然可以发挥有效的反腐作用。尽管对腐败行为的惩罚降低了腐败行为,不过,在针对官员与行贿者被抓到的概率判断问卷数据显示,他们普遍低估自己腐败行为被察觉的概率,所以惩罚的威慑作用也就大打折扣了。
    给定惩罚的力度,惩罚对于反腐的作用依赖于腐败行为被察觉的概率。在现实中,发现腐败行为的概率是内生的而不是外生的。实验研究表明,监督与举报机制可以影响腐败行为被发现的概率。在这里我们设想一个腐败横行的社会,给定政府资源水平,腐败行为越普遍,审计与发现腐败的概率越低(Lui,1986),另外,由于惩罚可以通过行贿来规避,所以被发现的腐败活动受到惩罚的概率也比较低(Cadot,1987)。因此,在一个系统性腐败的社会里,不同官员的腐败活动间具有策略互补性,腐败行为被发现以及被惩罚的概率与腐败收益内生于社会上腐败的官员数量。在实验中,Berninghaus et al(2012)采用协调博弈来研究这类腐败行为:6位被试为一组,每个组员从A与B两个选项中选其一,选择A可以得到无风险的600个实验点数,选择B,将以概率w(m)获得1000点,以1-w(m)的概率获得0点。其中,m表示小组中选择B的人数,而概率w(m)是m的单调增函数,比如:m=1,2,…6,概率w(m)分别为0.5,0.6…,1。可见,选择A意味着被试没有从事腐败行为,得到固定薪水,而选择B表示被试从事的是有风险的腐败行为。腐败被发现与被惩罚的概率1-w(m)随着选择腐败行为的人数增加而下降。他们的实验研究发现,被试的风险态度与他们的腐败行为之间并没有显著的相关关系,而被试有关其他被试从事腐败行为的信念与自己选择腐败行为之间具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这意味着,只要被试对其他被试从事腐败行为持有高信念时,那么哪怕是一个胆小的官员也会从事腐败行为,因为他们会认为腐败被发现与惩罚的概率很低。当大家都持这种信念时,惩罚机制会成为一种摆设,该社会或小组必然会收敛到高腐败均衡的陷阱。有关协调博弈的实验研究表明,影响进入高腐败均衡陷阱的信念是人们在制度、规范以及文化约束下长期学习的结果。因此,若想真正发挥惩罚在反腐上的作用,不能仅限于惩罚机制本身,还需要政治与经济制度以及文化规范上的配合。
    (二)反腐与监督
    有效监督是发现与惩治腐败的前提。可是,监督对惩治腐败的有效性取决于监督本身的有效性。而监督本身的有效性与由谁来监督、监督方式的选择紧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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