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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小丽: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根本路径在哪里?

http://www.newdu.com 2018/3/9 爱思想 马小丽 参加讨论

    一、改革开放30年,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成效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劳动力市场供求机制的形成奠定了工资收入确定的基础导向作用,政府宏观调控工资的体系已经建立起来并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国有企业都进行了薪酬制度改革,薪酬制度体系逐步朝规范化、法制化、市场化方向发展。工资收入逐年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明显改善,这是全世界都有目共睹的。
    目前,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在解决内部分配问题时,也都采取一些有效的手段来进一步完善分配制度。比如,一些国有企业在进行薪酬制度改革时,从上到下都把较多增加普通工人工资的目标放到第一位,使生产发展成果惠及广大的普通劳动者,职工的薪酬改革满意度迅速上升;还有些国有企业,解决了劳务派遣工与正式职工实行“同工同酬”的问题,并进一步谋求劳动者工资如何与企业效益的同步增长。而更多增加普通工人工资和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实行同工同酬这两个问题一直是国有企业在工资收入分配领域的棘手问题。即使是一些私有企业,也在利润中让渡一部分收益给劳动者,或者将自己的收益和员工的收入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配,而且有向劳动者倾斜的态势。
    二、目前我国收入分配差距的状况
    我国工资分配领域虽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其中有些问题已经到了尖锐的、冲突的、甚至是不可调和的程度了。特别是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严重影响了社会各阶层的不满,广大人民群众纷纷要求加快深化收入分配改革的步伐。
    关于收入分配差距到底有多大?来自官方和民间的数据不尽相同,甚至存在较大的出入。国家统计局2011年发布《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统计监测报告(2011)》,报告称,2010年基尼系数略高于2000年的0.412;今年,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农村居民的基尼系数为0.3897。北京师范大学收入分配与贫困研究中心李实课题组经测算认为,2010年,基尼系数估计已经达到0.50的水平。从消费态势、社会情绪以及收入分配问题等因素看,目前我国的基尼系数应该已经超过了0.50的水平。按照西方国家普遍认可的基尼系数等级线,基尼系数0.3以下是合理线,0.4是警戒线,0.5危机线,0.6是动乱线。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超过了危机线,情况十分严峻。
    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深层次原因主要是收入分配混乱造成的。两年前,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王小鲁课题组对灰色收入做了统计和计算,根据他们的统计与计算,全国最高收入10%和最低收入10%居民的收入差距可能在55倍左右,而不是统计显示的21倍。尽管当时对高达55倍的收入分配差距持质疑态度的专家学者不在少数,但我认为这个倍数的差距仍然较低,不足以说明真实情况,比如,我们以平均工资(不以最低工资最准)为计算口径,按2010年全国平均工资36539元计算,如果最高收入为其55倍,即年薪仅为200余万元。这样的规模能成为我们现在这个国家的最高收入群体吗?!所以,高低收入差距一定会比55倍还要高很多。在我们国家,除了非国有企业的CEO和一些特殊社会群体的收入需另做分析和得出结论外,一般情况下,其他各类单位和机构的各类人员都不应该拿到有更高差距的收入水平,这是公有制性质所决定的。因为既然强调我国是公有制社会,那么,这个社会性质的内在要求就应当是共同富裕,而不是贫富悬殊,所以市场化和公有制相互结合的均衡点在哪里,应当进行研究。
    三、微观领域的国企和非国企收入分配问题及深层原因
    企业工资收入分配情况不容乐观。从国有企业看,突出问题主要是普通职工工资收入过低,因为国企的收入分配向权力阶层倾斜。比如,有些国企高管不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领薪,一方面拿年薪,另一方面又在企业额外领取其他一些收入;有的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仅车补一项收入每年就高达数万元,是普通职工交通补贴的20倍之多;有的企业的领导每逢周末必去加班,名义上加班,实则悠闲度过8小时,然后“合法”领取到2倍于自己工资的“加班工资”,员工对此意见很大;还有的企业,生产任务没有完成,只扣工人的工资而不扣管理人员的工资。在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是一定的,权力阶层占得多了,自然就要压低普通职工的工资。
