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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的退路也要畅通(蔡恩泽;11月16日)

http://www.newdu.com 2018/11/19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市场主体退出是指企业由于特定原因退出目标市场,注销登记,这是市场竞争机制和行政监管的必然结果。有主动要求退出的,这种情况多数是民营企业,或因经营不善,或遇政策藩篱,或遭天灾人祸,要求及时退出,以免后患;也有被迫退出的,这种情况多为国有企业,或破产重组,或出清,丧失市场主体资格而退出市场,以免成为“老赖”而增加政府负担。但长期以来,一些市场主体退出难,步骤繁、周期长、材料复杂。公司注销一般要经过10道程序,比创建一家公司还繁杂;从申请注销到完成退出程序,最快是一个半月,如稍有耽搁,要3个月以上;注销登记的材料分为10大类,厚厚一沓。市场主体退出难,还源于某些行政监管部门的官僚作风,不作为、懒政、推诿等做派。一个显著例子是某些地区工商部门拿小微企业登记为政绩凑数,一旦注册了,想注销却很难。
    此次中央深改委会议强调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提出了市场主体退出制度顶层设计的路线图,既切中时弊,又充满改革元素。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市场主体有效参与,将不符合改革意图的企业特别是一些“僵尸企业”及时清退,改革才能顺利推进;市场竞争才能真正做到优胜劣汰的公平公正;市场主体新陈代谢,有退出才有活力。归根到底,经济高质量发展是依靠充满活力的市场主体来实现的。
    本次中央深改委会议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这是根本准则,市场主体退出既不能个人情绪化,也不能游离于法治之外,市场是企业进退的最终审核者,而法治则是为市场主体退出保驾护航。坚持约束与激励并举,防止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既要加强行业监管约束,又要积极保护激励,退出有时是一种迂回,监管部门要寓激励于约束之中,既要及时出清,又要温情关怀给出路。
    尊重和保障市场主体自主经营权,市场主体退出特别是主动性退出,是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体现,而无论是切入还是退出,监管部门的裁量权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市场主体的自主经营权,这样才切入有信心,退出有希望。
    市场主体退出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监管部门要秉持公正的立场,有效保护各方利益诉求以及合理权益,在退出的各个环节让各个利益关联方充分表达并予以切实关注。
    市场主体退出受宏观调控制约,监管形式和服务方式都要创新,这可从简化注销登记的程序,缩短审批周期入手,使退出便利化,为市场主体的主动退出创造宽松的条件,而不是层层设障刁难。
    市场主体退出涉及许多公共政策,退出的善后工作更需要合理运用公共政策给予引导和支持,比如合理减免税收、核销呆账等,让公共政策发力,让市场主体及时从容退出,畅通其退路,努力降低企业注销的制度成本,让市场主体更有活力。(作者单位:晶苏传媒;载《上海证券报》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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