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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莉:“民生年”解读农村社会养老保障(4月23日)

http://www.newdu.com 2018/3/27 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佚名 参加讨论

    2007年是全面实施国务院养老金新计发办法的落实年,自年初开始有关民生的各类问题不断受到关注,因而把2007年称为众人期盼的“民生年”实不为过。无论是胡锦涛总书记在新年贺词中意味深长地关注民生,还是今年“两会”上温家宝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详细解析民生,都表明了政府对民生问题的高度重视。各类媒体对民生问题的评论也是层出不穷,其中社会保障已成为万众瞩目的焦点。
    2007年2月,零点研究咨询集团发布“2006年中国公共服务公众评价指数”研究发现:“社会保障”在2006年度第一次取代“下岗就业”,成为城市居民最关注的社会问题。
    与城市相比,农村社会保障问题压力更大。目前,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速度快于城市,家庭养老功能日益弱化,传统土地保障功能面临严峻挑战,绝大部分农村地区尚未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养老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
    保障现状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是对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尚未全面展开。自1991年3月我国民政部开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以来,到1998年底,全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000多个县(市、区)开展了农村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共有8200多万农民参加了养老保险。但对于中国9亿农民来说,绝大部分农民仍然徘徊在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之外。从目前农民缴费的情况看,人均缴费不到150元。根据他们的缴费额,几十年后每人平均每月只能拿到几元钱的养老保险金,根本达不到养老的目的。
    就保险本身而言,农村养老保障与城镇养老保障并无本质的差别,然而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制度客观上形成了我国农村养老现有格局: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起步晚,制度不完善;社会保障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农民对保险制度的信任度低,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小。由于历史、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原因,农村社会保障事业还很落后。这种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落后于经济增长的状况,无疑将对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影响因素
    国家相关法律不健全
    我国现有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主要是依靠高度集中统一的行政管理系统。这种依据行政管理来实施相关政策的体系,缺乏法律的规范性、权威性。相关法律制度的欠缺给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障标准不一致、保障管理工作的盲目性和保障基金使用的随意性等。
    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进一步加大,农民生活水平难以用全国统一的生活指标来衡量。农村经济情况较好的省市,很多农民已经迈向小康,具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承受能力。例如上海市早在1984年就顺应农民需要推出了《农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经济较发达的浙江省杭州市,养老保险的乡镇覆盖率已达到95%。而在经济不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多数农民刚刚过上温饱生活,对社会养老保险的缴纳能力有限。
    农民负担重、收入低
    农民收入低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特征,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截止到2005年末,全国农村绝对贫困人口仍有2365万之多。虽然近几年政府投入大量资金补贴“三农”,但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底子薄,农民的收入仍旧很低。由于农民的整体收入水平偏低,收入增长缓慢,农民自身承担社会保障的能力很弱。
    农民的保险意识差
    目前,全国4.8亿农村劳动力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占4.2亿人,近九成农村劳动力的科技文化素质低下。农民对社会保障还处于初期的认识和接受阶段。同时中国几千年家庭养老的传统根深蒂固,绝大多数人还停留在“储蓄养老”和“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上。
    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在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把它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任务。农村社会保障是保护农民利益的“安全网”,覆盖全民的城乡社保体系的提出,标志着我国“全民社保”时代的曙光初现。作为中国发展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村,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今后一段时期内的重要任务。
    对策研究
    抓住当前关键时期,为缓解农村老龄化困境奠定基础
    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研究表明,一个社会老龄化高峰到来之前的30至40年是以储备积累方式进行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立的最佳时期,建立时间越晚将来越被动。我国农村本世纪30年代开始将总体步入老龄化社会,预计到2040年全国农村65岁及以上的人口将达到22%~26%,个别省市将高达30%。因此现在应立即投入人力、财力,抓紧这一黄金时期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否则到本世纪中期将陷入严重困境。
    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为农村养老保障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要使农村养老保障工作走入规范化的轨道,建立起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具有现代意义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就必须制定一系列适应我国农村实际情况的有关农村养老保障的法律法规。在立法体制上,应形成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农村社会保障法》为统领,以国务院针对农村的养老保障制定的条例为主体,以地方人大及地方政府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为补充的完整法律体系。
    完善国家财政扶持和补贴制度,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提供资金支持
    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具有非盈利性、普遍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养老保障基金由个人、集体、国家三方共同构成,国家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农村社会保险发展初期,国家更应在一定程度上给予支持,尤其要侧重于对贫困地区的扶贫支持,以便更好地体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同时,国家还应承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部分责任。
    实行农民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带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的全面开展
    据统计,目前全国农民工超过1.5亿。农民工主要是从欠发达地区流向发达地区,多为跨省区市就业,具有短暂性和流动性特点,大多都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解决农民工的社会养老问题,不仅是体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实现同工同酬;而且对农村社保工作也能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有力地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的进程。当前应尽快实行对农民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征收和管理,建立方便合理的社会养老保险跨省区转移机制。同时,对那些拒绝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或故意拖欠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应出台相关的法律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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