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玮:IAIS助推保险监管国际化(7月31日)
IAIS保险监管协调机制与协调的具体内容
IAIS是国际民间组织,其机构性质不同于欧盟的超国家组织和WTO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指导欧盟实现保险自由化和市场一体化的工具是欧洲一体化进程中产生的统一的欧盟保险指令和有效的贯彻实施与监督机制,其目标定位是为实现欧盟内部跨境设立保险机构自由和服务提供自由,最终形成单一保险市场。WTO多边谈判体制下进行的多边国际协定和贸易自由化法律原则的多边协调,依靠的是各成员政府的主动履行WTO承诺及争端解决机制,其目标定位是实现成员国间的贸易逐步自由化(包括保险服务领域自由化)。IAIS的目标定位是逐步取消不同国家保险监管制度发展的不平衡,推动各会员国家保险监管制度向一致性方向和水平发展。IAIS推行的保险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依赖的是制度导向一体化与各国会员的自愿贯彻和自评(self-assessment)制度的有机结合。
所谓制度导向一体化,指的是IAIS通过制定统一的监管原则和国际标准作为指导各成员国改善国内保险监管制度水平的导向。IAIS统一的监管原则和国际标准是由IAIS执行委员会下设技术委员会各分委会制定的,由于这些国际原则和标准对各会员国家的保险监管没有强制的约束力,各会员保险监管机构自愿贯彻和实施IAIS监管原则和标准,因此,不会像欧盟或WTO那样,限定成员国必须在指令或承诺确定的时间内贯彻实施统一原则。
所谓自评制度,指的是IAIS会员对贯彻实施IAIS统一监管原则和标准的总体水平进行定性评价,从中发现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制定行动计划以弥补缺陷,并将评估结果和行动计划向IAIS报告。自评制度能够有效地督促各国保险监管者贯彻实施IAIS监管原则和标准,也为IAIS制定下一步的工作计划提供决策依据。
IAIS通过制定统一的保险监管原则和标准,构建了制度导向一体化平台,为各会员实施保险监管提供了一个全球普遍接受的制度框架、国际标准以及具体要求。这些标准和要求既可以用于构建各会员国家的保险监管制度体系,也可用于评价某一会员国家现有的保险监管制度体系完善状况和发展水平。
IAIS用于协调各会员国家保险监管制度的国际原则和标准通过“保险核心原则”(Insurance Core Principles, ICP)得以体现,包括监管环境和具体的监管要求两方面。监管环境包括:宏观金融市场环境及政策、保险监管的目标、对监管主体的要求、监管过程的透明度以及监管主体之间的合作和信息共享;而具体的监管要求包括:对被监管实体的规定、监管的运行、审慎性要求、保险市场和保险消费者保护、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等五方面。其中,对被监管实体的规定,包括:营业许可、任职资格、公司控制权和资产组合的转移、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五项原则;对监管运行的规定包括:市场分析、报告制度及非现场监管、现场监管、防范与纠正措施、实施或制裁、解散与市场退出和集团监管七项原则。对审慎性要求的规定包括: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保险活动、负债、投资、衍生工具与相似的承诺、资本充足率与偿付能力六项原则;对市场和消费者的规定包括:保险中介、消费者保护、信息、披露及透明度、反欺诈四项原则。
由此看出,IAIS对各会员国家保险监管进行协调的内容是非常广泛的,包括:对国内和跨国保险的监管;对保险业内部、保险与其他金融部门的相互融合引发的保险监管与其他金融机构监管的相互协调与合作;对保险人、保险中介、保险监管者具体监管要求等。IAIS“保险核心原则”的每项原则又包括三部分:一是建立有效的保险监管制度必须坚持的原则;二是对原则的注释,阐明制定该项原则的根据;三是贯彻实施原则及对原则的贯彻实施进行综合评估时所依据的具体判断标准,包括必需标准和高级标准(essential criteria & advanced criteria)。
IAIS通过对各会员贯彻实施统一原则和标准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督促会员对统一的监管原则和标准进行有效贯彻和实施;通过组织培训、研讨会、提供技术援助等形式多样的交流活动,取得各会员保险监督官对IAIS统一标准和原则理解的一致性,提高各国保险监督官对贯彻国际监管原则和标准的能力;针对自评阶段在一些国家提交的自评报告中提出的在贯彻实施IAIS统一原则和标准中需要的技术援助要求,IAIS技术委员会提供相应的技术援助。在IAIS自评实践中,成员国通常针对在投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市场分析、解散和市场退出、集团监管及反欺诈等几项统一原则和标准的贯彻上提出技术援助需求。
