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泉:论我国保险企业的社会责任(7月9日)
企业社会责任命题产生于上世纪二三十年代,其理论与实践随着时代的进步渐趋成熟。由于经济社会、文化背景等差异,各国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至今仍有所不同。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成为我国保险业发展中带有鲜明时代特点的重大现实课题,既为保险业发展带来了难得的机遇,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有效承担起社会责任,已经历史性地摆在全体保险企业的面前,需要深入思考,认真研究,并做出明确回答。
一、正确认识我国保险企业的社会责任
(一)我国保险企业社会责任的特殊性
目前国际上普遍认同的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员工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社会和环境,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节约资源等责任。我国保险企业作为社会组织的一种特殊形式,不仅需要承担一般企业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还应当承担一般企业所不能承担的其他社会责任。
保险企业应当承担的基本责任主要包括:一是能够产生经济效益。保险企业需要组织有效生产并产生效益,通过税收等形式为社会、国家补偿资源占有成本,这也是社会对一个企业最基本的要求。二是能够为利益相关者带来收益。保险企业有义务为员工创造和谐的工作环境,为股东带来较高的投资回报,为消费者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三是要实现与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统一。保险企业不能独立于经济社会环境之外,应该节约社会资源,参与公益事业,并通过生产经营活动造福社会、回报社会。
在当前致力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时期,我国保险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具有更加特殊的要求。从功能作用看,保险企业承担着防范社会风险、保障居民生活、融通发展资金等责任,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具有高度一致性。从经营对象看,保险企业经营的是风险,产品使用价值在于补偿消费者风险损失,给广大消费者提供风险保障和安全感,因此,保险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承担社会责任是内在统一的。从互动关系看,保险企业越发展,综合实力越强,风险防范能力就越强,承担的社会责任就越大;承担社会责任越大,也将更加有利于保险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这既表明了保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特殊性,也决定了保险企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当前我国保险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重大意义
在现阶段,我国保险企业加强社会责任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能够提供更多风险保障。人民生存能够得到保障,生活有安全感,这是和谐社会最低层次的要求,也是保险企业发挥社会“稳定器”作用的应有之义。二是能够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保险企业一方面通过自己的经营活动产生利润,直接创造财富,尽到一个企业公民应尽的义务;另一方面能够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融通资金,充当促进经济发展的“助推器”。三是承担更多社会管理职能。保险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越大,在社会管理事务中发挥的作用越大。四是能够维护社会稳定。社会稳定是社会和谐的前提条件和基本表现。保险企业加强社会责任建设,将企业自身发展同社会发展需求更好结合起来,如重大灾害事故的迅速理赔、应付公共危机、积极吸纳人员就业等,能够帮助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
二、保险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应当妥善处理三种关系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国家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在这种形势下,保险企业应当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考虑社会责任建设过程中的各种利益矛盾,妥善协调处理好三种关系。
(一)保险企业社会责任与经营目标的关系
保险企业主要经营目标是通过利润最大化实现向股东负责,表面上看企业盈利与社会责任在短期内似乎存在一定的矛盾,实际上企业社会责任和经营目标之间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主要表现为:一方面,良好经营绩效既是保险企业经济责任的实际体现,也是其有效履行公共责任、公益责任的重要保证;另一方面,社会是企业利益的来源,保险企业通过承担社会责任,既可以赢得良好声誉和社会认同,又能够更好体现自身文化取向和价值观念,为长期发展创造更佳的社会氛围。诸多国际著名保险企业的发展历程表明,传统的成本、质量等“硬件”管理只是企业立足和发展的基本要求,而社会责任等“软件”则是保险企业升级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有效履行社会责任已经成为保险企业迈向成熟、永续发展的重要标志。
(二)保险企业社会责任与行业发展的关系
我国保险业面临的主要矛盾是发展水平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求不相适应,仍然处于初级阶段的初始时期。当前,尤其是《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颁布以来,保险业已经进入发展的黄金机遇期。作为行业进步的重要力量,保险企业在这种形势下履行社会责任,一个崭新的起点就是必须切实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义不容辞地承担起保险跨越式发展的历史重任,想全局、干本行、干好本行、服务全局,抓住难得的历史性时机,推动保险业快发展、增实力、上台阶,为行业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三)保险企业社会责任与服务社会的关系
从内在关系上看,保险企业有效履行社会责任,既是当前我国保险业发挥好现代功能的迫切需要,也是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现实要求。历史经验表明,保险功能发挥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对保险功能的理论认识,而对保险功能及其属性的认识是一个伴随保险实践活动不断提升的动态过程。当前我国保险业主要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其成效需要切实发挥保险公司市场主体作用,通过保险企业有效履行社会责任来确保现代保险功能充分发挥。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席指出,保险业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基本要求和根本目标高度一致,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已经成为时代赋予保险业的历史使命。这进一步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将企业发展与服务社会紧密结合起来,在勇担社会责任、建设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实现自身的成长壮大。
