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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投资协定、制度环境和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上)

http://www.newdu.com 2018/3/8 《经济研究》2012年第5期 宗芳宇 路…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双边投资协定是两国政府为了促进和保护双边投资签署的协议。作为特定的联系两国的双边制度因素,双边投资协定给企业提供了不同于国家制度环境的保护,因而对企业的投资区位决策产生影响。本文建立了关于双边投资协定、东道国制度环境与母国制度对发展中国家企业对外投资区位选择作用的研究框架。基于中国上市公司2003年至2009年对外直接投资的数据,本文有三点发现:首先,双边投资协定能够促进企业到签约国投资;其次,双边投资协定能够替补东道国制度的缺位,对于促进企业到制度环境较差的签约国投资的作用更大;此外,双边投资协定还能够弥补母国制度支持的不均衡性,对于帮助非国有企业到签约国投资有着显著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双边投资协定,制度环境,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

一、引言
    
从2001年实施“走出去”战略以来,我国对外直接投资(FDI)连续保持快速发展势头。截至2009年底,我国1.2万家境内投资者在全球177个国家和地区设立对外直接投资企业1.3万家,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2457.5亿美元,居全球第15位和发展中经济体第3位(商务部,2010)。类似对外直接投资迅速发展的现象在其他发展中国家也普遍存在。2009年,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净额达到2800亿美元,占全球FDI输出的25.5%。而在2003年,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净额仅为562亿美元,占全球比例10%。从跨国公司数量来看,1992年时发展中国家的跨国公司占全球跨国公司总数的比例还不到10%,但在2008年时这一比例已经达到28%(UNCTAD,2009,2010)。在这种背景下,研究发展中国家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对实践有很大指导意义。与发达国家企业循序渐进的海外发展模式不同,发展中国家企业对外、投资速度快、力度大,经常通过多种进入模式同时到多个国家投资,呈现出加速增长的态势(Guillén&Garcfa-Canal,2009)。因此,研究发展中国家企业对外投资的行为特点还能够完善既有的基于发达国家企业对外投资的理论。
    区位选择是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战略决策,决定了企业投资的风险和成败(Dunning,1998)。国际商务领域的研究分析了东道国的制度环境和东道国与母国的距离因素对企业区位选择的影响。为了保护产权,企业倾向于到政治稳定、制度成熟和有支持外企投资政策的东道国投资(Henisz&Delios,2001)。为了减少组织协调和适应的成本,企业往往到与母国文化距离、心理距离和制度距离较近的东道国投资(Johanson&Vahlne,1977;Kogut&SinRh,1988;Kostova,1999)。鉴于发展中国家企业与发达国家企业对外投资的差异,学者们进一步从母国方面探讨了发展中国家企业区位选择的影响因素,提出跳板和制度逃逸等视角(Luo&Tung,2007;Witt&Lewin,2007)。
    然而,已有国际商务领域文献主要关注东道国或者母国的单方面因素以及两国的距离因素对企业投资区位选择的影响,系统研究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特有的双边联系因素作用的文献还不多。“双边联系因素”是指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特有的联系因素,能够直接对双边国家间的投资发挥作用。两国之间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就具备了这些特征。双边投资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下文简称“BIT”)是由两国政府签订的,旨在鼓励、促进和保护两国间投资的法律协定。通过对签约国之间投资的准入条件、投资待遇、征收情况和争议解决办法等权利和责任的明确规定,BIT从法律层面上提供了对投资者的鼓励和保护。两国之间的距离因素虽然也是双边因素,但不是“双边联系因素”,而是属于各国之间普遍的距离存在。东道国并不是对具有特定距离的投资国给予特定的保护,而BIT是东道国针对来自签约国的投资进行专门保护的依据,因此是特定地联系母国和东道国并影响双边投资的双边联系因素。国际商务领域虽有少量研究提出国家间多双边协定对于企业对外投资的作用,但大都为宏观层探讨,系统的实证研究非常少见(Luo et al.,2010)。
    政治经济学领域从国家层面研究了BIT帮助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的作用,发现BIT通过保护投资产权以及保障外资投资的公平和优惠待遇促进了签约国之间的双边投资,显著增加了发展中国家的外资流入(Busse et al.,2010;Desbordes&Vieard,2009;Neumayer&Spess,2005)。然而现有关于BIT的研究尚有不足之处。首先,这些研究大都以BIT和发展中国家吸收外国投资为背景,很少探讨BIT对发展中国家企业对外投资的作用。随着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快速发展和发展中国家签订的BIT对于各项内容的日趋完善,发展中国家签订的BIT不仅能起到吸引外资的作用,而且还能起到促进本国企业到签约国投资的作用。其次,政治经济学对BIT的研究多限于国家层面,BIT在企业对外投资决策中的作用尚待研究。第三,发展中国家企业潜在目标投资国的制度环境差别较大,母国制度对于不同类型企业的支持程度往往不同,因此BIT与东道国和母国制度环境的交互作用对于企业区位选择的影响机制也值得进一步探讨。
    本文结合国际商务领域的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理论和政治经济学关于BIT的研究,以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为研究背景,探讨作为“双边联系因素”的BIT就发展中国家企业对外投资区位选择的作用。我们希望回答以下三个问题:(1)BIT能否促进发展中国家企业到签约国投资?(2)BIT与东道国制度环境之间的交互作用对企业对外投资区位选择有什么影响?(3)BIT与母国制度因素之间的交互作用对企业对外投资区位选择有什么影响?
    我们认为BIT能够促进发展中国家企业到签约国投资。作为对签约国投资的特殊制度保护,BIT能够弥补东道国制度环境的不足,对于促进企业到制度环境较差的签约国投资可能起到更大作用。非国有企业得到的母国制度支持比国有企业少,BIT的保护作用显得更为重要,因此BIT对于促进非国有企业到签约国投资的作用可能更大。本文以我国上市公司2003年至2009年对外投资为研究背景检验并支持了相关假设。下文安排依次为理论和假设、计量方法和实证结果,以及讨论和结论。
    二、理论和假设
    (一)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的国家层面制度因素
    
