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逆全球化和经济民粹主义的负面影响显露,特定区域内主体的合作共识增强,各经济体寄希望于打造高质量的区域合作机制,提振区域经济的发展信心。此时,《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历经31轮正式谈判,最终于2020年11月15日正式签署,在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6个东盟国家和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4个国家正式批准该贸易协定之后,全球最大的区域贸易协议已于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韩国将于2022年2月1日起正式批准该协议生效。其余4个国家马来西亚、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缅甸也将在本国正式批准后生效。该协议将消除大部分商品的关税壁垒与非关税壁垒,降低区域内通关等制度性交易费用以及物流成本,有力促进亚太区域内产业链、供应链和价值链的融合,具有标志性的历史意义。
对中国而言,RCEP的签署使中国与自由贸易协议伙伴国贸易覆盖率增加至35%左右,为我国在新时期构建更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提供巨大助力。
RCEP的主要内容与突破重点 RCEP是由东盟主导而不是由美、日主导的区域自贸协定。在战略上,这使我国有机会构建“以中为主”的亚太区域价值链体系。在经贸关系制度建设上,RCEP与WTO规则相比,虽然弱化了WTO的非歧视性原则,但RCEP是一个现代、全面、高质量、互惠的区域性自贸协定。首先,RCEP不仅涵盖了已有的亚太国家间自贸协定的内容,它还兼顾了不断变化的新兴贸易情况,涵盖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小企业的成长、区域价值链的深化以及市场竞争的日益复杂性,对WTO规则形成有益的补充。其次,根据经贸发展规律,只要区域贸易协议的贸易创造相应大于贸易转移效应,就能够增加整体福利。RCEP能够推进贸易自由化,可使成员经济体获得更多的福利。(彭曦,2021)
RCEP是由序言、20个章节及各成员国关于“关税承诺表”“服务具体承诺表”“服务和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表”与“自然人临时移动具体承诺表”等4类市场准入附件组成。RCEP的规定超越了原有的“东盟+1”(10+1)自由贸易协定,同时兼顾了RCEP各缔约方的不同发展水平和经济需求,确保不同发展水平的经济体、不同规模的企业以及更广泛的利益相关者都能从该协议中获益。
在货物贸易方面,RCEP做出了三大方面的重要突破:第一,RCEP成员承诺协定生效后,部分关税即刻或通过10年内“渐进式零关税”,最终实现区域内90%以上的货物贸易零关税;第二,RCEP采取提供货物国民待遇、临时免税入境、取消农业出口补贴以及全面取消数量限制、管理进口许可程序等非关税措施,促进货物贸易自由化;第三,RCEP采用的区域原产地累积规则,突出技术可行性、贸易便利性和商业友好性。关税减让和非关税壁垒的大幅消除,让RCEP可逐步释放区域内贸易创造效应。
在服务贸易方面,我国在RCEP中对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加坡、文莱、马来西亚、印尼等采取的是负面清单方式承诺,并扩大了承诺范围。在制造业相关服务、养老服务、建筑设计与工程服务、环境服务等方面,都允许外商独资。在金融服务业方面开放加大,如在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都取消了持股比例的限制,并强调加大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
在跨境电商方面,进一步加强无纸化贸易措施,加强电子认证、电子签名等新技术的引用,并共同协作保护用户信息和消费者权益,共同加强跨境电商的监管合作,重点加强政策互信、规则互认和企业互通3个举措。据此预测,通过发展环境的不断完善,未来RCEP区域之间跨境电商的商品将更为丰富,交易更为频繁,跨境电商得到更大的发展。
在投资方面,RCEP在第十章以18条款项,与“习惯国际法”“征收”这两个章节附件及附件三《服务和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表》,在原“10+1”投资协定基础上进行全面整合和提升。RCEP涵盖投资自由化、促进、保护和便利等四方面的内容,将为投资者创造一个更加稳定、开放、透明和便利的营商环境。
在深度一体化议题方面,RCEP拓展了原有“10+1”自贸协定的规则涵盖领域,采取平衡的原则,兼顾各方利益,对标国际高水平自贸规则,纳入了知识产权、竞争、政府采购等议题。比如,第十一章“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强调了技术创新的保护和技术传播的平衡,提倡平衡知识产权所有者与使用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主张保护知识产权是为了更好地服务社会经济福祉。
