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玮:IAIS跨境保险监管对中国的影响(10月16日)
从中国入世以来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和国际化进程来看,WTO保险自由化要求的保险资源跨境流动活动类型,特别是外资保险在中国跨境设立保险经营机构和跨境提供保险服务等跨境保险活动在国内保险市场得到了迅速发展,对于中国境内的外资保险经营机构和外资保险服务活动的监管,亦成为国内保险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保监会对国内保险市场上的跨境保险监管原则的确定,需要遵循WTO法律框架下的市场准入、国民待遇、透明度等原则和要求;对跨境保险各类活动具体的监管要求和相应的监管制度内容的确定,需要借助于与外资保险机构或外资保险服务者本国的监管机构保持充分沟通与合作。IAIS一直致力于采取各种措施并提供必要的帮助,促进IAIS各会员监管机构有效地协调贯彻IAIS监管国际规则和标准。已成为IAIS会员的中国保监会,正以积极的应对态度,运用IAIS跨境保险监管核心原则及国际协调贯彻平台,针对国内市场外资跨境保险经营及外资保险跨境服务等跨境保险活动发展实际状况,研究制定适合国内保险市场开放发展的国际化监管原则和制度。
可以说,在WTO法律框架下的保险自由化法律要求下成员国需要贯彻落实的是:在限定的跨境保险活动领域推行保险自由化发展原则,即为WTO成员国限定了推进保险自由化的发展领域,明确了WTO保险自由化的实践类型和目标——跨国保险流动的类型及其自由化程度要求。因此,WTO保险自由化法律原则的贯彻为成员国明确了需要达到保险自由化的具体的跨境保险类型。IAIS跨境保险监管的核心原则需要落实的是:针对跨境设立保险机构和跨境提供保险服务等跨境保险活动,对IAIS会员国保险监管机构提出的具体监管要求,强调了对跨境保险活动要进行有效的国际监管。IAIS机构建立的跨境保险监管核心原则及其协调贯彻机制,是为了帮助IAIS会员国不断改进和完善国内保险监管制度,促进对跨境保险活动的监管能在实施制度导向一体化战略前提下,实现IAIS各会员保险监管机构对跨境保险活动监管原则和监管要求与监管制度的一致性,为实现全球保险自由化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因此,IAIS跨境保险监管直接影响的是保监会对跨境保险活动进行监管的具体要求和制度内容的制定。
IAIS有关跨境保险监管的核心原则,对保监会进行跨境保险监管有直接的方向性引导和技术性指导作用。就中国保险市场的国际化发展进程而言,国内的保险市场已趋于全面开放,包括:专业化保险公司、国际控股保险集团、国际金融业混业集团等组织形式在内的外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及保险经纪人等多种形式的外资保险经营机构陆续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形成保险资源(保险资本、保险产品、保险服务等)的“净进口”。中国保监会对中国境内的跨国保险集团及其跨境保险业务、跨境保险服务等活动的监管,是在WTO法律框架下,在GATS关于履行保险开放承诺和保险自由化法律原则允许范围内,进行相应监管。在加入IAIS机构,成为IAIS会员监管机构之后,保监会对于国内市场上的跨境保险活动的监管有了更加明确的监管方向指引和监管技术指导。
值得注意的是,IAIS跨境保险监管核心原则主要限定的是对跨境设立保险经营机构活动和跨境提供保险服务(跨境销售保险)活动的监管,制约的主体是本国和东道国保险监管机构。虽然,该两项跨国保险活动在国内保险市场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主要体现为外资保险的“净进口”,即外资保险资源的单向流动。中资保险资源的跨境流动——中资保险的“出口”或“走出去”战略规划的实施尚处于准备阶段。保监会需要进一步加强与IAIS其他会员保险监管机构的信息沟通、相互交流与合作,为中国国内保险资源的“出口”,做好政策与制度环境的调研、分析和研究,正确引导内资保险资源的“出口”流向和“出口”策略的制定与实施。
总之,保监会应致力于搭建与各国保险监管机构进行充分沟通与信息交流的平台,加强与境外保险监管当局之间的监管协作与信息交流。特别是与在我国境内设有保险机构或我国在对方国家设有保险机构的监管当局建立稳定畅通的信息交流平台与监管协作机制,协调贯彻IAIS跨国保险监管原则,确保任何国家、任何形式的跨国保险活动都能得到监督和有效监管。(作者为南开大学国际保险研究所副所长,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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