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是在东道国长期、高成本的资本投入,东道国的环境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运营和成败,因此选择合适的东道国是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决策(Dunning,1998)。国际商务领域研究的国家层面制度因素主要包括东道国和母国的制度以及母国和东道国的距离因素。
    1.东道国制度环境
    
东道国的制度环境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海外运营风险。东道国税率减免、准入限制放宽、本地资源自由转让等开放的制度环境能够为外资企业解除限制、提供便利和降低成本(Meyer&Nguyen,2005)。稳定的东道国政治经济环境能够为企业经营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使企业的资产免于遭到动荡的政局和战乱以及大幅波动的经济的影响和破坏,是企业生存的基本保障(Henisz&Delios,2001;Delios&Henisz,2003;Garcia.Canal&Guillén,2008)。此外,东道国制度越成熟、产权保护制度越健全,企业的运营环境也越规范,企业的产权越能得到有效保护(Buckley&Casson,1998;Wei,2000;张建红、周朝鸿,2010;杨全发、韩樱,2006)。成熟的制度环境还意味着政府政务和立法透明、腐败程度低,能够减少企业成本,为企业投资的增长提供良好环境(Globerman&Shapiro,2003)。
    2.母国制度环境因素
    
母国制度环境的质量、政治风险和制度成熟度是影响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因素。制度逃逸视角认为母国制度环境约束条件很多时,企业的发展受到很大限制,因而通过对外投资从母国制度环境逃逸(Witt&Lewin,2007)。母国政治环境风险越大,企业在母国经营的风险越大,越容易发生逃逸投资。跳板视角则认为,母国的制度和市场环境的限制太多时,企业能够获得的资源和制度支持比较少。所以,企业以对外投资为跳板,到有战略资源和市场开放的东道国投资以规避风险(Luo&Tung,2007)。同时,母国的各种对外投资的鼓励优惠政策是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正向催化剂(Lu et al.,2011)。母国政府制定鼓励企业对外投资的政策,如对于某些行业对外投资优先审批、贷款优惠或者税率减免,能够直接为企业提供便利、减少成本。
    3.东道国与母国间的“距离”
    
与东道国和母国的单方面制度因素不同,东道国与母国的各种“距离”是双边因素。为了成功嵌入当地环境,减少组织协调与适应的成本,发达国家的企业在国际化初期倾向于到与母国文化距离、心理距离和制度距离较近的国家投资(Johanson&Vahlne,1977;Kogut&Singh,1988;Kostova,1999;Xu&Shenkar,2002;杨忠、张骁,2009)。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则表现出较强的适应能力,常常出于寻求战略资产的目的进入距离不同的国家(Guillén&Garcia-Canal,2009)。然而,“距离”这一双边因素只是东道国和母国之间客观存在、并且任何两个国家之间都有的普遍距离存在,并不是母国和东道国专门设定、符合两国之间特定情况和相互利益并影响双边投资的联系因素。
    从文献回顾可以看出,关于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的影响因素,国际商务领域主要从东道国和母国的单方面因素以及两国之间的距离因素进行了讨论。将双边联系因素BIT纳入已有研究,能够建立一个结合单双边因素的更为完善的区位选择影响因素研究框架。
    (二)双边投资协定
    
