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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行为需进一步规范(皮海洲;11月1日)

http://www.newdu.com 2018/11/2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自从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公司法》对股份回购条款的修改之后,A股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热情高涨。仅10月27日到29日三天,就有逾百家公司发布股份回购信息。
    对于当下的股市维稳来说,上市公司回购热情高涨是一件好事。这也表明《公司法》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条款的修改确实顺应了市场发展的需要。实际上,这次《公司法》对股份回购条款的修改也确实给了上市公司以极大的便利与自主权。不仅增加了股份回购的情形,如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债转股、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等,同时将属于《公司法》规定的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股份回购数量的上限放宽到本公司总股本的10%,并且库存时间也延长到了3年。此外,属于这三种情形的股份回购,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不必经过股东大会表决。如此一来,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就拥有了较大的决策权,同时也增加了股份回购的灵活性,从而更好地把握股份回购的时机。
    从上市公司回购热情的高涨来看,上市公司对《公司法》就股份回购内容的修改是热烈欢迎的。不过,从目前一些上市公司发布的相关回购意向及回购预案来看,上市公司回购事项中,明显存在一些并不规范的做法亟待监管部门予以纠正与规范。笔者以为,至少在以下四个方面需要特别予以高度重视。
    首先是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在信息披露上的规范问题。规范股份回购的信息披露,这是防止“忽悠式回购”的重要步骤。比如,在目前披露股份回购意向的公司中,有的公司只披露股份回购的上限,而对下限不作出明确的规定,如规定回购的上限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这样的信息披露就很容易对投资者形成忽悠。因为届时上市公司只回购0.1%,或1%等,都属于不超过公司总股本10%的范畴。因此,股份回购的信息披露必须明确,包括股份回购的时间、价格区间等,让股份回购的信息明明白白。
    其次要严禁股份回购中的利益输送、内幕交易、价格操纵等行为。在10月26日《公司法》修正案获得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后,证监会第一时间表示,依法规范与支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行为,将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利用股份回购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信息披露违法、利益输送、忽悠式回购等违法违规行为。但股份回购中哪些行为属于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要有明确的规定,以便上市公司明白哪些回购是合法合规的,哪些回购行为是违法违规的。比如,目前公布回购意向的公司中,有一家公司存在限售股近期解禁的情形,这是不是利益输送,需要监管部门拿出明确的规定。
    其三,股份回购的库存股要有明确的去向,对于没有明确去向的库存股必须予以注销。库存股是《公司法》修订后出现的新情况。《公司法》允许符合三种情形的股份回购库存时间最长可达3年。但库存股必须要有明确的去向,比如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等,对于没有明确去向的库存股,3年时间到期后必须予以注销,而不能再由上市公司将这些库存股抛售到市场中来割投资者韭菜。同时,3年时间内,库存股不享有表决权与利润分配的权利。
    其四,要有明确的追责机制。对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不能不了了之,必须追责。而相关的追责情形必须明确,让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一目了然。比如“忽悠式回购”的,应视同虚假信息披露来查处。以此来约束上市公司依法合规回购,使股份回购行为规范化,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载《证券时报》201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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