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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璐: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8月7日)

http://www.newdu.com 2018/3/27 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佚名 参加讨论

    建立与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保险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是提高中国保险业竞争力的必由之路。为了积极引导保险公司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向发展,有效防范化解保险经营风险,进一步完善保险监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因此,有必要以《指导意见》的出台为契机,深入研究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问题。
    在法人治理结构问题中,董事会处于核心的地位,董事会能否发挥作用关乎保险公司治理的效率。为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国外保险公司普遍采取提高外部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并在传统的董事会框架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要求保险公司逐步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这是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促进科学决策的重要措施。《指导意见》建立了我国保险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基本框架,对完善我国保险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具有积极的意义。要使独立董事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还要制定相应操作性措施,并需要一个制度培育的过程。因此,提出以下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
    完善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审核机制
    个体独立董事资格的优劣关系到整个独立董事制度能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大体而言,独立董事既应具备普通董事的任职资格,也应具备其它特殊资格,包括利害关系上的独立性和超脱性,以及过硬的业务能力。
    独立性是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的价值所在。《指导意见》采取排除法规定:“与保险公司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可能影响其对公司事务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人士,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建议在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拓宽有关非独立性的外延,应当采取枚举法与概括法相结合的原则,从严界定独立董事的资格。概括地说,凡是与任职保险公司或其控股股东、高管人员存在财产、亲属、雇佣、交易等利害关系甚至包括社交密切、存在私人感情的好友、同学、同乡等,均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我国社会传统上注重人际关系,整个社会就是一张由形形色色的利害关系编织而成的关系网,这无疑加大了甄别独立董事独立性的难度。缺乏独立性,或者形式上具备但实质上不具备独立性的人士当选为独立董事的现象在所难免。因此,建议允许中小股东可以凭借证据挑战处于利害关系灰色边缘的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此外,仅有独立性还不够,独立董事还应当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包括担任独立董事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这种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囊括:保险公司管理、保险及相关法律、财务、保险承保、再保、理赔、投资、营销等业务技术。从知识结构上看,独立董事集体的专业知识搭配应当合理,不宜高度重叠,不宜全部由保险学者一类专业人士担当。鉴于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的业务素质事关众多保单持有者和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建议实施细则有必要干预独立董事的业务知识结构,对业务知识构成规定一个参考比例。
    明确独立董事的问责机制
    保险公司的独立董事固然具有独立性,但他们必须对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的股东利益负责。与非独立董事一样,独立董事对公司和股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如果违反该义务的,独立董事要对保险公司,甚至股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为独立董事毕竟不同于保险公司的顾问,独立董事既拥有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对其他董事和经理进行监督的权力,也要肩负一定的义务。
    目前《指导意见》中没有关于独立董事的问责制度规定,只是在第六条关于治理结构的监管中规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怠于履行职责或存在重大失职行为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保险公司予以撤换或取消其任职资格。”
    建议实施细则引入判断规则,而判断独立董事是否履行义务的标准是,以普通谨慎的独立董事在其他同类保险公司、同类职务、同类情形中所应具有的注意、知识和经验程度作为判断标准;但若某独立董事的知识经验和资格明显高于此种客观标准,应以该董事是否诚实地贡献出了他实际拥有的全部能力为标准。
    此外,还可以借鉴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家的经验,这些国家已经把与公司忠诚相关的责任转化为法律条款。独立董事可以购买董事责任保险,以减轻赔偿责任,任职公司也可以提供部分保险费补贴。作为被保险人的独立董事如果屡屡因能力不济导致保险公司向股东支付赔偿金,迟早会被独立董事市场所淘汰。可见,责任保险市场有助于准确甄别并及时淘汰不称职的独立董事。
    建立独立董事的利益激励机制
    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还需给独立董事以激励。通常情况下,在利益驱动不足的情况下,独立董事容易滋生懈怠心理,很难全身心地投入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如何确定独立董事的报酬问题也确实是个两难选择。就独立董事而言,要价过高会吓跑保险公司,但是如果要价过低,又担心降低自己的身份。而就保险公司而言,也没有成熟的确定独立董事的津贴方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独立董事的津贴由保险公司支付,实际上是股东出钱。独立董事的身价因聘用的保险公司的具体情况不同。
    是否支付固定的津贴就是最优的激励措施,美国的学者Bhahat和Black(1999)研究表明,独立董事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数量越多,公司的业绩就越好,并且基于惩戒原因对管理层实行撤换的可能性也越高。这一研究的结论值得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参考,但是对于立法者也确实面临两难问题:禁止独立董事持股时,担心其缺乏参与保险公司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允许其持股,又担心会最终丧失了至关重要的独立性。在此,建议控制独立董事的持股上限,有限度地持有任职保险公司的股票,在保证独立性的前提下,发挥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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