IAIS保险监管的国际协调,依靠的是统一的监管制度原则和标准的制定、各会员保险监管机构的自觉遵守和自评制度与IAIS评估制度有机结合、IAIS提供的帮助会员有效贯彻IAIS统一原则和标准的技术咨询或学习交流三大支柱。尽管IAIS的国际监管原则和标准对IAIS会员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各会员自主选择贯彻实施的方式;但是,这些原则本身已经构建了保险全球化背景下系统完整的保险监管制度框架和具体内容,它们的有效贯彻的确有助于改善各会员国保险监管国际化水平,有助于协调各会员国保险监管制度趋于一致。
推进国内保险监管的国际化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WTO贸易自由化进程的推进,各国保险业发展的相互渗透以及各国保险监管的相互依赖程度都在不断加强,中国保监会任重而道远。之所以说“任重”是因为,与其他国家的保险监管机构相比,中国保监会担负着引领保险行业发展和监管保险市场的安全、有序、健康和稳步发展的双重任务。在引领保险行业发展方面,保监会面临的是相对弱小的保险人、再保险人和保险中介服务机构;在监管保险业和市场发展方面,保监会面临的是相对初级、行业发展粗放、机制和体制不健全、不完善的市场体系。与此同时,保监会还必须充分履行WTO保险市场开放承诺,贯彻WTO保险自由化法律原则,加快国内保险自由化程度。在这样的“重任”压力下,相对年轻而缺乏经验的中国保监会,需要下大工夫,走长远的坚持不懈地探索和建设之路,这可谓“道远”。
笔者认为,面对相对初级的市场、相对弱小的内资行业主体、相对落后的观念、相对不健全不成熟的制度和体制,中国保监会最需要加强与世界的沟通。保监会可以通过多种形式的国际平台,强化学习、交流与合作,改善国内保险业和保险市场存在的各方面不成熟状况;通过借助成熟市场保险业发达国家对我国新兴市场的依赖,积极扩大中国保险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影响力。虽然,目前保险的国际监管原则和标准由成熟市场和发达国家主导,但是,保监会可以通过IAIS保险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平台,凭借其在IAIS发挥出的对发达国家保险监管产生的颇具影响力的积极态度和实质性举措,凭借其在《亚洲区域保险监管合作北京宣言》发挥的主导作用,力求使保险监管的国际规则充分反映和适应中国国情、迎合与新兴市场的国际化进程相适应的保险监管要求。
当前的中国,应该很好运用和发挥自身市场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发展后劲,凭借保监会参照和借鉴IAIS国际监管原则和标准搭建的由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三大支柱架构的中国现代保险监管体系,一方面有组织、有规划、有目标、有标准、有方法、有内容地建设和改善相对不成熟的中国保险监管法律和监管制度,稳步提升国内保险业和保险监管的国际化标准和水平;另一方面,通过IAIS及WTO国际协调与合作平台,积极与世界沟通。此次中国主办IAIS年会及参与其他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为巩固和发展中国在国际监管舞台上树立起来的重要地位,推动各国家和地区保险市场平衡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政府还可以通过WTO体制下的GATS多边磋商机制,就保险监管的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多边谈判。通过与其他国家保险监管机构签署保险监管谅解备忘录等形式,为保险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营造和谐的发展空间。相信通过自身国际化程度和水平的提高以及对国际协调与合作的实质性参与,中国的行动必将对跨国保险活动的有序和有效运行以及保险资源的全球范围流动最终能够达到合理配置,发挥重要作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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