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守一:保险业如何反洗钱(7月9日)
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保险活动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保险行业依法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为了切实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防止洗钱行为给保险行业带来潜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保险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应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积极配合国家反洗钱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
保险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应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系统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订保险公司反洗钱工作的规划、方案、制度和政策;领导和监督保险公司反洗钱工作;协调和解决保险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重大问题。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反洗钱工作办公室,负责落实反洗钱各项具体工作。
在日常工作中,保险公司应采取措施,尽快建立客户实名制度。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保险服务或者与其进行其他交易。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应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在展业、承保、理赔、退保等与客户接触的各业务环节,应针对不同客户类型,认真识别客户身份,收集客户信息。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有关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除定额保单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在签订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00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美元以上的财产保险合同,或者签订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5000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人身保险合同时,应了解投保人投保的真实目的,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受益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受益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签订团体寿险合同时,各分支机构还应确认并登记投保人与被保险入的关系。
客户退保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各分支机构在解除保险合同时,应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退保申请人的身份。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时,各分支机构应核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间的关系,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他人代理客户到各分支机构办理业务的,各分支机构应审核代理委托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接口规范(试行)》和《保险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释义》的要求,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保险公司开发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系统,各分支机构通过该系统逐级向上级公司报送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对于需要报送的大额交易,即“交易一方(非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收支”,在保险公司集中数据库(业务、收付费)中自动提取数据形成XML报告文件,并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自动报送保险总公司。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反洗钱财务制度。各分支机构对客户要求的不合规支付方式应当进行监控和分析,尤其要加强现金管理,严禁在退保和理赔过程中,为单位客户违规提取现金。应区别投保人的不同类型,在退保费和支付赔款环节严格执行反洗钱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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