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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之伟:共同富裕的理论与法律问题(下)

http://www.newdu.com 2018/3/9 爱思想 童之伟 参加讨论

    【全文内容摘要】我国财富分配的现状不合理,但其性质属“贫富差距过大”,不是“两极分化”。对财富分配的现状做“两极分化”的定性,将导致否定改革和改革成果、主张倒退的错误结论。实现共同富裕应该基于宪法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但须重点发展民营经济,有效保障私有财产权和民营企业资产安全,扩大市场因素。须防止在共同富裕旗帜下变相刮“共产风”、“吃大户”和“劫富济政府”。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能走向共同富裕,不可能“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应防止出现超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不切实际的做法。诚心诚意走共同富裕的路应着眼于做实事:精简机构,较大幅度压缩经常性开支;减少建设性开支;使税负分担合理化;保障最贫困阶层的实际收入逐年有所提升;把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缩小贫富差距的最主要措施。欲成功缩小贫富差距、推进共同富裕,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
    【关键词】共同富裕 两极分化 基本经济制度 法治 社会保障
    七、用法治的方法推进共同富裕有哪些主要特征
    缩小贫富差距、推进共同富裕,与治国理政的其它方面一样,也有人治与法治的区分。用人治方式推进共同富裕的最显著特征,是不建设长期管用的制度,只是采用一些临时的甚至非法的手段,运动式剥夺一些先富者的财产,运动式发布一些临时性的规定或指示,阶段性地给贫困者发点钱物、补贴、补助,减免些税费。
    用法治的方法缩小贫富差距、推进共同富裕,在方式上与采用人治的方式大异其趣。我认为,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当代中国,用法治方式推进共同富裕应该至少应该展现如下特征:
    1. 政治上承认先富者私人财产和民营企业资产的正当性(不论这些财产数量多大),公权力组织不用政治语言、不通过宣传机器、不变相雇佣人员抹黑和变相抹黑私营企业资产和先富者的个人财产。中国当今已很少人会抽象、一般地否定先富者私人财产和民营资产的合法性,但往往会从政治或宣传上否认特定公民取得来源的正当性。从政治上宣传上丑化先富者私人财产和企业资产来源等方面的正当性,往往是公权力组织巧取豪夺或蚕食鲸吞先富者私人财产和企业资产前所做的一项“热身”运动。所以,抹黑先富者和私营企业家现有的财富是一种危险的预兆。
    2.法律上承认先富者现有私人财产和企业资产的合法性,只要它们没有被法院确定为违法犯罪所得。共同富裕往往不得不以某种方式拿走先富者数量多少不等的财产,但推进共富行动的执政党或国家机关是否承认先富者积累的私有财产和私人资产合法、应受保护,其逻辑的和现实的后果往往有根本的差别。承认先富者积累的私有财产和私企资产是合法的、应受保护的,走的是宪法、法律框架内的正路,否则就势必脱离现行宪法法律的框架走上邪路。邓小平说:“对一部分先富裕起来的个人,也要有一些限制,例如,征收所得税。还有,提倡有的人富裕起来以后,自愿拿出钱来办教育、修路。当然,决不能搞摊派,现在也不宜过多宣传这样的例子,但是应该鼓励。”[1]邓小平说的些话,就包含要承认先富者私人财产和私企资产的合法性,采取共同富裕措施只能在这个前提下进行的意思。
    3. 缩小贫富差距、推进共同富裕的行为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依法进行,该创制法律、实施法律时就创制和实施法律,该制定、执行公共政策时就依法制定、执行公共政策,如此等等。宪法第3条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推进共同富裕走法治之路,按上述民主集中制的宪法原则,首先需要在宪法、法律的框架内进行,需要在国家现行公共政策的大框架下推进。像行使其它方面的职权一样,在缩小贫富差距、推进共同富裕方面,地方可以而且应该充分发挥主动性、积极性,但只能在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进行。
