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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勇:收入再分配政策目标体系中的遗产税

http://www.newdu.com 2018/4/3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 佚名 参加讨论

    收入再分配的顺利进行需要一整套公共政策工具的配合。遗产税就是其中之一。作为一种调节收入再分配的税种,遗产税能够在促进代际公平中可发挥重要作用,让新一代人面临的机会更为均等。
    中国目前还没有遗产税。遗产税的作用要得到恰当的发挥,应准确认识遗产税在收入再分配中的作用,遗产税收入越多,收入再分配的力度越大,但遗产税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并不主要体现在遗产税收入上。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多在慈善捐赠和其他公益捐赠等方面有较为宽松的规定,只要个人将财富捐出并用于慈善等其他社会鼓励的用途,财富所有人在死亡时就可以很轻松地减轻甚至不用缴纳任何遗产税。现实中,遗产税在开征的国家和地区所征收到的税收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例较低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近些年来,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或大幅度降低税率,或暂停甚至取消遗产税的现象值得关注。在全球化时代,开征遗产税或遗产税税率较高的国家和地区,与不开征或税率较低的国家或地区相比,总是处于不利地位。财富从前者转往后者屡见不鲜。这样,一地与其财富流失,还不如大幅度减税甚至取消遗产税。各地情况不一。一些国家和地区或出于成为全球资产管理中心的考虑,也取消了遗产税。
    中国要开征遗产税并有效发挥其在调节收入再分配中的作用,不能不面对遗产税的这些动向。毕竟当今世界是一个资本国际间流动较为容易的世界。同时,中国还需立足国情。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富人的大规模出现也只不过是近二十年的事。在计划经济时代,私人资本乏善可陈,低工资制度广为覆盖,决定了能有较多财富的人少之又少,这样的社会,代际不公平不太可能因财富差距所致。随着富人群体的大规模出现,遗产税存在有了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
    代际公平在多大程度上需要遗产税调节,与一个社会对待财富的态度密切相关。如果一个社会流行的观念是鼓励个人凭自己的力量创造财富,那么富人也不见得就一定要将财富留给子孙后代。子孙有能力,何愁没有财富?子孙没能力,留下财富,又有何用?还有,作为前辈,怎么能够剥夺子孙后代创造财富的乐趣和人生体验呢?人生短短几十年,再多的个人财富,最终也是要回归社会的。如果一个社会流行以上理念,那么,即使遗产税不存在,也不太可能有太多的因财富差距所致的代际间不公平。如果一个社会有很好的公共服务,即使是穷人家的孩子也有同样的教育机会和工作机会,也同样可以得到充分的社会保障,那么这样的社会也不太需要遗产税来调节。
    当一个社会上述理念不流行,公共服务制度也不健全时,遗产税的确能够在调节收入再分配中发挥一定作用。遗产税的开征应具备一定条件,代际公平的调节也需要相关配套条件。
    遗产税存在的理由无非是促进社会公平。但遗产税开征也要防止新的不公平问题的出现。特别是在当前的中国,如何保证同样的遗产享受同样的税收待遇,需要突破一系列障碍。
    公平的遗产税应能保证同样遗产总额或继承的遗产价值相同,有同样的税收待遇。在个人收入监控制度还很不健全的条件下,遗产税税收待遇的公平条件的实现无疑有较大的难度。有人认为,个人所得税流失最终可以通过遗产税来弥补。但这只能限于那些容易被监控的财产。而对于大量不易监控的财产,遗产税也很难解决所得税留下的问题。现实中,制约个人所得税征管最重要的条件之一是现金交易的普遍性。只要限制现金交易范围,个人所得税征管和其他税收征管的基础才会夯实,遗产税开征的基础才会更加扎实。
    遗产税的开征还需要做好税制设计工作。哪些类型的遗产列入,哪些不列入遗产税的征收范围?征收范围的选择无疑应考虑税收征管条件,还应考虑税制对效率和公平的影响。遗产税纳税人如因缴纳遗产税就只能在短时期内变现所继承的遗产,则这样的税制就可能严重影响效率。特别是,所继承的是正常运行的企业,但纳税人缺少现金,短期内变现势必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是选择总遗产税制,还是选择分遗产税制?这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总遗产税制可以带来更多的税收收入。但是如果遗产税开征的目标是促进社会公平的话,那么只就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额缴纳遗产税的分遗产税制更为合适。
    遗产税调节力度的大小也是需考虑的问题。这涉及起征点和税负选择问题。加大调节力度,累进税制且设定较高的税率体系可能更为合适。但从全球遗产税制的演变趋势来看,若设定过高的税负水平,结果可能适得其反,带来资本外逃。
    社会公平政策目标的实现还需要第三次分配。慈善捐赠就属于此类分配。遗产税制设计应鼓励慈善捐赠和社会公益捐赠,放宽捐赠范围的限制。但就目前而言,个人慈善捐赠去处的选择还受到较多限制。既有的基金会的资金运作透明度上还有一些需要改善的地方,公信力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力,打击了一些捐赠者的热情。而新的慈善基金会,从成立到运作,都有这样那样的约束条件,这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慈善捐赠活动的进行。慈善捐赠事业的发展,可以更好地调动人们的财富自主流动的积极性,从而与遗产税制配合,共同促进代际公平社会目标的实现。
    作者:杨志勇,中国社科院财政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来源:此文部分内容为中国税务报访谈录。版权归财经战略研究院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时间:2013年2月24日
    

Tags:杨志勇,收入再分配政策目标体系中的遗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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