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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健全内控机制 提高风险管理水平(2006年1月25日)

http://www.newdu.com 2018/3/27 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佚名 参加讨论

    长期以来,保险公司习惯于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却普遍缺乏公司内部的自控意识,这种现象十分突出。这种惯性思维导致了我国保险公司内控力度整体不强、内控制度不健全且执行状况差强人意等各种问题,并严重制约了我国保险监管制度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对保险经营主体进行有效监管、实现监管效率的最大化,便成了监管部门一直以来致力研究的课题———中国保监会通过全面了解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现状、充分借鉴美国上市公司、巴塞尔委员会及国际保险监管官协会的内部控制监管思路,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于日前制定并印发了《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是这一努力的具体成果。
    当记者日前问及为何要出台这样一个《办法》的时候,保监会主席助理兼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陈文辉告诉记者,国际经验表明,公司是内控建设的主体,但仅仅依靠公司自身的积极性是不够的,适当的监管压力在推动企业加强内控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监管部门,应将关注的重点从内控机制建设本身转移到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及监管上来。为此,我们研究出台了这一《办法》,旨在通过加强并规范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最终推动寿险公司完善内部控制。
    陈文辉强调,尽管近年来我国寿险公司内控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在确保经营效率、防范经营风险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内部控制监管也有了一些进展,但还是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内部控制的认识不到位。不少公司认为内部控制就是建立内控制度,搞好制度建设就建立了内控机制;一些公司认为内部控制就是对企业经营的某个或某几个关节点进行控制,抓住几个关键环节就大功告成了等等,这些认识都很片面,在实践中往往使公司步入内控建设的误区。二是内部控制建设不成体系。大多数公司的内部控制没有渗透到公司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没有覆盖到所有的部门和岗位,许多关键控制点处在控制无效状态,还没有形成一个立体交叉、多角度、全方位的风险预防监控体系。三是内部控制监管效果不尽如人意。早在1999年,保监会就颁布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该《指导原则》对于推动保险公司加强内控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公司落实情况不尽如人意。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认识不足、执行不力和监管不足。由于认识不足,缺乏内在动力,于是内控建设进展缓慢。执行不力致使内控流于形式,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此外,监管不足,内部控制责任不明确,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与检查不够,没有形成有效的外部压力,也是导致上述问题的一个原因。
    陈文辉同时还向记者透露了保监会针对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现状的监管思路:建立监督评价机制,通过建立统一规范的内部控制评价标准,对寿险公司内部体系建设、实施和运行结果进行调查、测试、分析和评估。而且,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将会被纳入非现场监管体系,根据非现场监管结果实施分类监管,通过惩劣奖优,切实推动公司加强内控建设,提升内控水平。与此同时,保监会还将充分借助行业协会这个平台,推动行业内部加强交流,建立内部审计定期交流机制,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推动全行业内控水平的不断提高。同时,保监会还将通过强化管理层和内部审计责任,明确管理层在建立、维护公司内控机制方面的责任,强化寿险公司内部审计的责任,建立问责机制,促进内部审计有效履行职责。
    通读《办法》全文共七章五十六条后,记者发现,《办法》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目标、评价原则、评价内容、评价方式、评价程序、评价结果利用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内容主要包括:一,借鉴COSO报告框架,针对寿险公司每一项经营过程和风险建立了统一规范的内部控制评价标准,从充分性、合理性、有效性三个方面展开评价,为全面建设内部控制和准确评价内部控制状况提供了完整的框架和有效的方法;二,采用寿险公司自我评估与监管部门抽查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方式,确保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持续评价,全面了解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的状况及改善情况;三,将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纳入非现场监管风险评级体系,根据非现场监管结果实施分类监管,通过惩劣奖优,切实推动公司加强内控建设,提升内控水平;四,明确了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在内部控制中的责任,为建立公司问责制奠定基础。此外,保监会还设计了《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估表———法人机构》和《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估表———分支机构》作为《办法》的附件。内部控制评估表根据《办法》所列控制要点设计,要求评价机构首先对相关控制点的控制概况进行描述,并分别从充分性、合理性、有效性三个方面展开评价,揭示控制缺陷。这两张表将评价内容和评价的主要方面纳入其中,有利于确保评价质量和提高评价报告的可用性。
    《办法》出台后究竟会在多大程度上起到预期的作用,是众多保险公司和媒体都极为关注的问题。针对保监会究竟会采取哪些措施有效落实该《办法》的疑问,陈文辉作了如下解释:保监会将对各保监局寿险监管人员和各寿险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控制评价专题培训;组织各寿险公司按照《办法》要求对内部控制进行自我评估,并对部分寿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开展监管评价;建立内部审计责任人制度,充分发挥寿险公司自我评估的作用,以自查(公司自我评估)代替他查(监管部门检查),构建内部审计与外部监管之间的互动机制;进一步修订完善《办法》。总结试运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各方意见,修订《办法》。
    从目前的情况看来,《办法》通过明确控制点和控制要求,规定评价方式、评价程序与方法、评价结果的利用等,建立了一套科学、系统的内部控制评价办法。然而,它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规范和加强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督促寿险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促进寿险公司进一步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强化寿险公司各级管理者和员工的内部控制意识,确保寿险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运行,这一切都还要通过实践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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