三、保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领域
在加快自身发展的过程中,保险企业必须始终置身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坚持以服务国家、人民为己任,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和企业公民的义务,不断扩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领域,切实在以下六个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一)促进经济发展
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长期快速发展,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速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迫切需要进一步调整发展结构和提升发展质量。保险企业应当始终以是否有利于提升综合国力为标准,积极探索保险企业成长规律,科学谋划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对接点,不断提高主动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深度挖掘传统业务潜在空间,大力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通过稳定居民未来预期,刺激社会当期消费,有力地推动国家内需持续扩张;积极探索金融保险关联领域,提供大量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支持国家经济建设;规范发展保证保险,保障商业投资合法权益;拓展国内信用保证保险业务,推进商业信用体系建设,改善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在促进对外贸易和支持对外投资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扩大出口总量、优化出口结构。
(二)支持“三农”发展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需要充分发挥各方力量,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城乡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保险企业应当合理把握社会性与盈利性平衡点,配合农村合作医疗改革试点,加大农村保险业务的开发力度,建设农村社会保障新机制,重点在养老和医疗保障等领域寻求突破,积极办好失地和外出务工农民保险、农民养老保险等,有效解除农民群众的后顾之忧;加大宣传和推广力度,提高农村区域的保险意识,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三农保险制度;从农村的现实情况出发,推出适合新农村建设需要的保险新产品,加大农业龙头企业保险服务力度,按照兼顾公平和效率原则选择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风险性问题的保险方案,促进“三农”健康发展。
(三)推进安全管理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经验表明:当一个国家的人均GDP在5000美元以下时,高速的经济发展很难避免工业事故伤亡的大幅上升。我国当前严峻的安全形势迫切要求进一步加大安全管理力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这要求发挥保险业对企业安全管理的优势条件,将其纳入社会安全管理体系,为社会经济平稳发展保驾护航。保险企业一方面应当进一步加强防灾防损,开展互补的风险评估体系研究,运用自身长期处理风险的经验和专门知识,积极指导企业的风险管理,改善企业经营安全化水平,在总体上降低经济社会运行的风险;另一方面充分发挥社会管理功能,有效利用长期积累的各行业安全事故数据,开发各自相应的基础数据库,推进行业基础数据共享,大力拓展责任保险领域,探索尝试产权保险,构建行业巨灾风险控制体系,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必要的保证。
(四)服务公共保障
当前,我国正处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时期,由于国企改制等原因社会稳定压力加大,人口老龄化和家庭小型化发展趋势明显,对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为此,保险企业应当根据专业化、多元化和市场化的特点,结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总体较低、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的实际,针对不同地区、不同收入水平企业和居民的保障需求,努力在提高传统业务渗透度的同时,积极开发商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护理保险等社会急需产品,与社会保障形成良性互动关系,构建多层次的公共保障体系,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五)参与公益事业
随着经济与社会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深入,特别是新兴工业化战略进一步实施,我国社会公益体系需要充分筹集救助资金,广泛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和社会服务。保险企业应当充分利用地域分布广、人员车辆多、信息技术强等优势,建立重大灾害预警机制和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企业查找安全隐患,主动参与大灾抢险救灾,努力减少财产和人员伤亡损失;逐步健全有效的社会捐赠机制,广泛开展经常性对口帮扶活动,帮助特殊困难群众解决生活难题、脱贫致富;将业务网络建设与社区志愿服务相结合,形成一支素质优良、忠诚服务的基层保险服务队伍,为各地区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资源支持。
(六)推动科技创新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本世纪头20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用15年的时间使我国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是一项极其繁重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进一步形成科技创新的整体合力。保险企业应当发挥在风险投资方面的防险止损功能,通过对高新技术风险投资企业提供财产保险和为科技创新企业发放贷款的银行提供信用保证,来保证风险投资的有效性。同时,应当允许保险资金积极稳妥投资创投基金,从而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一定的资金融通渠道。
从总体上看,我国保险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根据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理论和当前形势与要求,系统思考、突出重点、协调推进,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维护国家金融保险安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作者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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