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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本质并非区块链技术,监管前先认清这四点

http://www.newdu.com 2018/3/20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网站 陈道富 参加讨论

    陈道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所长
    近年来,金融科技发展得如火如荼,各种概念和创新层出不穷,甚至连业内人士如果一个月不跟踪就可能说不清了。金融科技有其内在的技术逻辑,大量使用专业性很强的技术语言阐述,这严重影响了金融领域的非科技专业人士对金融科技的理解。当然,科技的专业人士也不太熟悉金融的逻辑和语言。虽然非金融专业人士从自己的专业重新审视和阐述金融,有助于从不同视角理解金融本源,但不同的语言体系不利于金融和科技领域的人士深层沟通交流,进而也会影响对金融科技监管的准确定位。为此,有必要从金融的角度来理解金融科技的发展并找准监管的角色定位。
    一、什么是金融科技
    当前金融科技还处于不断发展演进中,还很难确定性地概括金融科技的内涵和外延。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将金融科技定义为技术带来的金融创新,因技术变革创造出新的模式、业务、流程与产品,从而对金融市场提供的服务和模式造成重大的影响,既可以包括前端产业也包含后台技术。目前较为普遍的认识是将金融科技中的技术创新概括为“ABCD”四大技术和领域。其中,“A”指人工智能,“B”指区块链,“C”指云计算,“D”指大数据。
    从非专业角度,可认为金融科技是金融数字化和智能化的过程。金融科技通过电子化和物联网等与实体经济的链接和映射技术,形成结构化和非结构化的大数据,现实拟处理对象的数字化过程。大数据通过互联网、云存储、区块链等手段进行记录、传输和连接,并利用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手段进行处理,发现内在规律并实现特定目的(功能)。此后,又经过相反的过程作用于拟处理对象。这是将现实的物理世界转换(映射)到数字空间,并在数字空间完成想要实现的功能,并转换回原物理世界的过程。仅从抽象的数据的角度看,这是数据的获取、记录、存储、连接、分析和应用的过程。当数据反映的主要是金融世界时,就构成金融科技范畴。
    实体经济处于“投资、生产、分配、消费、储蓄”循环之中。货币金融体系通过货币化和金融化,将物物交换、储蓄和投资的交换,映射到货币金融体系(数字空间的一种)实现合理配对并反作用于实体经济。引入数字世界后,更多实时的实体经济活动被连接并映射到数字空间,进行更可靠的记录、连接和分析处理。这样可以拓宽原货币金融体系可处理的空间并提高了连接和处理的效率。因此,可认为原有的货币金融体系是一种特殊的金融科技,当前金融科技的发展只是改变了连接、记录、存储和处理手段,并没有改变这些数据背后所反映的行为逻辑。
    我们可以用下图来粗略表达实体经济、金融和数字技术间的关系。
    二、数据、技术与金融
    当前涌现了大量数据和金融技术服务类公司。但这些数据、技术服务性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面临其与金融企业的界限问题:它们业务拓展到什么层次,它们就转换为金融企业,什么样的行为需要纳入金融监管?
    观念上,金融不等同于其所使用的数据和技术,但当剔除了数据和技术,金融还剩下什么?
    金融活动普遍借助数据和技术开展。数据本质上是一种记录,背后是人和物的状态和行为的映射。技术是对已被人类所发现现象的选择、迭代和组合,背后是对现象(人和物)的认知。剔除了数据和技术,金融就剩下牌照(抽象意义上属于人为限定的数据获取和连接的资格)、规则和理念(对数据处理技术的特定要求)了。
    因此,如果仅从抽象的数据、技术角度看金融,金融就是借助特定技术处理特定数据的活动,这样金融的本质就被一般性的数据和技术掩盖掉了。但如果区分数据、技术的记录、实现,和人类利用数据和技术实现的行为和关系,那么金融是数据、技术在特定场景下应用而产生的人的行为和相互关系,特别是其中的信任关系。金融科技的发展,改变了金融的实现手段和可及空间,但并没有改变需要规范和调整的金融关系--不同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普遍信任”。金融因存在不同程度的“普遍信任”而有别于其他领域的权利义务调整。
    可见,宜将数据、技术看作底层支撑,金融监管需要调整的只是这些数据、技术在场景应用过程中引发的人的行为和关系。或者说,金融的本质和风险体现在场景应用中的人的行为,而不是一般性的数据记录和技术实现。当人工智能使得机器(技术组合)具有人行为特征时,类似于将公司定义为“法人”,也可将人工智能作为某类抽象的“人”。因此,在金融科技的发展中,金融监管的重点仍然在于场景应用中的“人”(自然人、法人和“人工智能人”)的权利义务,而不在于数据记录和技术实现的具体手段。
    三、对金融科技的“去中介”“去中心”和“匿名性”等特征的思考
    金融科技中所谓的“去中介”“去中心”和“匿名性”等特征,实际上讲的是底层技术特性。这些技术特征可以很容易与金融中的制度设计结合起来,即用技术手段将金融实践固化下来。事实上,为提高交易效率,金融领域很早就采用了大量“去中心化”和“匿名性”的制度设计。最明显的如货币,不论是黄金还是纸币,货币都是“匿名”和“无因”的,即持有者不需要证明身份,且不需要证明获取来源,只要持有货币就具有完全的处置权。很多有价证券也都是按照匿名和无因性原则设计,在交易中不再辨别资金和证券的持有者身份和来源的合法性。引入反洗钱制度后,仍分离来源的合法性审查与交易中的无因性使用。场外交易也是典型的“无中心”匹配,但随着市场的发展和信息处理能力的提高,通过认证、标准化和登记等手段,转化为场内交易,“去中心”与“中心化”相互融合。
    一般而言,自然演化产生的“中介”“中心”,是在“无中心”“无中介”的底层技术环境中,在现实运用中随着信任的累积自发形成并强化的。“无中心”是指任何“点”从未来发展的可能性来说,都既可能是中心也可能不是中心,具有完全的初始平等性。但在现实运行中,由于选择不同的社会标准,不同个体具有不同的能力特征等方面原因,会逐步形成事实上的“中心”和“中介”。底层越是具有统一(标准化)的“去中心”特征,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就越明显,最终反而越容易形成强大的中心(中介),如当前世界交易所的融合趋势。
    在这个意义上,一个时期的“去中心”,实际上是引入新标准,破坏在原标准下已形成的“事实中心”,重新进入初始平等的“无中心”状态,并根据新标准加速形成“新中心”的过程。因此,“中介”“中心”等是相对和发展变化的。从管理的角度,既可以从“无中心”的底层技术入手,也可以从应用后产生事实上的“中心”后入手。前者需要监管手段的技术化,后者则在承认市场选择结果的基础上,着眼于风险本源的管理。实际上,即使在强调“去中心”特征的区块链等底层技术发展上,也在引入局部的中心化管理手段。
    在数字世界,任何行为都“留痕”,“匿名性”问题只是制度设计和应用管理问题,是对各类“人”的界定和身份识别的“连接”问题。只要不是专门为洗钱服务,在做好必要的隐私保护基础上,“匿名性”并不是数字金融的必需品,正如存款货币通过账户建立连接,实现“匿名”纸币的实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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