RCEP的签订与实施,在贸易保护主义盛行的境况下,有助于继续推进成员国的市场开放,协调成员国之间的经济政策,从而弥补WTO多边贸易体制失效带来的机制缺位,实现“机制对冲”。(MieOba,2019)
RCEP区域价值链重构的机遇与挑战 RCEP是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超大型自由贸易协定,其成员国人口达到22.7亿人,GDP近26万亿美元,出口总额达5.2万亿美元。在逆全球化思潮泛起、单边主义与贸易保护主义愈演愈烈、新冠肺炎疫情肆虐、世界经济陷入衰退之际,RCEP的正式签署,是各方在变局中应对危机与挑战的重要结果。然而,RCEP对我国而言是一把“双刃剑”,既有机遇,亦存在挑战。
(一)机遇:利用区域原产地累积规则,完善产业链与供应链
RCEP的签署有助于优化各成员国的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区域内的贸易创造效应,促进区域内经济要素的自由流动,强化成员国的比较优势,拉动区域内消费市场扩容升级,深化区域内产业链、供应链进一步改革,对我国“十四五”时期产业高质量发展、产业演进具有积极意义。
首先,提高协定优惠税率的利用率,有助于区域内产业链集聚。例如,在货物贸易方面,按照RCEP区域原产地累积原则来确定货物原产地时,15个成员国被作为一个经济区域对待,只要是RCEP成员国对原产于其他成员国的材料或货物进行加工,则该材料就可视为原产于加工国。当货物生产过程涉及若干成员国,货物最终的生产或处理成员国在计算货物的原材料价值时,可以累积之前其他成员国的原产材料价值,也即此前来自RCEP任何成员国的材料价值成分都会被考虑在最终生产或处理成员国的原材料价值内累加计算,这将显著提高协定优惠税率的利用率。原产地累积规则鼓励使用区域内中间品进行生产。此外,域外跨国公司为了享受区域累积红利,会加大对区域内的投资布局以及投资最优区位的重新配置。中国市场最大、产业链最完整、营商环境和配套基础设施相对完善、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将成为跨国公司投资的首选。而对于国内各个地方政府来说,要密切关注区域内跨国公司投资区位选择的最新动向,在招商引资上创造较好较优的投资环境,积极应对区域内产业和企业投资区位重新优化配置带来的巨大商业机会。
其次,统一了区域内的贸易规则与制度,充分发挥区域内的产业链互补优势。在农业上,RCEP成员国之间的农业产业链互补性较强,协定的生效实施将使得农产品的补贴大幅度削减,关税大幅下降,农产品的标准、检验检疫、通关程序与时间等非关税壁垒也将获得实质性的贸易便利,这将为区域内的农产品贸易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也将为我国的农产品出口带来更广阔的市场空间。与此同时,协定引入的外部市场竞争也有利于倒逼我国农业重塑产业链、价值链。对于汽车行业,RCEP将带来汽车整车和零部件关税降低,极大地整合区域内汽车产业的供应链产业链。中日韩在高端零部件、汽车制造、新能源汽车和存储设备领域存在较强的互补性,有潜力形成更为深度融合的东亚产业链新局面。中国通过进一步开放,把国内市场潜力拿出来,吸引外资和全球企业愿意让产业链继续留在中国,进而实现制造业产业链继续在中国集聚的效应。
第三,RCEP投资便利化将加速区域内产业转移。RCEP为区域内投资者创造了一个更加稳定、开放、透明和便利的投资环境。加入RCEP,是我国进一步加快形成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有利促进因素。它不但有助于实现我国制造业比重的基本稳定,特别是核心环节留在国内,还有助于加强区域性产业链供应链的稳定性和推动人民币的国际化。投资协定方面的相关条款也有助于更为顺畅地推进“一带一路”建设。
以中国与其他成员国之间的双向投资为例,中国首次与日本建立自贸关系,是此次RCEP签署取得的最重要成果之一。在中日产业互补的前提下,其相互立即零关税比例将分别达到25%和57%,而且中日之间进一步开放市场准入以及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将有助于激励日企对华投资,为中国汽车电子、汽车零部件等产业升级带来长期利好。此外,对于经贸合作基础本就深厚的中国—东盟而言,中国的资本、技术优势与东盟的劳动力成本优势相结合,将促进中国纺织服装、消费电子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外迁,特别是中国在东盟国家建立境外产业园会进一步提速。
RCEP区域价值链是中国参与全球价值链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全球价值链攀升路径受阻的现实下,通过RCEP区域价值链构建来培育新技术、新市场和新规则,探索中国制造业向高端攀升的新路径,为未来中国制造业积累技术比较优势和实现全球价值链重构打下基础。各个地方政府和龙头企业需要考虑优先升级或转型哪些产业的区域价值链。这主要涉及区域价值链的性质和模式问题,即怎样的区域价值链更适合RCEP经济体,更有利于中国的发展;还需要从发挥地区产业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角度谋划本地区参与区域价值链的位置和具体方式。
(二)挑战:中国的“虹吸效应”减少与制度改革深化
