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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立鹏:保险税改是保险业发展的催化剂(10月9日)

http://www.newdu.com 2018/3/27 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佚名 参加讨论

    在9月27日举行的保险业税收问题国际研讨会上,保监会副主席李克穆表示,应考虑对涉及国计民生的政策性保险给予适当税收优惠。要建立健全适合中国国情的、符合保险经营特点的、科学的保险税收政策。而中央财经大学郝演苏教授指出,监管部门的表态显示了下一步保险业税制改革的信号。
    我国现行保险税制是1983年实行利改税后逐步建立起来的。对保险公司的征税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应该说,在没有任何历史借鉴的情况下,这些税收政策在促进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体现宏观政策导向方面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生活环境和保险业的发展,原本的税制已经严重滞后,被人们所诟病的问题越来越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中外资企业税率的不同和征税标准的不一致。在所得税上,所有中资保险公司必须交纳33%的所得税,而外资保险公司只须交15%,并且适用再投资退税。非但如此,外资企业在税前扣除项目,如计税工资、职工福利费、固定资产折旧等方面享受相对宽松的条件。另外,中资保险公司要交纳附加于营业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而外资保险公司则免交。
    其次,税率单一。我国现行税法除了寿险、(一年期以上)健康险、农险、出口货运险、出口信用险免税外,其它险种一律实行5%的比例税率。不同的险种有不同的保险性质,这种一刀切的做法使一些保险产品失去应有的市场优势,也打击了保险公司的热情。
    最后,是对投保人和保险营销员的税收政策上。目前,从我国的实践来看,虽然对保险赔款可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支付的保费并没有明确的减免税的规定,同时对企业的补充性保险,在税前扣除有限。我国属于典型的“未富先老”社会,而现在的基本社会保险表面替代率很高,但由于缴费标准并不是完全的工资收入,因此如果按实际替代率计算得到的预期养老给付难以满足人们对未来生活的要求。
    国外对保险营销人员的征税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将保险营销员视为企业雇员,对其佣金收入只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收营业税;另一种是低于设定的收入限额不用缴纳营业税。而我国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对保险代理人的佣金收入征收8%的营业税,然后再征收个人所得税。看看这种政策的不合理性:首先,保险营销员不是一般的销售代理商,他们的业务活动和保险公司紧密相连,是保险公司的基本业务活动。对其收入征收营业税,不仅与保险公司缴纳的营业税形成重复征税,也与征收个人所得税形成双重征税。其次,没有扣除保险营销员的展业成本,违背了税收的基本原则。保险营销员为展业而付出的联系费、交通费等,不仅是为了自身获得佣金收入的必要支出,更是实现保险公司业务收入而付出成本中的一部分。这部分成本应予以税前扣除。因为根据所得税的征税原则,征税的所得必须体现为纳税人的纳税能力,而这些收入(未扣除的支出)并不体现纳税能力。
    这些困扰保险业多年的问题应成为下一步税制改革的重点。税收政策的每一次调整,都会对相关产业造成巨大影响。事实上,税收政策时国家经济政策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宏观方针导向的公开表达。而保险业是经济社会风险的积聚和分散场所,是与其他各社会单位联系最紧密的行业。国家经济社会的稳步发展需要一个健康高效的保险业,这离不开税收制度的支持。立足我国国情,结合税制改革,完善促进保险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是今后保险业的税收制度改革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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