双边投资协定是两个国家为了鼓励、促进和保护相互之间的投资而签署的法律协定(UNCTAD,2000)。最初BIT主要是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为了保护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而签订。20世纪80年代以来,尤其是90年代开始,发展中国家之间也签订了大量BIT(UNCTAD,2000)。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的统计,截至2009年,全球的BIT总数已达到2750个,其中约26%的BIT是在发展中国家之间签订(UNCTAD,2009,2010)。发展中国家签订的BIT在内容上日趋完善,在投资准入、投资待遇和争议处理等方面的相关内容越来越重视保护在签约国的投资,为本国企业对外投资做好护航准备(UNCTAD,2010;余劲松、詹晓宁,2006)。
    BIT具体内容因两国具体的谈判结果不同而有一定差别,但一般都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投资的定义、投资准入和待遇的规定、收益汇出的规定、征收和补偿、赔偿损失以及争议解决。BIT保护的投资较广泛,一般为一国的投资者在另一国领土内各种类型的财产,包括货币资金、动产和不动产、工业产权、专利技术、股权和特许权等内容。投资准入和待遇部分规定了外资的准入条件和享受的待遇。BIT一般都规定按照东道国的法律法规鼓励签约国来投资。投资待遇方面,BIT一般规定来自签约国的投资在当地享有公平公正且不低于本国和第三国的待遇。在收益汇出方面,BIT规定允许投资者随时将投资中产生的利润、股息、利息等收益汇出东道国。避免东道国对投资的征收和国有化是投资保护的重要内容,BIT一般都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征收外国投资必须满足一定前提条件,例如出于公共利益、依照国内法律程序、采取非歧视性的方式并给予补偿等,还应按照投资被征收前的价值及时补偿。赔偿损失部分规定了东道国发生战乱等重大事件使另一国投资受到损失时的补偿情况,要求采取的补偿措施应不低于本国及第三国。争议一般包括缔结双方之间的争议和一方投资者与另一缔结方之间的争议。对于前者,BIT鼓励通过外交方式解决;对于后者,BIT首先鼓励双方通过协商友好解决,如果不能解决,可以通过东道国行政司法程序解决或者按照BIT规定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从内容上看,BIT从多个环节保护了签约国的投资。
    利用国家层面投资数据的实证研究结果验证了BIT促进签约国吸引外国投资的作用。Egger&Pfaffermayr(2004)发现OECD国家之间生效的BIT能够增加30%的双边投资存量。Busse et al.(2010)进一步分析了1978年至2004年间28个国家与83个发展中国家的双边投资数据,发现BIT显著促进了签约国向发展中国家东道国的外资流入。Tobin&Rose-Ackerman(2011)研究了1984年至2007年97个国家的总体数据后发现,签订BIT能够有效帮助发展中国家吸引FDI,但是需要同时考虑东道国的制度和签订BIT的总数。基于47个发展中国家数据,张鲁青(2009)验证了BIT数量与发展中国家吸引外国投资的正向关系。但是,程惠芳和阮翔(2004)在中国向32个国家和地区投资的研究中没有发现BIT对于签约国之间双边投资的显著作用。