    4.杜绝民粹式炒作,不激发、不利用民众头脑中的仇富心态。先富带后富,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必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所以,推进共同富裕须防止迎合大众心理的民粹式炒作,尤须防止挑动民众仇富心态,然后在冠冕堂皇的名义下搞劫富济贫甚至劫富济地方当局、地方行政部门。缩小贫富差距,推进共同富裕,应主要通过依法制定、修改规则和平等实施规则的方式来进行。
    5.建设、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用法治的方法推进共同富裕的集中表现。社会保障制度是共同富裕的基础、发展起点和首要内容,受益面最广、最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优先保障基本人权的宪法精神。
    八、有效推进共同富裕需要什么政治条件
    一切社会经济纷争或冲突,如果在其自己原有的领域内无法解决,就会先后向政治领域集中,最后只能通过政治方式解决。而社会经济纷争或冲突的任何政治解决框架及其实施结果,又会形成有别于从前的社会经济格局,包括纷争或冲突的格局。这个格局在解决原有纷争或冲突的同时,会产生新的、在其自身的领域无法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也会向政治领域集中,等待解决。经济与政治的关系,差不多就是如此循环往复的。
    “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政治同经济相比不能不占首位。不肯定这一点,就是忘记了马克思主义的最起码的常识。”[2]就过程而言,可以说,财富分配贫富差距过大也好,经济生活领域的其它严重弊端也好,都是包括宪法、法律创制和实施在内的政治决策过程的产物,到头来也只能拿到政治领域来解决。具体地说,就说要在政治领域形成决断,改变或调整根本性分配规则。宪法、法律的创制,不过是记载那些改变或调整分配规则的政治决断而已,而实施宪法、法律则本质上是贯彻、落实这些政治决断。
    (一)有效推进共同富裕首先需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我国财富分配领域贫富差距过大之严重弊病,其临床表现在经济领域,但其病根却在政治领域。政治资源高度集中和垄断性占有,以及由极少数人制定政治资源分配计划和具体落实分配计划的内容,在缺乏竞争性选举、代议民主仅具象征意义的背景下,上述情况都使得政治资源分配事实上成了绝大多数公民完全不能实质性参与和影响的事情,成了只有执政党极少数高层人士才有权做决定的事情。这类情况导致了政治资源分配原则完全背离了经济生活中日益通行的资源市场化配置原则,久而久之,就造成了其成员基本不流动的政治特权阶层。而政治资源与经济资源,只不过是同一个事物的两种不同存在形态,其中一种形态转化为另一种形态,可谓易如反掌。
    具体地说,如果一定要寻求造成我国财富分配现状及贫富差距过大的政治原因,我想,可以用四句话来做概括:
    1.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不论富裕到什么程度,都是改革开放后政治上改变了社会财富生产、交换和分配规则的结果,是通过创制宪法、法律、政策等规则并予以实施的结果。
    2.从法律角度看,1982年宪法从根本上改变此前的基本经济制度、分配制度和经济体制,具有极大的进步意义,是铸就30余年来经济建设辉煌成就的最重要制度要素。
    3. 我国确实已经出现一个其成员数占总人口比例极小的最富有阶层,这个阶层的成员由两部分人构成:抓住了机遇且成功地利用了改革开放后物质财富生产、交换和分配新规则的一部分人;利用血缘关系和政治体制的独特空间,参与政治资源的垄断性控制并获得优先分享权的的一部分人,他们已经或可能将其所拥有的政治资源转化成巨额物资财富。
    4.在缺乏独立司法的社会条件下,靠机遇且成功地利用新规则的最富有阶层人士政治地位往往很脆弱,甚至根本没有政治地位,因而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缺乏有效保障;参与政治资源的垄断性控制并获得优先分享权的一部分人已经或可能将所拥有的政治资源转化为物资财富的人们,在政治和经济生活领域都是最强者,构成所谓既得利益群体的主要组成分子。
    (二)有效推进共同富裕必须通过政治手段强行修改财富分配规则,甚至需要以适当方式对现有社会财富进行某种程度的再分配。采取这些措施将会打破现有利益分配格局,因而是很难做到的事情。
