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类与自然之间的矛盾愈显突出。人类也越来越重视防灾减灾工作,在防灾减灾过程中,政府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税收政策则是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
关键词:自然灾害,防灾减灾,税收政策
一、我国自然灾害的现状
进入21世纪,我国灾害频发,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进一步扩大。根据民政部数据资料显示:仅2007年我国因自然灾害共造成经济损失高达到2,300亿元;2008年1月,南方部分地区遭遇了冰雪天气, 造成100多人死亡,经济损失1,500亿元,5月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69,000人受灾,直接经济损失高达8,400亿元。可见,自然灾害对人类所产生的威胁频率在增加,且破坏性在加大,不仅造成直接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而且还带来许多间接危害。
二、我国现行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政策现状
(一)我国现行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政策
我国现行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政策主要涉及所得税类、资源税类、财产税类等。
《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因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可在税前列支,对企业的公益性捐赠也规定了相应的扣除比例。《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对个人因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对个人向受灾地区的捐赠行为规定了一定的优惠政策。
《资源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车船税暂行条例》、《契税暂行条例》对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都有不同程度的减免。
(二)现行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政策的局限性
1 、税收政策对捐赠行为的支持力度不够
虽然在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对企业或个人的公益性捐赠都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政策,但其扣除比例和范围有严格的限制,并没有起到鼓励企业或个人捐赠的作用。同时,捐赠行为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于所得税,流转税中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对捐赠行为要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等。捐赠行为的捐赠成本较高,大大打击了企业或个人捐赠的积极性。
2、税收优惠的覆盖不够全面
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中,关于灾害救助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所得税类,其他税种涉及较少。因此,在一定的限度内,应当将自然灾害的税收优惠政策扩充到因自然灾害所能涉及到的税种。比如,企业或个人因预防自然灾害所付出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在涉及到的税种中要有一定的政策倾斜。
3、税收优惠方式比较单一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政策主要以捐赠支出税前扣除和直接减免税为主,其他税收优惠方式如税率减免、退税、税项扣除、纳税期限、征收管理等涉及较少。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自然灾害是不可避免的,尽管社会及政府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但只能是预防和控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在最小范围内,那么,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政策也应该是全方位的,不能只局限于捐赠支出税前扣除和直接减免税。
4、税收优惠政策层次较低且缺乏稳定性
我国在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政策中,绝大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是以财政部或税务总局的名义颁布的部门规章,并且只是针对某一次自然灾害或某一地区的自然灾害而制定的,从空间方面和实效方面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具有不完整性和分散性。并且,几乎所有的税收政策都侧重于灾后的减灾、救灾。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政策不仅是灾后的减免,而是包括灾前防御在内的一套完整体系,其效率应上升为法律层面的税收政策。
三、完善我国应对自然灾害税收政策的具体建议
(一)增强应对自然灾害税收政策的完整性、稳定性
为应对自然灾害,中国政府先后出台了相关文件,如《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但在上述的文件中,并没有涉及到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政策的内容。显然,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政策还不完整,没有上升为法律、准法律的高度形成完整的体系。应在灾后鼓励救灾、支持重建等补救措施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制度,制定出一套完整的、以预防自然灾害发生为主兼顾救灾和灾后重建的税收法律体系。
(二)利用税收政策提高捐赠主体的积极性
首先,现行的税收政策中,企业或个人的捐赠支出可以在税前列支,但受到一定比例的限制,如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捐赠支出做出了12%的限制。实际的执行过程中,企业或个人的捐赠支出并不能全部在税前列支,这样就增加了企业或个人的捐赠成本。其次,在增值税中,对企业或个人的捐赠行为要视同销售,以市价为计税基础计算缴纳增值税,这样进一步增加了捐赠者的捐赠成本,影响了捐赠者的积极性。从自然灾害的频发性考虑,在所得税中取消捐赠支出税前列支一定比例的限制,同时也应在增值税方面对实际向灾区的捐赠支出给予一定的税收政策倾斜。如上,可以最大限度鼓励捐赠主体的积极性。
(三)扩大应对自然灾害税收政策的范围
在现有的税收政策中,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政策绝大部分内容是针对灾后救助和重建而产生的捐赠行为的一种政策倾斜,且只涉及到所得税类的相关政策,流转税等其他税类中,如增值税、营业税等涉及的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优惠政策甚少。其实在自然灾害的预防、救助及灾后重建过程中,部分行为不仅仅涉及到所得税类,也涉及到流转税类、财产行为税类等。如在自然灾害预防方面,防灾、减灾基本常识的宣传;咨询服务及相关宣传资料的制作、印刷;水库的修建、防洪堤坝的建设、维护;防灾、救灾物资的生产、运输等。上述业务不仅仅涉及所得税,而且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等相关的流转税,涉税比例也较大。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政策应该是一套完整的税收体系,应该是全方位的涉及所有税种的税收制度。因此应扩大应对自然灾害税收政策的范围,在税收允许的最大限度内,全面减少因税收问题对自然灾害预防、灾后救助和重建的影响,让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政策发挥到最大限度。
(四)重视防灾救灾资金的税收扶持
首先,应重视保险公司防灾、救灾资金的扶持。保险公司在灾害救助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现代人对保险有了重新的认识,保险不仅对自然灾害的救助有很大的帮助,也会对其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有一定的帮助,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车辆保险等。就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保险赔偿而言,保险公司对受灾人员进行一定的补偿,这大大缓解了灾后重建的压力,同时也对灾后重建工作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因此,应建立并完善自然灾害保险制度,充分利用税收政策促进保险资金投向防灾、救灾的工作中去。其次,灾区的重建工作包括很多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例如房屋建设、道路整修、通讯线路架设、管道铺设等,上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有建设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效益不显著等特点,绝大多数商业金融机构不愿意将资金投放到上述项目中去,为解决这一难题,应由政府牵头,利用税收政策、金融政策等对金融机构向灾区投放资金的利息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坏账准备允许在税前列支,以鼓励资金流向受灾地区,支援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促进灾区经济的复苏与发展。
(五)加强应对灾害税收政策的宣贯
税法是一套税款征收管理的科学体系,随着政府对宏观经济的调控,税法中相应政策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处在不断变化中,这更大了税法普及的难度。税法也是国家法律的一部分,除政府部门的税务人员、企业及中介机构的税务经办人员、研究人员外,绝大部分人不能对税法有更深入的了解。面对这种现实,政府税务主管部门应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有关防灾、救灾税收政策的日常宣传。在灾区,应该让受灾群众知道自己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怎样做才能通过税收政策让自己得到更多的援助;在非受灾地区,应该让捐赠者知道,因自己的捐赠行为,政府给予了多少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捐赠者更积极主动地从事捐赠事业。
(六)开征灾害税
面对自然灾害,我国政府采取的多数是国家援助、补偿形式来救灾,很少在防灾方面进行规划。自然灾害从某种程度上讲是不可避免的,社会及政府只能控制其危害范围。灾害税是一种预防灾害的财税举措,在没有发生自然灾害时,通过灾害税的征收,聚集防灾、救灾资金。当灾害发生时,以此项资金储备来应对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如此在大灾之年,可以缓解财政支出的压力,同时也有效地完善了我国应对自然灾害税收体系,改善了传统的自然灾害风险管理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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