    从非国有企业看,工资分配存在以下四大问题:一是最大限度压低劳动者的工资;二是按照企业盈亏情况给付劳动者工资,效益增加,员工工资不一定增加,遇到亏损则必降资或裁员;三是按照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四是一般情况下按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支付工资(我国各省市颁布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完善)。
    目前非国有企业的平均工资低于国有企业。2012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2452元,而2011年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24556元,仅相当于城镇非私营单位年平均工资的近58%,比城镇非私营单位年平均工资低17896元。平均值有时会平均掉收入分配内在的一些问题,比如高低收入差距悬殊,少数高收入群体就会把多数低收入群体的收入与他们收入的巨大差距给拉平,但尽管如此,一般情况下,这也能够基本反映出所有制形式对劳动者工资收入的高低形成的较大影响力。
    私有企业在利润最大化目标的驱使下,即使效益再好,也不愿意给员工加薪,因为他们认为效益上去了,是自己经营有方,与工人的劳动好坏没有关系。所以私企在计算员工的工资时,总是与自己的预期收入目标进行比较,原则是资本收益不能降低,要降低只能降低劳动收益。2010年我提出了资本和劳动应当具有平等分配地位的劳动增加值(LVA)理论,就是要从理论依据上寻找解决这个问题的路经和办法。
    从国有企业看,普通职工工资收入普遍偏低的问题说明了权力阶层掌握着国有资源的内部控制权和自主分配权。虽然生产资料和国有资源不归权力阶层个人所有,但他们凭借权力地位,不用承担任何风险就获取了国有资源的内部控制权和据此产生的收益分配权。他们利用手中的这两个权力,尽可能保全和增加自己的利益,也就不得不损害职工的利益。而私企老板则要处于自负盈亏、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中,他们不仅要承担创业风险,而且还要承担经营风险,从这一意义上讲,国有企业内部产生的侵犯普通劳动者利益的行为比起传统理论所讲的私有企业无偿占有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的行为,更突显出其中的不公正和不公平。
    从深层面看,究竟公有制还是私有制是最好的社会经济制度,这是迄今为止一直困扰学术界如何看待和选择社会经济制度的核心问题。西方各经济学流派无一例外地认为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制度是最先进的社会经济制度。这些经济学流派之间如果有分歧,也仅是在政府是否有必要干预私有经济问题上的分歧。马克思不这么认为,他坚定地认为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才是最先进的社会制度。
    关于“国进民退”还是“国退民进”的话题,应当在历史进程中进行讨论。西方国家以私有制为基础,但目前经济不景气、失业率居高不下,许多中产阶级家庭又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中沦为低收入家庭或贫困家庭,促使西方国家又重新思考对某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行业实行国有化改造问题。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进入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起来,形成了公有制为主体、公有经济和私有经济并存的新型社会经济制度。
    对公有制和私有制认识的巨大反差,源于西方经济学和马克思主义分析问题的视角存在重大差异——西方经济学从起点看问题,马克思主义则从终点(即结果)看问题。西方人的理念是,你的就是你的,因为从起点看,你承担了投资和经营风险,你就应该得到,私有是合理的,私有的才是最安全可靠的,公民需要凭借私有财产和私有资产才能够安全地生活和发展,所以在西方国家,法律必须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私有资产实施保护。而在马克思看来,你的不应该是你的,因为从结果看不公平,公有才是合理的,都是公有的,这个社会才安全可靠。因此马克思提出,私有制产生剥削的实质是雇主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分配权,无偿占有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是人吃人的社会。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生产资料归全民所有或归国家所有,剥削也就随之被消灭。