    走共同富裕的路首先有一个政治决策民主化的问题,这关涉各级党代会代表和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竞争性差额直选,还有人大代表的竞争性直接选举。没有政治资源的市场化及民主化分配,现存财富分配格局将难以改变,而这种情况下推进所谓共同富裕,如果不是走入背离法制的旁门左道,就是一句空洞无用的口号。但是,打破现存财富分配格局必然招致既得利益群体的强有力抵制,尽管相应的变革对他们来说从根本上看是有利的。很多人呼吁换位思考,这无疑是非常必要的,但如果没有一定程度的政治资源分配的市场化改革,既得利益群体与相对未获利阶层之间乃至官与民之间的换位思考,都是不可能做到的事情,因为,思想情感的换位与社会经济地位的转换,是密切相关的两个方面,没有后者就不会有前者。
    (三)有效推进共同富裕需要权力有限的、廉价和廉洁的政府(广义的,含义相当于宪法上的“国家机构”)。我国的政府,属权力近乎无限的政府。国家权力的无限势必造成国家机关及其内部机构、人员几乎不受限制的扩张。过去讲机构改革,我们往往用“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循环来描述国家机关的机构改革之艰难,但我国很久已无人说这个话了,因为,我们连机构改革都多年没人提了!国家机关机构人员太庞大,从社会提取的财富种类多(不仅收税,还收费和罚没收入),数量大。公共开支过大,纳税人供养的官员过多,建设项目过多且大,导致过多财富被国家机构耗用、公权力运作成本甚高,官员贪腐严重。这些都是我国最贫困阶层所能分得的财富难以较大幅度增加的重要原因。
    (四)最后是先富者的人身自由、私人财产、私企资产安全获得有效的司法保障。共同富裕的前提条件,不仅包括有相当一部分人能够先富,而且这种富必须具有持久性、安全性,必须可以不担心政府“黑”钱,不害怕穷人“吃大户”。否则,先富的存在本身就没保障,将削弱“带后富”的力度,甚至可能谈不上共同富裕。近年来。我国大批先富者向国外、境外移民,转移资产,原因之一就是他们的人身自由、私人财产、私企资产缺乏最基本的司法保障。
    九、结论
    走共同富裕之路,必然要求降低最富有阶层分享社会财富总量的比例,同时提高最贫困阶层分享社会财富总量的比例。推进共同富裕,实际上就是进行社会财富或社会整体利益的分配或再分配原则做重大调整的过程。因而,从法学的观点看,推进共同富裕的过程也是法权总量分配或再分配原则做重大调整的过程。
    我国是一个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不是联邦制国家,更不是邦联制政治实体。缩小贫富差距,走共同富裕的路,其中某些最重大的事务需要创制法律,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某些次重要的事务需要制定全国统一的政策。所以,看到和重视消除贫富差距过大的危险是实事求是的表现,但不能病急乱投医,盲目冲撞。缩小贫富差距、推进共同富裕应该用民主的和法治的方法,自上而下有规划、分步骤地进行。但是,在结合本地实际实施法律、落实全国性政策和为之拾遗补缺方面,地方仍然有很多发挥积极性、主动性的空间。
    今天中国包括缩小贫富差距、推进共同富裕在内的重大经济难题,大都已经集中到了政治领域,转化成了诸如此类政治体制改革难题:创制法律、制定政策在多大程度上反映民意,其中的具体规则对特定阶层的具体利害关系影响若何等问题,都归结为了选举制度和人大制度改革的课题;在实施法律等规则过程中产生的争议能否公平处理,先富者的人身自由、私有财产和私企资产能否获得有效保障,已归结为司法体制改革的课题;对公权力运行和贪腐的监督,最终归结为保障言论出版自由的课题。如果我们现在不结合经济生活中重大课题的解决及时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将来发生经济危机(这在任何现代国家都是不可避免的)时,政治领域将没有消化难题的空间和能量。
    要成功缩小贫富差距、推进共同富裕,进行一定程度的政治体制改革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条件。只有实行人大代表的竞争性选举,以司法独立为核心内容落实法治,以有效保障人权为中心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才能打破社会财富和利益分配的既有分配格局,促成贫富差距日益缩小的新格局。来源:《领导者》总第44期(2012年2月刊)。(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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