    除了程惠芳、阮翔(2004)以外,以上研究大都基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投资背景,我们很少看到BIT就发展中国家对外投资作用的研究。诚然,发展中国家起初签订BIT的主要目的是吸引外国投资,BIT也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Neumayer&Spess,2005)。但是随着发展中国家对外投资的迅猛发展,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制定了鼓励本国企业对外投资的各类政策,签订BIT也成为发展中国家与签约国之间促进双边投资的重要措施之一(UNCTAD,2008;Luo et al.,2010)。此外,现有文献大都是国家层面的研究,很少有关于BIT和企业区位选择决策的研究。
    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往往缺乏核心资产和国际化经营的经验,对外投资的风险一般要高于发达国家的企业,产权保护需求很大,在母国却往往缺乏足够的制度支持。此外,发展中国家对外投资还处于起步阶段,支持制度往往不健全,海外保险制度不完善,不能够有效保护企业在外国的投资(陈颖,2009)。BIT作为签约国之间避免投资被不法征收和侵犯并尽可能地保护投资的承诺,弥补了发展中国家海外投资保护体系的缺失,从而促进发展中国家与签约国之间的投资。具体而言,首先,BIT规定签约国的投资不能享受歧视性或者不公平的待遇,收益可以随时汇出东道国。这为企业的投资提供了一个公平开放的环境。其次,BIT要求东道国不能非法征收签约国的投资,大大降低了企业产权被侵犯的风险。第三,企业资产受到东道国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公平的赔偿。因此,即使到政治环境不够好的东道国,企业也不必担心符合规定的损失得不到赔偿。最后,如果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的纠纷无法通过协议解决,签约国的投资者可以到国际专门机构对东道国的不公待遇和非法侵权提出诉讼,寻求国际援助。可见,BIT作为东道国政府对签约国投资的承诺,从企业进入后的待遇、资产收益汇出、免于被征收和国有化以及损失赔偿等方面,提供了投资每一环节的保护,能够有效保护投入东道国的各种资产和收益,从而大大降低了企业投资的风险和成本。所以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到与母国签订BIT的国家投资更能够有效地保护产权。因此我们假设:
    假设1:BIT能够促使企业到签约国进行投资。
    (三)东道国的制度环境
    
东道国的制度环境是对所有外国投资适用的一般性保护机制。大量基于发达国家的研究表明,企业更倾向于到制度环境好的国家投资,因为那里产权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护企业投资不被侵犯(如Garcia-Canal&Guill6n,2008)。但是,并不是所有投资都流向了制度好的国家,许多制度环境不够好的发展中国家也吸引了大量外国投资(Buckley et al.,2007)。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逆向投资和向发展中国家直接投资的两种不同现象无法用东道国制度的一般性保障机制来统一解释。我们认为,BIT是签约国双方促进投资的专门性协议,可能为促进企业到环境不够好的国家投资提供特殊保护。作为一般性投资促进机制的东道国制度与作为特殊性促进机制的BIT的交互作用可能影响企业的区位选择。

Tags:双边投资协定、制度环境和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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