    尽管如此,分配本质和分配手段应该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国有企业分配的主要问题是内部分配权放开并失去监督而导致分配向权力阶层倾斜,造成普通劳动者的收入始终处于偏低水平,它偏离了公有制所应衍生出来的共同富裕的本质;私有企业分配的主要问题是私有产权导致雇主掌握分配权,分配向资本倾斜,而造成资本与劳动之间分配的不平等。不难看到,解决国有企业的分配问题要比解决私有企业的分配问题更复杂和更艰巨。
    四、深化收入分配改革的根本路径在哪里
    我国经济体制一定要朝着实质性改革的方向推进,否则,改革开放30多年所取得的辉煌成就将化为灰烬。在所有制方面,要扩大私有制的范围,这符合中央提出的发展民营企业和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方针。从社会制度发展的内在机理分析,与私有制相比,公有制是更为先进合理的社会制度。但从现阶段的社会发展顺序看,虽然公有制与私有制各有所长,各自都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但私有制基础是更显合理的社会经济制度。对公有制和私有制的选择,没有哪一个国家仅进行抽象的和理论的选择就能获得成功的,所有制实现的顺序显得至关重要。
    所谓所有制实现的顺序是关于先实行还是后实行公有制还是私有制更有利于促进人类社会进步与更好和更有效地提高公民的安全感的问题。从理论推导,社会制度应该是从私有制到公有制的发展顺序,西方国家一定会以这样的顺序建立社会制度,但社会主义国家在实践中却走出了从公有制到私有制(市场经济)的发展顺序。我国一直在强调,社会主义也可以实行市场经济,但私有制实质是私人决策的机制,它必然内生出市场经济——从下至上的决策;公有制实质则是国家决策的机制,它必然内生出计划经济——从上至下的决策。如果把市场经济与公有制结合在一起,那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收入分配问题、公有制条件下的收入分配问题以及两者相结合条件下的收入分配问题就会交织在一起并同时出现,其尖锐性、冲突性和不可调和性也就可想而知。
    私有制(即民间资本或私有资本)是不可逾越的所有制形式,民间资本必须在改革开放的舞台上扮演主角的作用,充分发挥它不可替代的历史作用和对未来发展所特有的优势作用。
    目前媒体关于“国进民退”还是“国退民进”的热点问题讨论全部是在专家学者的层面开展的。公有制下,国有资产既归全民所有,又没有实际归到个人手中,当然就会既不用负责又要享有“主人”的地位,国有企业也就必然存在产权模糊、效率低下、垄断私分、公共寻租以及攀比、懒惰、搭便车、嫉贤妒能等诸多问题,这在私有制下很难会有滋生和存在下去的土壤。因此公有制和国有企业所产生的负面影响要大于其正面的效应。在我国,深化改革是需要统一认识和“水到渠成”的,发展方向应当是建立与世界文明接轨的社会经济制度。
    公有制以及国有企业和私有制以及私有企业都不是“尽善尽美”的,我们要用辩证的方法去看待公有制与私有制的是与非,既要遵循社会发展规律,又要尊重我国已经走过的所有制的顺序,兼顾人民的认识水平和选择,选准时机,发展私有经济和私有企业,把公有经济和国有企业限制到合理范围。目前解决国有企业分配问题的思路是规范“三个制度”:一要规范对权力阶层有效监管制度,二要规范权力阶层的自主分配权制度,三要规范普通劳动者享有应得利益的收入分配制度;解决私有企业分配问题的思路是强化“三个立法”,一要立法规定私有企业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利益,二要立法规定劳动者应当与私有企业具有平等分配权,三要立法规定私有企业的分配应当受到政府的监督。
    国家发改委制定的收入分配改革方案经过多年酝酿、讨论和修改已经比较成熟了,改革方案更加重视顶层设计、组合设计和如何提高低收入群体的工资收入水平。低收入群体主要包括农民、城乡贫困居民、企业退休人员和低收入工薪劳动者四部分人群,其中,低收入工薪劳动者主要分布在小型企业以及微型企业,其构成人员主要是农民工。我个人认为,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应当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对提高农民收入要通过农业优惠政策、集约耕作和推进城镇化予以解决;对提高城乡贫困居民收入要通过提高低保水平和加大公共福利投入予以解决;对提高企业退休人员收入要通过提高养老金和社会保障水平予以解决;对提高低收入工薪劳动者收入要通过提高薪酬水平予以解决。对低收入群体四部分人的收入提高无论采取什么政策措施,都要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特别是低收入工薪劳动者工资收入水平的提高,还要和本企业效益挂起钩来。不能出现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提高了,但我国经济却下滑和失业率上升了,一定要保证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协调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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