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岷:治理财险公司分支机构非理性竞争行为(5月29日)
竞争是市场经济永恒的主题,而违背经济规律、无视成本效益的竞争却是非理性的。当前,各地财产保险市场均不同程度地存在非理性竞争现象,主要表现为财险分支机构非理性的价格竞争、手续费竞争以及非理性的展业宣传竞争等等。财险分支机构的非理性竞争往往伴随着违法违规行为,不但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保险市场秩序,而且损坏了保险业在消费者心目中的整体形象,不利于保险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值得进行认真的研究和思考。尤其是地方保险监管机构要加大治理力度,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提高财险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违规经营成本
治理财险分支机构的非理性竞争行为,首先必须要有效地遏制财险分支机构的违规行为。具体来说,一是要加强现场检查的力度和频度,特别是对于已经查处的机构重点关注其整改情况,必要时采取检查“回头看”等方式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复查,避免出现“罚了就算”、“屡查屡犯”等现象。二是要加大对违规机构负责人的处罚力度,将处罚的重点从对机构的罚款转移到对人员的处罚上来,而且在处罚尺度上推行“保龄球原则”,即对于连续违规、屡教不改的责任人,处罚的轻重尺度要实行“递增制”,使他们可能会因违规而面临严厉处罚并付出沉重的代价,不敢贸然扰乱市场秩序,从而从根本上减少分支机构以违规方式进行非理性竞争的现象,并最终达到降低整个行业经营成本的目的。
间接干预财险分支机构非理性竞争行为
财险分支机构的非理性竞争作为一种市场行为,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所以监管机关在加强直接监管之外,还需要通过一些合理的手段对其进行间接地干预。比如对于财险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的考核政策,当地的保险监管机关应当进行认真的分析和研究,特别是对于那些违规分支机构,应通过监管建议书或意见书等方式,要求其上级部门修改和调整有可能加剧分支机构非理性竞争行为的考核政策。其次是建立专职监管员制度,进一步密切监管机关和财险分支机构的日常交流和沟通,由专职监管员帮助分支机构查找经营过程中的风险点和难点,并通过定期调研、参加业务分析会等形式对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进行正确的分析和引导,减少其非理性竞争行为。再次是通过与银监、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紧密合作,综合治理银行代理、车商代理等兼业代理市场,从而降低财险分支机构的外部经营成本,为财险分支机构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建立和逐步完善地方财险市场进入及退出机制
按照现有的监管法规和行政许可实施规程,监管机关对于满足条件的分支机构不能设置进入障碍,但当机构数量增长过快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市场主体数量进行适当调控:一是建立风险提示制度,对于新进入主体充分提示市场经营风险,并建议其审慎地考察当地保险市场的容量、规模及竞争状态,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是限制高管人员的频繁流动,要求高管人员流动必须履行完必要的离职及交接手续后才能进入新机构工作。
建立合理的地方财险市场退出机制,更需要进行积极的探索和创新,一是建立机构退出问责制,对于负有领导和直接责任的部门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二是对于经营管理不善、风险较大,但还没达到退出标准的分支机构,推行“降级制”,即将其降格至更低一级的机构,限制经营权限,压缩经营范围。三是试行财险分支机构兼并制,对于经营管理不善的财险分支机构,引导当地效益较好的其他分支机构对其进行机构、人员整体兼并和接收,从而实现资源整合。
积极鼓励和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
目前财产保险分支机构的不少非理性竞争行为对行业健康发展是非常有害的,而现行的保险监管法规并没有直接适用的具体规范,所以应积极鼓励和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通过自律对监管法规尚未规定范畴进行有益的补充。一是制定行业价格自律,通过详细的行业历史数据测算来制定行业价格底线,并以自律公约的形式要求全行业自觉遵守,对于制止财险分支机构的非理性价格竞争行为可以发挥显著的作用。二是制定行业展业自律,通过自律公约规范各财险分支机构的展业行为,控制公司对外支付手续费的比例。自律的关键是提高自律公约的执行力和约束力,比如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就通过公司互查、聘请注册会计师实施外部检查等方式,有效地查处公司的违约行为,提高了公约的执行力和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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