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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思余:程序正义不解决,分配正义难兑现

http://www.newdu.com 2018/3/9 爱思想 阮思余 参加讨论

    财富在不同阶层间的分配是否合乎正义,即分配正义的问题,是利益博弈时代的突出特征。在集体经济发达的村庄,村民自治的问题,主要就是村庄集体财富的分配问题。如果处于经济危机或者经济形势下滑导致人们收入锐减的情形之下,这些村庄的分配正义问题又会进一步凸显出来。东莞市凤岗镇油甘埔村却不顾村民再三阻挠,坚决组织党员、村组干部、股东代表公费旅游。在6月至7月间,油甘埔村委会组织党员、村组干部、股东代表共153人,分6批到新疆、台湾、上海、云南等地参观考察,每人公款补贴3500元。(东莞日报,6月21日)这就促使我们必须深入反思发达村庄的分配正义问题。
    妥善解决经济下滑时期的分配正义问题已然成为集体经济发达的村庄的头等大事。解决分配正义的问题往往又与程序正义有关。如果程序的正义性都有问题,就很难保证分配的正义性。换言之,要讨论分配正义,首先必须反思程序正义的问题。油甘埔村干部的“考察门”事件恰恰证明,财富分配的争端往往是由程序是否正义所引起。而且,如果程序上存在种种问题,分配正义也就势必难以保证。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程序的初始正当性。程序正义的首要的前提就是,其最初的程序设定必须具有正当性。如果这一最初的程序设定有问题,那么就根本不可能有程序正义可言。如果从一个错误的前提出发,怎么可能得到正确的推论?村干部公费旅游的问题,一开始就不应该成为一个合理的制度固定下来。本来现在党政机关的公款旅游问题就一直遏而不止。让村干部合法公款旅游,这一做法无疑是将国家所要严厉禁止的公款旅游合法化到权力末梢的末梢,这不是与中央精神唱对台戏吗?这样的程序设定怎么能够具有正当性?
    其次,程序的公平合理性。公平合理性的意思是说,任何人在程序上都必须得到平等对待,而不能有所偏颇。否则,就可能是对一些人有利,而对另一些人不利。如果村干部、党员、股东代表可以享受公款旅游,那为什么普通村民、非党员、非股东代表就不能?如果不让他们享受这一福利,那是否有补偿办法?比如,给不享受公费旅游的村民发放相当金额的补助或者福利。因为,如果一项制度规定很少的人可以公费旅游,而绝大多数人却不能公费旅游,那么,这项制度必定是在制造一种特权。这种特权之害,我们今天遭受得还不够吗?还要把最底层的权力结构也动员起来吗?
    再次,程序的参与合法性。任何人在程序上如果遭到了初始的不正当性或者是不公正的待遇,都应该能够有机会进行申诉,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这一方面需要在程序上被歧视的一方具有审视既定程序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的能力,另一方面需要程序制定者能够自我审查既定程序的不足,进而进行微调、甚至根本性的修正。有点遗憾的是,至少从报道来看,村民们并不觉得村干部、党员、股东代表可以公款旅游在程序上并不具备初始正当性,也不具备公平合理性。而只是觉得,在村经济负债累累的时期,村干部不应该继续集体旅游。换言之,如果村民分红递增或者不减少的情形之下,村干部集体旅游我们也没有意见。当村民发现村干部的集体旅游得到了凤岗农办的批准时,村民也只是质疑这是一种打着合法旗号的公费旅游。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深入追究村干部公费旅游制度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的问题。不过,相关机构和领导人当然不会觉得这是一个问题,因为其自己就是这么干的。如此说来,这又有什么好大惊小怪的?
    总之,上述分析非常清晰地揭示了这样一个问题:程序正义不解决,分配正义难兑现。因为程序正义存在着初始正当性、公平合理性与参与合法性等风险。任何一个风险的存在,都足以扼杀程序正义,更遑论分配正义。即使有些做法貌似合乎程序正义,也要对之再三分析。因为表面上的合乎程序完全有可能掩盖着程序上的种种问题。
    (原载《东莞日报》,201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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