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性减税的运行情况分析及对策研究(下)
第五,消费税的改革尚缺乏整体的思路和具体对策,禁锢于限制消费的封闭思路可能使现行消费税阻碍结构性减税乃至扩大内需的战略部署。从税制角度来看,我国的消费税和国外的销售税不是一个税种,但有类似的作用,即通过影响价格手段来调节市场的消费行为。这种直接调控功能体现在节约能源资源(如,燃油和木材)、限制奢侈消费(如,高尔夫和大排量汽车)和有害有毒商品消费(如,烟和酒)等方面。相对于我国税收收入占大头的间接税,消费税的调控作用可能更为明显。虽然部分课征消费税的商品可以在生产或销售环节代扣代缴,但实际上却能将税负落到消费终端。如此便能起到一定抑制消费或增加消费成本的作用。由于我国的消费税是按商品种类设置,这里面就存在部分商品随经济社会发展不再适合纳入征收范围,有的商品需要课征消费税而又没有纳入的情形,所以阶段性的调整实施细则是必要的。现行的消费税税制当中,汽车相关的商品税负偏高,日用化工类商品税负不低,高耗能、高污染商品征税制度不完善,都影响了消费税直接调控功能的有效发挥。
四、应对之策
第一,财政收入的低速增长时代,更要体现结构性减税的实际效果,将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引领财税改革作为新的工作重点。当中国经济增长进入8%甚至可能低于8%的阶段时,全国公共财政收入增速下降更为明显。当然,形成财政收入增速减缓的因素很多,但不管怎样,事实却是,近一年多来,中国财政收入的波动开始加大,各种收入形式也呈现了比以往更大的起伏。这些起伏有的比2009年至2011年应对金融危机时更明显,比如企业所得税、土地出让金收入等。展望2013年的全国财政收入变动,我们还可以发现,财政主管部门已经清晰的感知到减收和增支带来的压力。刚刚公布的全国公共预算报告显示,2013年预算拟安排全国财政收支差额12000亿元,比去年增加4000亿元,赤字率预计在2%左右。“这是安全线下近年来全国财政赤字的一个高点。这里包含了财政刚性支出,特别是民生支出的需要,当然,也涵盖了可能存在的财政收入增速放缓的考虑。如果财政收入增速的一位数时代真的来临,则更需要我们对财政收入进行精细化的管理,也更需要我们对财税政策和财税改革有更多的思考。对经济形势精确的判断甚至预测,对冲击财政收入的各种因素有所准备,对不同收入形式波动变化有客观的认识,是今后一段时间客观理性看待财政收入增速变动的基础。
第二,全面推进的“营改增”,不仅要做实从税则设计到征管协调的各个环节,更要精细化配套相关政策,还应尽快确定税制改革方向,减轻政策过渡期的震荡。“营改增”的最主要目的是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增强企业活力。试点行业基本上是营业税税负偏重、发展潜力较大的行业。由于国税和地税在税收返还上存在的难题协调,更深层次讲,地税存在生存压力的现实顾虑,致使企业不能得到及时的税收返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要从财政或更高层面加强国税和地税的协调,改进工作效率,尽快返还企业税收;另一方面,还要做好长效机制设计,尽快拿出财税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稳定各方预期。将全面“营改增”过后的国税和地税关系调整纳入议事日程,方才可能解决税收返还的现实问题,也为进一步推进结构性减税打好制度基础。关于以融资租赁为代表的税负增加问题。前期也曾出现在广告和物流行业中,后期可能还会出现在邮电等行业。解决这些问题,一来要加强账务制度建立,引导企业做好会计报表,鼓励从小规模纳税人过渡到一般纳税人,获取税收抵扣;二来要通过税收返还和政策补贴等方式,解决短期税负偏重的问题。目前,有的地方规定了“营改增”当中实际缴纳税率不高于原营业税税率的办法,已初见成效,相关经验可以进一步落实和推广。最后,“营改增”只是结构性减税的开端,适时降低现行增值税税率,才可能长享结构性减税的红利。
第三,运用税收政策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和投机性购房行为的工作重心,应立足机制建设,还不能偏离结构性减税的总方向。现实中,以大量存在的低价单位福利分房为例,若按20%计征,无疑将税负直接转嫁到了售房者和买房者身上,而买卖双方很可能不属于投机者。因此,税收政策可以抑制房屋交易,但能否抑制房产投机,却并不一定,更有可能给大量“刚需”人群造成新的购房困难。考虑到尚未正式推行的“新国五条”已经触发了各方的恐慌情绪,加之结构性减税下,公众会普遍认为“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属于增税政策。这不仅会给房地产调控制造新的并发症,还不利于结构性减税的推进。比较可行的办法,依然是因地制宜或暂缓推行“新国五条”提及的“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稳步推进研究及试点多年的房产税改革。在保障房建设不断推进、限购政策作用继续发挥的情况下,逐步配套建立与房地产有序发展、住房需求合理释放相结合的税制设计。从根本上理清房地产调控与税收政策关系,使之成为推进中国式城镇化建设的主要公共政策。
第四,加速环境税的立法进程,有助于应对发展改革新阶段的环境问题,更可以为结构性减税的税制调整提供空间。环境税实施是一个取代排污费的过程,同时也要适当配套降低资源税、燃油税和消费税的税率。理论研究表明,环境税的价格调控机制与排放许可证制度的数量调控机制,是遏制环境恶化的主要工具。国内外政策实践也证明了排放数量管制与污染价格税收的配合才是遏制环境污染的合理化公共政策组合。具体讲,市场化较高的领域可采用环境税来调节,而市场化程度较低的领域则需要排放权配额制度的规制。此外,我国现行的资源税、燃油税与消费税都有限制资源能源消耗的作用,如汽油等能源类产品征税。从这个意义上讲,税制当中隐含了抑制资源能源消费的税收,这类收入只是税制当中的基本税种,主要功能偏重于筹集收入,但设立之初,并未考虑遏制环境污染的内容。如果我国环境税改革要融入整个税制改革的体系,就要对这些与环境税关系紧密的税种做出调整。一方面避免重复征税,形成优化的税制结构;另一方面,适当降低税率,让渡空间给环境税,使其发挥应有作用。
第五,顺应结构性减税的大趋势,适当降低大众消费商品的消费税税率,配套城镇化,适时推进以消费税为先导的税制“绿化”。现行消费税税目是2008年调整后制定的。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历程来看,当年的香皂等商品退出消费税计征范围,就是考虑到大众消费的需要。目前的消费税税目中,日用化工产品如护肤品、化妆品已经广为大众使用,却依然按30%征税,税率明显偏高。考虑到开放经济下,国际交流日益密切,网络电商日趋繁荣,此类商品便于携带出入,国内外价差明显,直接导致相关消费税的流失比较严重,正规经营渠道的商家税负偏重。可考虑降低护肤品、化妆品适用消费税税率,从30%降至10%左右。此外,中国已经成为汽车消费的主要国家,但限制汽车消费的税收因素依然很多。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都是与汽车消费有关的税种。我们当前要分清汽车消费与汽车使用消费的不同。鼓励高质量的汽车生产,需要将与之相关的税负进行必要的删减与合并,将售价中的税负降一些,制造成本提升一些,使消费者享有更优质的产品。总的来看,推进以消费税为先导的税制“绿化”大有文章可做。以排污费改革和资源税改革为代表的限制高污染、高耗能政策,仍需要借用消费税的调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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