我国原有的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措施和完善的配套设施,吸引了大量海外资本、人才、技术等生产要素向我国集聚,对跨国企业等外资产生了巨大的虹吸效应。RCEP签订之后,我国对生产要素的虹吸效应可能有所下降,原有优势或被泰国、马来西亚、越南等国家拉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对于我国周边的RCEP成员国家而言,皆可享受RCEP在关税优惠、通关程序简化、服务贸易、投资便利化自由化等方面的普惠。通关与RCEP的对接建设,越南、泰国、马来西亚等国家将会吸引跨国企业的重新布局,以便其更有效率地开展生产活动的全球统一组织。RCEP带来的挑战主要来自低端产业转移,但它也给我国提供了一种鞭策,迫使更多企业进行技术革新,投资自动化制造和无人工厂,这都有助于加强未来在制造业领域的竞争力。
另一方面,RCEP的高水平开放促使我国制度进入改革“深水区”。RCEP中电子商务和知识产权章节内容的生效实施,都需要加强市场经济法治建设,尤其是加强在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立法和执法,以保护消费者及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在竞争领域、贸易救济领域以及政府采购领域,RCEP都做出了具体规定。这就需要进行一系列改革,包括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推动国有企业在市场中进行公平竞争等。这其中包含的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竞争中性原则。要做到竞争中性,就需要对国有企业及其管理体制进行相应的改革。
RCEP机遇与挑战下的中国经贸策略:善用自贸试验区(港),为开放试制度 (一)自贸试验区(港)与RCEP联动,通过规则对接推动制度创新升级
面对机遇和挑战,我国要借势而上,深入研究并熟练地运用RCEP的规则,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自然人流动、外资准入等传统议题和竞争政策与商务便利化、中小企业、监管一致性等横向议题方面,进行改革探索。围绕RCEP等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开展制度创新。
比如,在外商投资准入和准入后国民待遇、公平竞争和竞争中立、知识产权保护、服务贸易开放、数字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等领域开展先行先试。自贸区(港)作为对外开放和压力测试的平台,在与RCEP先进经贸规则对接实施方面,应该被赋予更多先行先试的功能,尤其是RCEP中的一些软性措施,更应该允许自贸区(港)进行先行试验探索,这样才能起到对外开放推动国内改革的效果。
(二)推动自贸试验区(港)加快落实RCEP服务贸易开放措施
RCEP对服务贸易开放采用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并存模式,开放承诺超越了WTO以及“10+1”协定中承诺的开放措施,达到了最高水平。在自贸区(港)可加快落实这些服务贸易开放措施,在医疗、教育、旅游、金融、电信、国际运输、物流与供应链管理、跨境电子商务、研发测试、产品维修等领域,与协定成员国进行全方位的合作,推动自贸区(港)成为服务业开放的先行示范区。
(三)吸引RCEP国家人才到自贸试验区(港)创新创业
RCEP对自然人跨境流动也做出了明确的承诺,区域内各国投资者、公司内部流动人员、合同服务提供者、随行配偶及家属等各类商业人员,可享受居留签证便利。自贸试验区(港)作为我国开放创新的前沿,拥有深厚的产业基础,需要对在自贸试验区、自贸港工作的国际高端人才、境外科技人员、创业投资者等提供更加便利的人才跨境流动服务措施。建议在这些自贸试验区(港)内设立国家移民局分局,将出入境管理、工作签证的发放和移民管理的权限集成下放到这些自贸试验区(港)。在自贸试验区(港)建立有利于RCEP人才创新创业的生态环境。这个人才生态环境的构建,需要绿色宜居的环境、包容且富于冒险精神的制度文化以及提供符合国际标准的学校、医院、餐食等。
(四)探索跨境数据安全有序流动,加快形成数字贸易发展新模式
RCEP是我国首次在自贸协定中纳入数据流动、信息存储等规定。RCEP在第8章“服务贸易”附件二、第12章中,对数据保护、跨境传输、网络安全等进行了专门约定。第12章“电子商务”规定了跨境传输数据的规则,并限制成员国政府对数字贸易施加各种限制,包括数据本地化(存储)要求等。RCEP还对贸易相关文件材料数字化、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垃圾邮件等领域进行了规范,旨在促进跨境贸易的同时,保护区域内消费者个人的信息安全。抓住RCEP生效的机遇,在一些条件成熟的自贸区、自贸港建设国际数字自贸港,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这将有利于把自贸区建设成为我国数字经济、数字贸易发展的重镇,也有利于我国在新的全球数字贸易规则中获得主导权和话语权。
作者: 中山大学自贸区综合研究院 符正平;粤港澳发展研究院 刘金玲 来源: 《中国发展观察》202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